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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草案

时间:2022-08-07 02:03:23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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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草案

  不动产登记须提供完税证明或减免税证明,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提请公安机关协助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机动车登记、变更须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免税证明,欠缴税款且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不得出入境。

  昨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日前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纳税信用状况可查询

  征求意见稿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征收返还、预征以及其他与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不得与纳税人签订缴纳税款协议,不得干预、阻挠或者取代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税务机关应当开展纳税人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将纳税人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规定,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纳税信用状况。

  统一建设综合治税信息系统

  征求意见稿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财政部门、税务机关统一建设综合治税信息系统,实现涉税信息的互联互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涉税信息通过综合治税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传递给财政部门、税务机关。

  涉税信息实行目录管理。涉税信息目录由省人民政府组织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收集、使用和保管纳税人涉税信息时,应当对涉税信息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予以保密,不得将涉税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

  机动车、不动产登记须提供完税证明

  不动产登记机关在办理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时,对不能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减免税证明或被查封不动产解封决定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不动产登记机关在税务机关依法查封不动产、需要其协助执行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不动产登记机关在税务机关依法委托拍卖纳税人以及其他涉税人员的不动产时,应当依法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公安机关对税务机关因税收控管和查办涉税案件,需要查询纳税人以及其他涉案人员身份证明、居住情况、宾馆酒店住宿情况、出入境记录等信息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对税务机关依法移送的涉税犯罪案件及其他涉税违法线索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提请公安机关协助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公安机关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登记、变更手续时,对不能提供车辆购置税、车船税、二手车增值税等完税凭证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的通知,依法阻止欠缴税款且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出境。

  人民法院办理涉税案件时,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请求其协助征缴税款。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时,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缴税款;在处理破产案件时,人民法院发现未结清税款的应通知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不得变相增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负担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宣传,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做好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辅导。

  税务机关应当创新服务方式,改善办税服务设施,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简化申报征收程序,降低纳税人成本和涉税风险。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纳税服务时不得故意刁难纳税人,不得强制纳税人接受有偿服务,不得收受、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变相增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负担。税务机关应当畅通救济渠道,建立税收政策执行和税收征缴异议协调、和解、调解机制,完善纳税人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化解征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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