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
《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3月1日起实施,明确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综合文化站等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推动科技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增加免费或者优惠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同时,《条例》还鼓励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设施向社会开放。
目前,江苏已全面建成“省有四馆、市有三馆、县有两馆、乡有一站、村有一室”的五级公共文化设施网络体系,全省万人拥有公共文化设施面积由2010年的601平方米增加到1490平方米,拥有的国家一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总数位居全国前列,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
据悉,《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省级地方层面出台的第一部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法规,将全省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的成熟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会上,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许仲梓表示,贯彻实施好《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对建设“迈上新台阶、建设新江苏”,提高全民素质、提升全社会文明程度具有重大意义,是实现文化惠民生、全面奔小康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准确把握《条例》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做好统筹规划、协调发展,要从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出发,注重务求实效、便民惠民。各有关部门要着眼创新点,探索改进机制、提升效能,改变传统公共文化单一的供给模式,探索“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公共文化服务的新途径,找准切入点,推进资源的互联互通。
据江苏省文化厅党组书记、厅长徐耀新介绍,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体现公共文化服务的开放性和多元性。此次立法率先专设了“社会参与”一章,通过10个具体条款,将此前江苏省各地各部门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的实践探索,予以法制转化。省文化厅将紧紧围绕贯彻落实《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的大好契机,构建覆盖城乡、便捷高效、保基本、促公平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目标,大力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社会化和数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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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是文化领域一项重要的基础性立法,2013年被江苏省人大列入五年立法规划正式项目。江苏省文化厅党组高度重视,于2014年4月专题研究了《条例》调研起草工作,制定了具体工作方案,成立了起草工作小组,明确了具体工作分工和时间进度,并与省政府法制办共同召开《条例》调研起草工作会议,全面启动立法工作。江苏省文化厅厅长徐耀新参加调研起草工作会议并作动员部署。经过起草、修改、调研、论证等环节,形成《条例》送审稿报省政府。省政府法制办及时在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省文化厅共同开展立法调研,多次召开部门协调会,不断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条例》草案稿。今年6月,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对《条例》进行审议,省人大科教文卫委和法工委为此做了大量工作。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肯定了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及时性,认为这部地方性法规定位准确,特色鲜明,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立法质量高。
《条例》是十八大召开以来,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方面全国首部地方立法,对于解决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增加公共文化服务的有效供给,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规范和促进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也为有望于明年出台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提供了探索与借鉴,具有率先意义。
该条例共分为七章六十条,包括总则、服务提供、设施建设、社会参与、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突出了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强化了公共文化服务的政府责任。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单靠文化部门发力远远不够,迫切需要明确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并把这项工作摆上更加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确保有效推进。《条例》注重强化政府责任,在制定发展规划、加强资源整合、落实人员编制、提供财政保障、纳入政府考核等若干主要环节,对地方政府责任作出规定。如第六条规定地方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第五十三条明确地方政府要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政府考核内容;第五十四条明确地方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是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围绕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这一重点改革任务,加大文化资源配置向农村、基层及特定地域、特殊群体倾斜,补齐短板,兜好底线,让全体人民均等享受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难点,更是工作重点。均等化的主要内容,涵盖城乡均等、区域均等和群体均等。如第十六条要求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外来务工人员等特殊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文化服务;第四十七条明确地方政府要加大对经济薄弱地区转移支付力度,重点支持经济薄弱乡镇、村开展公共文化服务。
三是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要体现开放性和多元性,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此次立法注重将全省现行有效的实践探索予以法制转化。《条例》专设“社会参与”一章,通过10个条款对社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作了详细规定,如第三十五条要求地方政府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或具体购买目录,引导社会力量有针对性的提供服务;第四十三条要求探索建立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是提高公共文化产品供给能力。提高公共文化产品供给能力,是促进公共文化服务迈上新台阶的重要内容。针对当前公共文化产品供不应求和供需不对称的主要矛盾,需要积极有效地开拓,发展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公共文化服务,推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如第八条提出推动文化与科技、互联网融合,以顺应“互联网+”的发展趋势;第十八条要求地方政府加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运用互联网和现代科技手段,提升、扩大和延伸公共文化服务,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
下一步,省文化厅将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促进公共文化服务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认真组织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统筹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加快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步伐,保障好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为推动全省文化建设迈上新台阶、建设“强富美高”的新江苏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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