职工必须知道的哪几种属于无效合同
一、显失公正的条约
部门用人单元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条约,其约定条款明明倾向用人单元一方,此种气象今朝相等广泛,应引起求职者的重视。求职者在订立劳动条约时,必然要逐条检察,对一些不公道、显失公正的内容应武断拒绝。
二、胁迫的条约
一些用人单元招工时,强制劳动者交纳巨额集资款、风险金,并胁迫劳动者与其订立所谓的自愿交纳协议书,阴谋以书面协议袒护其举动的违法性。《劳动法》第17条划定,订立劳动条约,该当遵循划一自愿、协商同等的原则,不得违背法令、行政礼貌的划定。
三、口头约定的条约
个体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和集团企业策划者出于企业自身必要,在雇用时存心不与求职者订立劳动条约,仅作一些简朴的口头约定。因为求职者大大都极为珍惜这一就业机遇,一样平常不敢对此提出或僵持签署劳动条约的要求。云云,一旦呈现纠纷,求职者权益就将受到侵害。我国《劳动法》第19条明晰划定:“劳动条约该当以书面条约订立……”,因此,口头约定条约在我国事没有任何法令效力的。
四、附带担保的条约
部门企业为束缚劳动者的.举动。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条约时,硬性划定另签一份“担保书”,其内容是强制劳动者接管一些不公道的法则和前提,并把该担保书作为劳动条约附件来束缚劳动者。
五、真假条约
某些外资企业、私营企业或集团企业为应付劳动仲裁部分的监视打点,与劳动者签署真假两份条约。以切合有关划定的“假条约”应付劳动打点部分的搜查,现实上却用按本身意愿与劳动者订立的不类型乃至违法劳动条约来束缚劳动者。
六、抵押性子的劳动条约
部门用人单元为防备劳动者“跳槽”,在订立劳动条约时,要求劳动将其身份证、档案、现金作抵押物,乃至监禁劳动者应得的福利某人为,一旦劳动者“跳槽”,用人单元便将抵押物监禁。这种做法不单违背了国度有关政谋划定,,并且严峻侵害了劳动者权益。
职工必必要相识这些,才气有用地掩护好本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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