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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

时间:2020-12-22 10:54:55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

  市住建局网站发布 《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修订稿)》(以下简称“《规定》”)和《惠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记者了解到,为了进一步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修订稿除了明确责任外,还提出了奖罚规定,对造成严重破坏性影响的单位,可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

  历史街巷等历史名称不得擅自更改

  《规定》和《办法》结合惠州实情对保护范围予以明确,历史城区主要包括西湖风景名胜区核心保护区、桥西片区(原惠州府城)和桥东片区(原归善县城),文化街区则包括北门直街、金带街、水东街、铁炉湖和淡水老城。

  据了解,《规定》和《办法》进一步结合了惠州实际情况,加强了指导性,《规定》指出,要维系好惠州“江山湖海”的自然空间格局、“半城山色半城湖”的城址环境和“一街挑两城”的古城格局。

  同时,《规定》和《办法》加强了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的保护力度。要求保持历史城区的传统空间尺度、路网格局、历史风貌和建筑环境,以及河流水系等历史环境和自然景观。历史城区内具有保护价值的.街巷、区域等历史名称不得擅自更改。

  《规定》明确指出,我市编制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经省政府审批,并报国家相关部门备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记者了解到,该规划将涵盖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施工的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等相关内容。

  首次明确提出奖励和经济处罚

  对比之前的版本,新修订的 《规定》和《办法》的奖罚更加明晰,首次明确提出了奖励和经济处罚。

  《规定》指出,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企业从事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以及历史建筑,以及其他可能造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执法部门可指定有能力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企业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对涉事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若出现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占用古城规划园林绿地和道路等,或者修建生产或储存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等物品的工厂、仓库等更为严重的破坏性活动,经认定后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和补救外,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规定》对工作得力和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各级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住建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称,《规定》更加明确了相应部门的职责,奖励处罚等措施更具可操作性,使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定更加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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