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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时间:2021-01-25 16:29:57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关于《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

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审查意见的报告

  省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经2015年6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按照立法“前伸后延”工作要求,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提前介入《条例(草案)》起草工作,于2010年启动《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立法调研,2012年至2014年连续三年开展立法调研论证工作,分别参加政府法制部门的立项论证会、预审会,多次赴沿江、沿淮湿地进行调研,考察湿地保护情况,广泛听取基层有关部门、湿地保护单位、专家学者、农民群众意见,并赴兄弟省份考察学习,征求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的意见,积极提出立法建议,加强沟通协调,努力提高起草工作质量,持续推动立法进程。省人大常委会宋卫平副主任对此项立法高度重视,多次听取立法工作情况汇报,提出意见,就立法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调研。

  经认真审查,现将委员会对《条例(草案)》的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十分必要

  湿地不仅蕴藏着丰富的资源,还有巨大的生态效益和环境调节功能,是地球三大生态系统之一,被誉为“地球之肾”。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布局,并明确提出“扩大湿地面积、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要求。我省是湿地资源最丰富的省份之一,有自然湿地面积71.36万公顷,人工湿地面积32.82万公顷,湿地率7.47%,高出全国湿地率5.58%近二个百分点。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及林业等相关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加快规划建设,加强宣传教育,加大投入力度,全省湿地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我省湿地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仍十分突出,湿地萎缩进程加速、污染加剧,湿地资源利用不合理、功能退化,生物多样性减少,同时,由于湿地保护缺乏专门法规规范,法治建设滞后,长效工作机制尚未建立,社会湿地保护意识亟待提高,湿地保护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

  制定《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对我省健全湿地保护管理制度,加大湿地保护力度,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湿地资源,充分发挥湿地在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实现建设生态强省和美好安徽的目标,十分必要。

  二、《条例(草案)》内容与上位法规定不相抵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制度设计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同时认真总结了我省湿地保护工作的经验和做法,立足本省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地方特色,有针对性地做出了具体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三、对《条例(草案)》的修改建议

  一是进一步强化湿地保护措施。突出湿地保护,是制定《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的立法要义。建议在《条例(草案)》中进一步强化措施,建立湿地生态红线制度,严格限制改变规划、占用湿地、变更用途等行为,充实、完善临时占用湿地的'限制条件、审批程序、修复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二是进一步规范湿地开发利用活动。建议充实、完善湿地保护与经济社会事业共同推进的制度设计、工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采取资金支持、产业转移等措施,指导和扶持湿地保护范围内的合理开发利用活动,促进湿地及其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

  三是进一步加强城市建成区内的湿地保护。为了有效应对和解决城市发展中产生的热岛效应、环境污染、城区内等“城市病”,建议充实、完善“湿地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加强城市特别是新建城区内湿地的保护,加快既有湿地恢复和再造人工湿地”等方面的内容。

  四是设立“安徽湿地日”。设立湿地日,对于加强湿地保护法律法规、重要作用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具有重要意义。建议根据我省实际,将每年的11月6日确定为“安徽湿地日”(关于设立“安徽湿地日”的情况说明附后)。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

  关于设立“安徽湿地日”的情况说明

  为了开展经常性的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增强公众湿地保护意识,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建议在《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中规定:每年的11月6日为“安徽湿地日”。理由是:

  一是有利于加强我省湿地保护。水鸟是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状况的重要指示物种,我省沿江湿地是冬候鸟的重要越冬地,沿淮湿地是迁徙候鸟的重要停歇地。每年从11月份开始,大量水鸟陆续来到我省多处湿地越冬或者停歇,但此时湿地多处于较低水位,是非法猎捕水鸟的易发期。将“安徽湿地日”设在水鸟来我省越冬的初期,能够增强宣传教育的及时性、针对性,提高社会对湿地保护的关注度,有效保护湿地资源。

  二是有利于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活动。目前,我省湿地保护宣传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和对象是各级各类在校学生。“世界湿地日”为每年的2月2日,此时正值春节前后、寒假期间,天气寒冷,不便于学生参与活动。而11月上旬,我省最低气温一般在10摄氏度以上,湿地生态系统保持比较完整,湿地资源特征表现比较明显。将“安徽湿地日”设在11月6日,有利于动员、组织包括学生在内的不同群体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全面了解湿地资源状况,提高提高宣传教育实效。

  三是从兄弟省份地方立法情况看,湿地日都是根据当地气候实际状况等设定的。“北京湿地日”为每年9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北京市9月份平均气温一般在15—25摄氏度之间,气温凉爽适中,而且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仍然保持比较完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宣传日”为每年的5月25日,黑龙江省准备将每年的6月10日定为湿地日。新疆、黑龙江地处高纬度,在5月下旬至6月上旬天气由寒转暖,气温开始回升至10—20摄氏度左右,并保持相对稳定,同时,这些地区的湿地逐步进入水量比较丰沛的时期,在南方越冬的候鸟已经陆续返回进行繁殖,湿地状况处于比较繁茂的生长周期。贵州省准备将每年10月份的第三个星期设定为湿地保护周,该省属于南方省份,10月下旬的气温在20摄氏度上下,且降水较为丰富,气温、水量等比较适宜湿地内动植物的生长,湿地生态系统状况良好。

  目前,国家尚未制定关于湿地保护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也未对湿地日作统一规定,地方制定湿地保护法规属于创设性立法,可以根据各地实际规定湿地日(周)。待国家今后立法设立统一的湿地日后,我省再根据上位法规定,及时对“安徽湿地日”进行修改、完善,以保持法制的统一。

  综上,根据我省实际,并参考兄弟省份做法,建议将每年的11月6日确定为“安徽湿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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