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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解读

时间:2021-02-07 12:50:19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解读

  给业委会人“发工资”应入法

  “业委会的人忙前忙后,搭上时间、精力不说,还要倒贴通信费、交通费等,应在条例草案中明确给业委会成员相应的经费补贴,使之合法化、数量化,操作有据。”市人大代表胡敏强说,目前的条例草案中,没有明确是否要给业委会成员补贴费用。业委会虽是群众自治组织,但不代表其成员不能有合法工作经费补贴,让业委会的人自己掏腰包为小区居民服务,没有道理。

  胡敏强建议,既然南京敢吃“螃蟹”制定出台物业管理地方法规,就应在条例中明确业主、业委会、开发商、物业公司等相关方责、权、利,只有责、权、利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各方才会各司其职,按法行使,包括给业委会成员的经费补贴。

  但也有代表持不同意见。市人大代表郭少伟认为,不能给业委会的人“发工资”,这样会把业委会的人“架到火上烤”,如果他们不能帮小区居民解决问题,会被骂得很惨。同时也会导致以权谋私现象。而且,给业委会的人“发工资”,钱从哪儿出?这些都需要解决。

  市人大代表闵一峰说,现在业委会任职的大多是有时间的老年人,一些有能力、有资源的年轻人因为工作等原因,没有时间参与。他建议在一些小区,业委会的主任或秘书可以专职化,领取薪酬,更好地为业主服务,同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谁来评估物业服务,条例应明确

  “条例草案提出,业主逾期不缴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经司法判决或者仲裁确认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市人大代表朱成山说,这里的信用档案的提议非常好,这对业主有一定的约束力,提醒每个人都要做一个讲信用的人。“如果人人都讲信用,很多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市人大代表闵一峰说,条例草案中首次提出对物业的服务引入第三方评估,这是一种制度的`创新,提法很好。“那什么样的机构有资质来做第三方评估?他们的评估服务费用由谁来出比较合适?如何保证他们的公正公允?”闵一峰建议,具体的操作上需要进一步明确,第三方机构应该是一个中立的组织,不偏袒物业、业主任何一方。聘请第三方机构的费用可以由政府来支付。

  物业保修金交存期可缩短

  条例草案明确,建设单位在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之前,应当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二的比例交存物业保修金,作为物业保修期内维修费用的保障。物业保修金交存期为八年。交存期内,物业保修金不足的,建设单位应当补足;交存期满后,物业保修金有余额的,应当返还建设单位。

  “我建议将物业保修金的交纳比例由2%调整为1%。”市人大代表江劲松认为,交存期8年过长,建议改为3至5年。“如屋面防水、水电安装等问题都有一定的保质期,一刀切的方式不太合适。”

  “如果房屋质量有问题,可以拿物业保修金来维修。”市人大代表邢正军说,物业保修金交存期较长,需要考虑保值增值的问题。“如果拿出一定的比例做信托,那这笔钱的收益是归业主还是建设单位?”

  “2%的交纳比例,我们研究了多次,听取了相关专家的意见,并学习考察了武汉、杭州、北京、上海等城市的做法。”市人大代表侯成新透露,对于收来的物业保修金怎么处理,目前相关部门正在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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