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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江苏省价格条例重点解读

时间:2021-03-01 14:11:56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2016最新江苏省价格条例重点解读

  从今年5月1日起,经省十二届人大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价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要正式实施了,作为江苏省价格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条例》涉及到更多民生关注度高的新情况。

  昨天,江苏省物价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进行了解读,并回应了近期网传南京楼市即将出台的“限价令”,称“限价”说法不准确,商品房价格是市场调节,《条例》明确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上涨较快或可能显著上涨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实行价格备案管理,而目前南京、苏州也都是这样执行的。

  重点解读一:机场等封闭区域不公布价格最高罚1万

  机场、学校、车站、高速公路及其服务区、港口码头等相对封闭区域内的经营者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合理定价,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去年底,江苏省物价局处理了南京禄口机场125元/碗的“天价面”事件,引发社会关注。近年来,各种“天价”事件频出,尤其是在机场、学校、车站等相对封闭的区域。为此,《条例》也响应了消费者对这些区域加强价格监管的呼声,明确这类地区建立商品和服务价格信息发布制度。

  规定还提到这类区域要合理定价。省物价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郭奇表示,合理定价是确立的基本原则,至于如何才叫合理定价,未来物价部门将召开各方参加的座谈会,对定价成本和依据、发布方式等具体内容展开讨论,进而制定配套上的细则。

  《条例》规定这类封闭区域的经营者如果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有关价格信息,价格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重点解读二:电商也要明码标价,促销要标明优惠方式

  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等方式销售商品的,除遵守本条例第十条(注:明码标价)规定外,还应当标明或者说明商品的.运输费用、配送方式、价款支付方式等内容;给予优惠的,应当同时明确标明或者说明优惠方式。

  马上“五一”小长假了,各家电商平台早就开始对假期促销进行宣传和预热,可每次电商促销过程中,都会有消费者发现虚假打折、虚构原价等情况,号称原价200元促销价50元,可实际上这件商品根本没卖过200元。

  针对消费者反映的这些情况,《条例》增加了对互联网、电视销售等新型销售业态的价格监管。“电商促销的,也要标注降价原因、标明优惠方式等,物价部门也处理过一些在电商促销中虚构原价的案件。”省物价局检查分局副局长吴桥说,近期物价部门也会公布一批电商领域的价格违法案例,同时会对电商等领域的价格行为加强监管。

  重点解读三:违规行政事业性收费,最高或被罚20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行政事业性收费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管理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近年来,清费减负成为价格部门的工作重点之一,但总有些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团体等,违反相关规定,比如已经被取消的项目还在暗自收费,或者只收费而不提供服务等。《条例》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设立依据、管理制度等进行了明确,提出了11种不得违反规定的行为。同时还有相应处罚措施,违反该规定,最高处以5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放开的价格就不管了吗?

  如今,江苏省内有97%以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都由市场调节,老百姓感觉近两年价格放开越来越多,比如房价、药价等,都是事关民生的价格。可放开后,是否政府就不管了呢?省物价局相关人士表示,放开价格不等于放任不管,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依然是政府的重要职责。

  房价

  不存在“限价”之说

  上涨过快地区可备案管理

  前天,网上疯传南京即将出台楼市“限价令”的消息,并提到不同定价档次的楼盘,分档实行年化涨幅限制,比如单价2万元以下的年化涨幅不宜超过12%。房价目前也是执行市场调节价,如果“限价”,是否违反新《条例》的精神?

  省物价局服务价格处处长万学群说,从2009年1月1日起,江苏就暂停了对普通住宅的指导价。2015年,江苏开始执行新的定价目录,商品房退出政府定价的范畴,执行市场调节价了。

  对于今年以来,苏州、南京房价上涨较快的情况,物价部门也持续关注,两地政府也陆续出台了相关举措。“我也是从网上看到了所谓的南京‘限价令’,没看到相关文件,据我了解,南京市政府近期是在围绕房地产市场新情况进行研究。”万学群说,对于网上的“限价令”说法,他认为不太准确,实际上目前南京、苏州等江苏7市执行的商品房明码标价及价格申报制度,以前也叫价格备案制度。

  “房价还是企业自己定价,不是物价部门定的。”万学群说,《条例》的五十三条第三四款都明确提出,对于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上涨较快或者可能显著上涨的,出现社会集中反映的价格问题的,省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实行价格备案制度,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而目前南京、苏州就是这么做的。

  药价

  江苏建立

  药品价格监测预警机制

  去年6月1日起,除少量麻醉和精神类药物外,绝大多数药品价格将全部放开,药价高低由市场自主调节。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药价放开后,有部分药品价格下降,但很多药品涨价不少,尤其是一种叫地高辛的药涨价数倍受社会关注。对于这些放开后就涨价的商品,物价部门如何监管呢?

  省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副主任李纬坤介绍说,在药价放开后,由省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牵头,联合省卫计委、省人社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建立了江苏省药品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测,同时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合理确定药品采购价格。

  “药价放开后,有的上涨明显,也有一些是价格回归的,不同品种情况也不一样,涨价的主要是独家或者垄断类的药品。”省物价局综合调控处处长许伟说。

  许伟表示,价格放开的前提,是形成了充分竞争的领域,如果有些领域放开后因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又形成垄断或者竞争不充分的话,定价目录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下一次修订定价目录时,也可以再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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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证会上消费者人数

  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一半

  如今老百姓对价格听证会早就不陌生,但听证会往往成了“涨价会”,有时听证会一边倒的声音也经常被吐槽。即将实施的《江苏省价格条例》中规定,制定、调整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经营等商品和服务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定价听证目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这次《条例》就对听证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细化,而且对听证参加人数、条件、比例构成等都有明确规定,强调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总数的二分之一,而此前的规定是不少于总数的五分之二,消费者人数比之前有所增加,从而能更广泛充分地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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