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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内容解读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6年1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下面是CN人才网小编对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内容解读,仅供参考!
2016年3月1日,《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开始施行。该规定要求,我省各用人单位须采取措施,防止女职工在工作场所遭受性骚扰;对于生育假或终止妊娠休假不规范的用人单位,将按照最高5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规定》对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权益保障进行了具体要求。
对怀孕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的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适当减轻劳动量,或者经本人提出,调整适宜的劳动岗位。
对怀孕不满3 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 个月以上的,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休息1 小时。对怀孕7 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不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女职工有流产先兆,或者有习惯性流产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
此外,新规还对女职工经期、更年期、哺乳期的权益保护进行了详细规定。
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
女职工更年期综合征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申请减轻工作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安排。
女职工哺乳未满1 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实行工作量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工作量;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 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2016年3月1日起实施的新规还增加了预防女职工在工作场所遭受性骚扰的规定。
根据要求,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生产特点,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女职工在工作场所遭受性骚扰。同时,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及时调查处理性骚扰投诉。
对于不按规定给予女职工生育假或是终止妊娠休假的用人单位,新规明确了处罚措施。
《规定》第十条明确,女职工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 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 天;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 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怀孕不满4 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 天;怀孕满4 个月不满7 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 天;怀孕7 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 天;以及《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产假。
假如用人单位违反该条规定,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到投诉、举报、申诉的部门或者组织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或者在3 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部门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当告知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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