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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3月实施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广东省汕头市十三届人大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6年3月正式颁布实施。
据了解,《条例》包括总则、电信设施规划、电信设施建设、电信设施保护、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合计五十六项条款,将为电信设施科学规划、有序建设、规范运营、安全保障等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条例》明确了电信设施的公共基础设施定位。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信设施的义务。
《条例》强化了电信设施规划源头管理。明确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基础电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专项规划不得随意更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将基础电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详细规划,并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市政基础设施等相关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不得侵占电信设施建设用地或擅自改变电信设施建设用地的性质。
《条例》提出加大电信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包括各类住宅小区以及旅游度假、文化、体育、教育等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同步配套建设电信设施;各种城市基础设施管线与电信管线交叉穿越、平行建设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隔距离;与建设项目配套的电信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方案,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共场馆、旅游景点等所属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路灯、道路指示牌等公共设施,在符合安全、环境保护要求且不影响设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应当无偿开放支持电信运营企业以共建共享的方式进行光纤到户改造和布设通信基站。
《条例》还细化了电信设施保护具体措施。包括设置电信设施安全保护区;明确禁止十大类危害电信设施安全行为;明确迁移补偿、各款违法罚则。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本《条例》还开设电信保护特别权限,包括因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导致发生严重影响电信设施安全或者电信质量等紧急情况的,电信设施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并可以在城市道路、绿地等公共设施上先行施工,及时通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经公安部门批准备案的执行特殊任务、应急保障和抢修任务的电信车辆可不受各种禁行标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