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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规章制度

时间:2024-07-02 15:32:29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卫生院规章制度

  在现实社会中,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卫生院规章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卫生院规章制度

卫生院规章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实现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功能,向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卫生院是政府在乡镇设置的公益性质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乡镇卫生院按照功能、规模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乡镇卫生院建设的财政投入,促进城乡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核定并保障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帮助乡镇卫生院开展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乡镇卫生院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乡镇卫生院不得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的.方式经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医学教育、科研、医疗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的制度,选派医疗业务技术骨干轮流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一定期间,定期组织医疗专家到乡镇卫生院开展巡回医疗,组织医疗设备支援乡镇卫生院。

  第七条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以资金、物资、技术等形式捐助乡镇卫生院开展农村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章公共卫生服务

  第八条乡镇卫生院承担本乡镇行政区域内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对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免费提供服务。

  第九条乡镇卫生院应当履行下列疾病预防控制职责:

  (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二)开展健康教育;

  (三)完成国家规定的免疫规划工作任务;

  (四)做好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五)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疾病预防控制职责。

  第十条乡镇卫生院应当履行下列妇幼保健职责:

  (一)负责孕产妇和儿童系统保健管理;

  (二)开展妇女病普查和妇女儿童常见病防治工作;

  (三)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服务;

  (四)管理和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五)负责妇女儿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基本信息管理。

  第十一条乡镇卫生院应当做好辖区内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药品危害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报告工作,并及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扩大、蔓延。

  第三章基本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增强服务能力、降低收费标准、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等综合措施,便利居民在乡镇卫生院就医。

  第十三条乡镇卫生院应当做好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治、急症抢救、危重病人转诊、救灾抢险等医疗工作。

  乡镇卫生院可以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四条乡镇卫生院应当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执业,禁止超诊疗科目、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实行全面质量管理,预防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确保医疗安全。

  第十五条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立中医门诊,设置中药房,提供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提供壮医药或者其他民族医药服务。

  中心卫生院应当开设中医或者民族医专科。

  第十六条乡镇卫生院应当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确保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

  乡镇卫生院应当建立规范药房,药品的存放应当有必要的冷藏、防冻、防蛀、防鼠等防护措施。禁止使用过期、失效及违禁的药品。

  医疗器械的购置、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乡镇卫生院应当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遵守无菌操作规程。按照规定做好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和污水无害化处理,防止交叉感染和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八条乡镇卫生院应当将医疗卫生服务项目和价格部门核定的价格,公布在明显的位置,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九条乡镇卫生院应当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控制医药费用。

  第四章机构设置与队伍建设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人口分布、经济发展、文化和交通等情况确定乡镇卫生院的设置,每个乡镇设置一所乡镇卫生院。乡镇合并前原有的乡镇卫生院经批准予以保留。

  第二十一条乡镇卫生院的名称由所在县(市、区)名+所在乡镇名+(中心)卫生院组成。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乡镇卫生院的名称。

  第二十二条乡镇卫生院实行院长负责制。乡镇卫生院院长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核定乡镇卫生院的人员编制。

  乡镇卫生院的人员聘用由乡镇卫生院提出,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乡镇卫生院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对在职人员实行分类考核,并按照考核结果落实绩效工资。

  乡镇卫生院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享受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进修制度,定期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培训、进修。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所)的业务技术指导。

  乡镇卫生院应当建立内部业务学习培训制度,鼓励和支持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特殊政策,引进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到乡镇卫生院工作,鼓励高等院校医学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就业。

  第二十七条乡镇卫生院负责对村卫生室(所)及乡村医生进行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八条乡镇卫生院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信息统计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统计、报告,确保信息资料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章资产配置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卫生医疗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安排新建、改建、扩建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项目和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设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居住周转房。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购置给予补助,按照标准配备与其服务功能和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基本医疗设备。

  第三十一条乡镇卫生院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挪用、截留或者私分乡镇卫生院资产。

  第三十二条乡镇卫生院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务管理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卫生院规章制度2

  第一条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河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河北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退伍人员。

  第三条建立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依托,以政府医疗补助为重点、以医疗优惠减免为补充的医疗保障制度,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

  第四条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种优抚医疗待遇。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是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密切协作、共同组织实施。

  第六条县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的身份,建立优抚对象医疗信息资料档案;制发《正定县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证》;组织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协调医疗优惠减免比例;管理优抚医疗补助资金;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预算方案,兑现医疗补助。

  第七条县财政部门及时审核县民政部门提出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预算方案,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列入当年的财政预算,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优抚医疗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第八条县卫生部门做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优抚对象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合优抚对象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按政策对优抚对象参合缴费进行管理,提供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抚对象的相关信息;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监督管理,规范工作程序,督导落实医疗优惠减免政策。

  第九条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做好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按政策对优抚对象参保缴费进行管理,提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的相关信息;对全县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门诊费进行单独管理。

  第十条优抚对象所在单位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十一条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及时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信息采集及调查核实。优抚对象对本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要按期缴纳。

  第三章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二条县民政部门按规定设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金支出专户,保障金来源为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县级财政预算资金、县级福利基金、社会捐助资金和其他依法可用于优抚医疗保障的资金。

  第十三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实现当年平衡,结余部分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优抚医疗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四章参保办理

  第十四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统筹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五条有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统筹,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我县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参加大额医疗费统筹。

  所在单位无力缴费和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保,其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或本人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民政、财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县财政安排资金解决。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缴纳确有困难的`,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帮助解决。单位无力解决和无工作单位的,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民政、财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县财政安排资金解决。

  第十六条在职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按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统筹,按规定缴费。

  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下岗失业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本人或所在单位书面申请,由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个人缴费部分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县民政部门帮助解决。

  第十七条城镇户籍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参战退伍人员按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参保费用由县民政部门解决。

  第十八条农村户籍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参战退伍人员按属地原则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参合费用由县民政部门解决。

  第五章门诊补助

  第十九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资金支出,个人帐户资金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实际发生的超过本人年度个人帐户金额的门诊费用,由县医保中心审核确认,凡符合报销范围的费用据实报销,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解决,相关工作由县医保中心实行单独管理。

  第二十条在乡七至十级(含下岗失业)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门诊费用,以及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按国家规定享受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伍军人等门诊费用,按不低于其年度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或生活补助费总额的10%标准给予补助,每年发给本人包干使用,所需费用由县财政支付。

  第二十一条孤老、孤儿优抚对象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实际发生的超过本人年度定额的门诊医疗费用,年终由县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凡符合报销范围内的费用由政府进行全额补助。

  第六章住院补助

  第二十二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后,剩余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通过政府补助予以全部解决,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解决。

  第二十三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病种,医药费超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部分,以及用药品种、用药剂量明显超出合理范围部分,政府不予补助。

  第二十四条建国前烈士遗属、抗战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其规定范围内的可报销住院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农合补偿、医院减免后的剩余部分,由政府补助90%,年累计不超过15000元。

  第二十五条建国后烈士遗属、1945年9月5日至1954年10月31日入伍的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其规定范围内的可报销住院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农合补偿、医院减免后的剩余部分,由政府补助80%,年累计不超过10000元。

  第二十六条因公牺牲军人遗属、1954年11月1日(含)以后入伍的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其规定范围内的可报销住院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农合补偿、医院减免后的剩余部分,由政府补助75%,年累计不超过8000元。

  第二十七条病故军人遗属,其规定范围内的可报销住院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农合补偿、医院减免后的剩余部分,由政府补助70%,年累计不超过6000元。

  第二十八条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改嫁烈士遗属,其规定范围内的可报销住院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农合补偿、医院减免后的剩余部分,由政府补助60%,年累计不超过4000元。

  第二十九条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退伍人员,其规定范围内的可报销住院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农合补偿、医院减免后的剩余部分,由政府补助30%,年累计不超过3000元。

  第三十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的、在职或下岗失业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住院医疗补助额度,按本章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的标准办理。

  第三十一条孤老、孤儿优抚对象,其规定范围内的可报销住院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农合补偿、医院减免后的剩余部分,由政府全部予以补助。

  第三十二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由县民政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第三十三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患重大疾病住院,经医疗保险报销、农合补偿、医院减免、政府补助后,个人承担部分数额较大且家庭困难的,给予适当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

  第七章医疗服务

  第三十四条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凭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对优抚对象实行“一免三减”,即免收挂号费、减收5%治疗费(不含材料费)、减收10%检查费、减收50%住院床位费。

  第三十五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之外发生的医疗费用,政府不予补助。

  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由县民政部门与其签订定点医疗协议,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采取多种措施减免优抚对象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要按协议履行职责,否则由县民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三十六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要按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提供医疗服务,保证医疗服务和药品质量;开设优抚病房,在醒目位置公示优抚对象优先优惠项目;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不得要求优抚对象支付按规定应予减免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优抚对象持《正定县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证》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医疗补助金在优抚对象本人出院时同步结算完毕,所需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县民政部门予以定期审核结算。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执法执纪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擅自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

  (二)在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相关资金的。

  第三十九条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按《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对优抚对象恶意拖欠医疗费、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医疗费、政府医疗补助费的,由县民政部门从其抚恤金、补助金中扣除,追回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优抚对象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打架斗殴、吸毒、自伤自残、工伤事故、违法犯罪等情形造成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助。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各类优抚对象发生的医疗费,仍按原规定实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之日起实施。

卫生院规章制度3

  一、院长为医院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管副院长为主管责任人,病区科主任、科室科长为部门安全责任人,班组长为岗位安全责任人。各级领导共同担负着中医院安全生产责任。

  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院领导与卫生避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全院中层干部与院长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层层负责,按照领导责任制度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各级领导对所主管部门,做到组织落实,制度落实,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搞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各级干部在开展管理工作的`同时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做到有计划,有落实,有检查,有整改,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五、各部门领导要坚持安全生产日查工作,发现安全问题和隐患,及时排查和整改,向领导汇报。

  六、特行部门领导,要特别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制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对易燃、易爆品、有毒、有害化学药品、毒麻剧药品、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七、事故处理

  一旦发生事故,各部门领导积极采取救援措施,消除事故在萌芽中。如果发生重大事故,部门领导在积极组织救援的同时向上领导汇报,向“119”报告,请求支援。事故发生后,由院事故调查小组进行事故调查,真实、准确、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处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追究事故责任。

卫生院规章制度4

  一、总则

  为规范坝塘镇卫生院财务行为和经济工作秩序,发挥财务在医院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医院财务制度》 《医院会计制度》 《湖南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疗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度本制度。

  1、医院财务管理任务: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安排和合理使用资金,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确保国有资金安全,认真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积极推进绩效考核,完成目标管理,做好财务监督,检查和经济活动分析,进行经济预测,参与经济决策,做好医疗收费的管理工作。

  医院财务管理体系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模式,医院一切财务活动在院长的'领导下,由医院财务部门统一负责管理,医院财务实行“计划”为特征的院长负责制,医院的预算内支出,由医院财务负责人复核,院长审批即可办理,属预算外的支出由医院财务负责人申请,经院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2、医院财务工作实行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秉公办事,维护医院利益的原则,并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物价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财务审批

  1、医院必须严格实行财务审批制度,除药品支出外,5000员以下支出由院长审批,5000元以上由院委会集体研究审批。

  2、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医院支出发票必须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注明用途后交财务科审核,再由院长审批签字后方可到财务科报销。

  3、财务负责人必须对发票的用途明细严格审核,并对发票的真假严格查询。

  三、货币资金管理

  1、医院货币资金管理包括银行存款管理,现金管理,往来款项管理。

  2、医院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不得以白条抵现金。

  3、现金必须按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凡超出现金支出限额的,一律通过银行划转。

  4、严格支票管理,不得签发空白,空头,远期支票,作废支票要妥善保管和处理。

  5、个人不得因私借公款。

  6、财务科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白支票,不准将银行账户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套取现金。

  四、公用费用支出管理

  1、医院公用费用支出必须本着处处节约的原则,体现勤俭节约,礼貌周到。

  2、医院公用经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尽量减少非生产性支出。

  3、医院公务接待一般在医院食堂用餐,如需在外餐饮单位用餐,由医院分线负责人报院长同意后结账回单位报销。

  4、医院公务接待原则上不得在外签单,除重大接待活动外,中餐一般不饮用酒类,如需要酒也应适量控制。

  5、医院接待用烟酒实行集中采购专人负责管理,办公室管理员对烟酒的收支进行登记,并记录使用情况。

  6、医院接待用烟应尽量节约控制,医院分线负责人如需招待报院长同意后在办公室管理员处领取发放。

卫生院规章制度5

  第一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依照全省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多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模式。

  第二条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做好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证体系衔接等工作。

  第三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基本药物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坚持近期重点改革任务与远期制度建设目标相衔接,分阶段实现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目标。

  第四条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价格合理,能够保证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需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第五条成立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小组。负责全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的制定及贯彻实施。

  第二章目标任务

  第六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总目标是保证人民群众基本用药。维护健康公平,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时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第七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具体目标是

  确保年初全部到位。年月日前,各县(市、区)选择一个中心卫生院和一所公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启动试点。包括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推销、统一配送,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同时实行财政性弥补。年月底前,全市12所乡镇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机构数占全市卫生院总数的35.3%和所有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再确定具体名录。

  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市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和合理使用,药品价格得到合理有效的控制,降低城乡居民基本用药负担,切实保证人民群众基本药物需求。

  建立起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主体的覆盖城乡,规范、完善的药品供应保证体系,并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证体系相衔接,保证人民群众能够及时获得平安有效、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证供应的基本药物,保证基本药物的规范合理使用。

  第三章目录管理

  第八条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初期。报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小组批准。

  第九条非目录药品的遴选。依照防治必需、平安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偏重、基本保证、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的原则。

  第十条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加使用非目录药品具体品种。确因地方特殊疾病治疗必需的也可从目录(乙类)中选择。增加药品应是多家企业生产品种。

  第四章生产储备

  第十一条建立基本药物生产供应保证体系。政府宏观调控下。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的生产流通,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第十二条完善药品贮藏制度。对临床必需、价格低廉、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不可替代的基本药物鼓励企业生产。保证生产供应。

  第五章采购配送

  第十三条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

  第十四条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免疫规划疫苗、免费治疗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等基本药物推销配送仍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基本药物由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中标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可以委托3家中标配送企业配送。设区市级1家。配送企业资格和药品配送费用由省招标确定。

  第十六条加强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管理。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依照《合同法》等规定。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中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

  第六章配备使用

  第十七条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初期。并达到一定使用比例,具体使用比例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后执行。医疗机构要依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合理用药管理,确保规范使用。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药事管理机构。加强医师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规范基本药物临床使用,发挥临床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药物治疗的`合理、平安、有效提供保证。

  第十九条患者凭处方可以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零售药店必需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

  第七章价格管理

  第二十条完善和规范政府调控与市场作用相结合的基本药物价格形成机制。加强价格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具体零售价格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招标形成的统一推销价格、配送费用及药品加成政策确定。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八章补偿报销

  第二十二条建立并完善基层医疗机构弥补机制。适当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技术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政策。弥补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零差率减少的收入。补助资金按基本药物实施情况、基层医疗机构前两年实际利润和定编医务人员三大要素测算,统筹布置。财政补助资金采取上年度预拨,下年结算方法实施,以后年度政府补助经费根据运行情况适当调整。财政补助经费按隶属关系,属于县(市、区)级的由省、县(区)级财政按64比例分担,属市级的由省、市级财政按64比例分担。财政补助经费与财政其它补助经费统筹用于基层医疗机构房屋修缮、设备维修和人员经费支出,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相衔接。

  对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考核,建立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体系。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以基本药物使用和医疗服务质量为核心。财政补助经费的拨付与考核结果挂钩。基层医疗机构应以服务质量、工作数量和医德医风考评为核心,对职工个人进行考核,个人工资性收入与考核结果挂钩。

  依照“集中管理、分户核算”原则,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坚持预算管理权不变、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对全县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国家基本药物全部纳入《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和《基本医疗安全和工伤平安药品目录》报销比例比非基本药物提高10个百分点。

  第二十四条建立基本药物费用合理分担机制。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布置;基本医疗服务中使用的基本药物费用分别由政府、社会和个人合理分担。依照国家医疗保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财政能力,提高基本医疗保证对基本药物的支付水平,降低个人自付比例,引导广大群众首先使用基本药物。

  第九章质量监督

  第二十五条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平安监督。对基本药物实行定期质量抽检。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加强和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平安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保证用药平安;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

  第十章考核评估

  第二十六条建立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利息效益评价和考核制度。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效果和利息效益进行分析评估。对基层医疗机构运行、医生行为造成的影响等作为主要考核内容。

  第二十七条加大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和公共卫生服务效率的考核力度。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和医务人员绩效工资挂钩。各地要定期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将政府考核与社会监督结合,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不时完善。

  第十一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小组由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证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强化部门责任与协调配合。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推销、配送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改部门负责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及零售价格制定与价格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弥补政策。对基本药物进行质量监管;监察部门负责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其他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承担相关职责任务。

  第三十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组织领导。

卫生院规章制度6

  1、院总值班负责处理非办公时间内全院行政和其它方面例行和突发事宜。及时处理上级的指示和紧急通知,如遇特殊及重大问题必须请示当天值班的院领导解决。

  2、各科室的业务问题应由各科值班人员或科主任解决,若出现跨科问题而需及时处理的,由总值班进行协调或裁决。

  3、值班时间内接待和处理的问题,都需认真做好记录(包括值班者和值班领导签字),上班后将情况及时向有关科室进行交班。

  4、凡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均参加总值班。

  5、因出差或休假不能值班者,应由所在科室安排人员代班。

  6、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坐在各自的办公室内,不得擅自离开。值班时间不许带小孩及家属,不准闲杂人员在值班室内逗留或看电视。

  7、必须按时交接班,搞好室内卫生,防止物品丢失。

  门诊部工作制度

  1、在院长领导下,负责做好门诊全部管理工作。

  2、经常检查督促各科室工作制度和工作职责执行情况,加强信息反馈,提高服务质量。

  3、做好门诊环境管理和秩序管理,达到环境整洁、舒适、安全、工作有序。

  4、经常深入科室调查了解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及时向院长汇报工作,提出改进工作措施。

  5、健全和落实好本部门各项规章制度。

  6、建立本部门大事记。

  7、严守工作岗位,每日检查开诊情况。

  8、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搞好门诊病人满意度调查,进行分析改进工作措施,提高服务水平。

  病案管理制度

  一、日常管理

  (一)病案室负责集中管理全院的住院病案资料。

  (二)凡出院病案,应于病人出院后24小时内全部回收到病案室。

  (三)按时收回出院病案,进行整理、装订、核对。

  二、病案保管制度

  (一)严格执行病案院内交接制度。

  (二)住院病案不外借。

  (三)使用病案时,由病案管理人员负责提供和归档。

  (四)保持病案整洁有序,做好防火、防潮、防丢失工作。

  (五)严守病案资料保密制度。

  (六)住院病案原则上要永久保存。

  三、病案供应制度

  (一)患者看门诊需要参阅住院病案时,由门诊医师到病案查阅。

  (二)提高科研分析用的病案,应在病案室内阅毕归档,必须借出时经领导批准。

  (三)非医教人员,不得查阅病案,进修医师查阅病案,须经科主任批准。

  (四)下列情况可提供病案,但必须于当日归还。

  1尸体解剖。

  2核对标本。

  3医疗纠份(经院长批准后,可提供复印材料)。

  安全保卫制度

  一、重要科室及库房要按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安装“防撬锁、防护棂”。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房。

  库房内不准吸烟,不准生火取暖。

  仓库要配备灭火器,定期检查消防器材危险品要妥善放置,并定期检查。

  做到防火,防爆。

  二、财务部门现金要按规定及时存入银行,不得超过规定数额,现金、有价票证一律放入保险柜。

  三、住院病员和陪护人员携带物品出院时凭出院证。

  发现可疑问题,要及时通知总值班人员协同处理。

  四、夜间值班人员对重点科室、库房要经常巡视。

  发现可疑人员,要盘问检查,对犯罪分子要及时报送公安部门。

  五、各科室必须按要求安全用电,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门诊收费处工作制度

  1、收费处负责办理门诊病员的交费工作。

  2、收费处是医院重要文明窗口之一,对病员要态度和蔼,坚持文明用语,解释问题要耐心,对病员不顶、不气、不刁难。

  3、收费人员必须工作认真、仔细,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病员排队等候时间。

  4、收据要项目齐全,字迹清晰,准确无误,接收现金要唱收唱付,当面点清。

  5、周转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不准挪用公款,做到日清、日结,填制日报表,核对无误后,将款、表存根交汇总会计。

  6、妥善处理病员退款,凡退款者须持有关凭证,符合退款手续的方可退款。

  当日发生者可由原收费员退款,其余时间只要手续完备,任何收费窗口都应给予办理,不得推诿。

  7、工作时间不得擅离岗位,不准由外人代替收费员开据收费否则追查处理。

  8、提高警惕,加强防范,做到人离加锁,出入带锁,注意安全。

  非本室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严禁室内会客。

  9、汇总会计必须认真负责,每天下午必须将当日所收现金送存银行,加强各项工作中的复核工作,所管空白收据以及

  挂号票据,要做到“顺号发放、销号收回”。

  如遇问题,要随时查清做出登记,报请领导处理。

  注射室工作制度

  1、凡各种注射治疗应按处方和医嘱执行。对可能引起过敏的药物,必须按规定做过敏试验。

  2、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注射前必须两人核对药物和注射证。

  3、密切观察注射后的情况。发生注射反应或意外,应及时进行处置,并报告医师。

  4、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操作时应带好口罩、帽子。器械要定期消毒(无菌包每周消毒一次),保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注射应做到每人一针一管。

  5、药品、器械要定点放置,定期检查,用后及时补充,过期更换。

  6、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7、室内每天消毒,每月采样培养,结果要有记录。

  注射室消毒隔离制度

  1、注射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原则,进行无菌操作前先洗手,衣帽整齐戴口罩。

  2、注射时必须一人一针一管(包括皮试),用后放入消毒液浸泡。

  一次性用品用后必须浸泡在消毒液中,消毒后送规定地点登记处理。

  3、室内应有洗手设备及消毒药液,每注射一人应洗手一次。

  医务人员的手要经常消毒,每月监测一次,细菌总数不超过8个/cm2。

  4、室内每日用消毒液擦拭桌面、地面二次,并紫外线照射60分钟,保持室内空气新鲜。

  每月定期做空气细菌培养,细菌总数不超过500个/cm2。

  5、对特殊感染病人应与一般病人分开注射,所用物品器械单独处理。

  6、消毒镊子及容器应配套使用,每周更换消毒液及容器二次。

  7、所有无菌物品有效期不超过一周,过期应重新消毒灭菌。

  8、打开的无菌液及无菌物品,需继续使用应灭菌保持24小时有效。

  治疗室工作制度

  1、经常保持室内清洁,每做完一项处理,要及时清理。

  各种医疗用具,使用后均应消毒。

  2、治疗室用具应专用,废弃物不能放入生活垃圾内。

  3、器械物品放在固定位置,及时请领,上报损耗,严格交接手续。

  损坏物品及时报告护士长登记,按规定赔偿或报损。

  严格交接班制度,每月清点一次物品。

  4、各种物品分类放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

  5、毒、限、剧药品、贵重药品应加锁保管,严格交接班。

  6、严格执行无菌操作技术,进入治疗室必须穿工作服、戴口罩、帽子。

  7、无菌持物钳浸泡液每周更换二次,头皮针、静脉导管需一人一针一管。

  8、用过的注射用具浸泡消毒,清理后送指定地点集中处理。

  9、对无菌用品必须注明灭菌日期。

  超过一周者,重新灭菌。

  10、每月做细菌培养一次。

  治疗室消毒隔离制度

  1、治疗室布局合理,专人负责,严格区分有菌区与无菌区、清洁区与污染区,有明显标记,进入治疗室人员必须衣帽整齐,操作前应洗手戴口罩。

  凡私人用物不得带进治疗室。

  2、治疗室无菌物品与非无菌物品,严格分开放置。

  使用无菌物品时,应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原则。

  3、治疗室应湿式清扫,清扫物品要专用,每日通风,有紫外线照射消毒,并有登记,消毒液喷雾等措施,每月作空气培养一次,细菌总数不得超过500个/m3。

  4、治疗室每日清扫、消毒二次,所有器械用物,每周更换消毒一次,并注明消毒日期。

  打开的无菌液及无菌物品需继续使用时,应无菌保持24小时有效。

  5、各种治疗注射应一人一针一管制(含皮试);用后针头、针管及一次性输液器应浸泡在有效消毒液内,消毒后送规定的地点统一处理。

  6、体温表应在有效消毒液中浸泡后冲洗甩干备用。

  7、用无菌物品时,必须用无菌持物钳或无菌镊子,镊子与消毒容器应配套使用,一容器一器械,并浸泡在1/2-2/3处,有定期更换、消毒制度,并注明日期。

  8、特殊感染、乙肝HpsAg(+)病人所用针头、针管、输液器等应单独浸泡处理,实行“双消毒”。

  换药室工作制度

  1、严格执行无菌管理制度,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2、一切换药物品需保持无菌(固定敷料除外),每日更换一次,并注明灭菌日期。

  超过一周者,重新消毒。

  灭菌溶液(生理盐水和呋喃西林等)超过三天,要更换。

  3、器械浸泡液每周更换一次。

  4、对清洁和污染伤口,要分先后,并在固定位置处理。

  5、特殊感染不得在换药室处理。

  6、换药物品每周大消毒一次,室内消毒每日一次,每月做一次细菌培养。

  7、无菌包应注明消毒日期,有效期为一周。

  院内感染管理制度

  1、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细则》及《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医院成立院内感染控制委员会,全面领导院内感染管理工作。

  2、建立健全院内感染监控网,以医院住院病人和工作人员为监测对象,统计住院病人感染率。

  3、感染管理办公室医护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各科病房及重点科室工作,做空气、物体表面、工作人员手的微生物学监测,督促检查预防院内感染工作。

  4、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院内感染漏报率的调查,督促病房如实登记院内感染病例,杜绝漏报。

  5、分析评价监测资料,并及时向有关科室和人员反馈信息,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各种感染的危险因素,降低感染率,将院内感染率控制在10%以内。

  6、经常与检验科细菌室保持联系,了解微生物学的检验结果及抗生素耐药等情况,为采取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7、加强院内感染管理的宣传教育,宣传院内感染监测工作的意义和监测知识,提高医护人员的监控水平。

  8、拟定全院各科室控制感染管理计划并组织具体实施。

  9、协调全院各科室的院内感染监控工作,提供业务技术指导和咨询,推广新的消毒方法和制剂。

  10、对广大医务人员进行预防院内感染知识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做好有关消毒、隔离专业知识的技术指导工作。

  首诊负责制度

  1、第一次接诊为首诊医师,首诊医师对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抢救、转院和转科等工作负责。

  2、首诊医师必须详细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必要的辅助检查和处理,并认真记录病历。

  3、首诊医师下班前,应将患者移交接班医师,把患者的病情及需注意的事项交待清楚,并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

  4、对急、危、重患者,首诊医师应采取积极措施负责实施抢救。

  如为非所属专业疾病或多科疾病,应组织相关科室会诊。

  危重症患者如需检查、住院或转院者,首诊医师应陪同或安排医务人员陪同护送;如接诊医院条件所限,需转院者,首诊医师应与所转医院联系安排后再予转院。

  5、首诊医师在处理患者,特别是急、危、重患者时,有组织相关人员会诊、决定患者收住科室等医疗行为的决定权,任何科室、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

  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1、医疗机构应建立三级医师治疗体系,实行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和住院医师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2、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查房,应有住院医师和相关人员参加。

  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查房每周2次;主治医师查房每日1次。

  住院医师对所管患者实行24小时负责制,实行早晚查房。

  3、对急危重患者,住院医师应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理,必要时可请主治医师、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临时检查患者。

  4、对新入院患者,住院医师应在入院8小时内查看患者,主治医师应在48小时内查看患者并提出处理意见,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应在72小时内查看患者并对患者的诊断、治疗、处理提出指导意见。

  5、查房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如病历、X光片、各项有关检查报告及所需要的检查器材等。

  查房时,住院医师要报告病历摘要、目前病情、检查化验结果及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

  上级医师可根据情况做必要的检查,提出诊治意见,并做出明确的指示。

  6、查房内容:

  (1)住院医师查房,要求重点巡视急危重、疑难、待诊断、新入院、手术后的患者,同时巡视一般患者;检查化验报告单,分析检查结果,提出进一步检查或治疗意见;核查当天医嘱执行情况;给予必要的临时医嘱、次晨特殊检查的医嘱;询问、检查患者饮食情况;主动征求患者对医疗、饮食等方面的意见。

  (2)主治医师查房,要求对所管患者进行系统查房。

  尤其对新入院、急危重、诊断未明及治疗效果不佳的患者进行重点检查与讨论;听取住院医师和护士的意见;倾听患者的'陈述;检查病历;了解患者病情变化并征求对医疗、护理、饮食等的意见;核查医嘱执行情况及治疗效果。

  (3)、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查房,要解决疑难病例及问题;审查对新入院、重危患者的诊断、诊疗计划;决定重大手术及特殊检查治疗;抽查医嘱、病历、医疗、护理质量;听取医师、护士对诊疗护理的意见;进行必要的教学工作;决定患者出院、转院等。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

  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

  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6、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7、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

  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卫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作业点所在单位经理级(含)以上主管人员申请,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单位人员予以记小过二次处分,严重的予以开除。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九)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义务消防员应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4、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5、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十一)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

  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

  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4、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

  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5、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

  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6、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7、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

  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10、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2、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

  a、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b、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c、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d、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e、谎报火警;

  f、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g、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员;

  h、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

  c、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

  d、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e、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卫生院规章制度7

  1、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在主任的领导下,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按照分工,认真抓好各项公共卫生工作的落实。

  2、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办公室的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上班实行签到制,不得迟到早退,有事必须请假。

  3、每月召开一次工作汇报会,每月召开办公室工作人员会议,对当月的工作进行讲评,安排下一个月的工作,并对乡医进行业务培训。

  4、积极上报各种资料报表,凡上级有关部门要求上报的各种资料、报表,各科室填好后,经主任审核签字后方可上报,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不得延误。

  5、辖区内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人员必须服从安排,统一调配,随叫随到,配合做好调查处理等工作,在事发2小时内上报上级部门。

  7、实行考核制度,实行月抽查、季检查、半年进行评比,对抽查、检查结果作为平时考核,纳入年终考核分值,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兑现奖金和乡医的补助。

  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度

  一、在公共卫生办公室的领导下,全面落实传染病疫情报告及重大传染病防治、免疫规划、艾滋病防治、地方病、爱国卫生、结核病防治及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工作。

  二、按照上级对口业务部门的指导,判定当地各种传染病、非传染性慢性疾病、多发病、常见病等疾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三、加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力度,按时网报传染病和各项工作资料。

  四、每月开展一次对乡医的业务知识培训,每月检查指导四个以上行政村,半年和年终分别进行一次全面工作考核。

  五、坚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灾害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修订完善各项应急预案。

  六、定期利用广播、板报、标语等形式广泛开展爱国卫生和季节性疾病的宣传教育工作。

  七、及时收集整理各项疾控工作资料,年终归档成册妥善保管。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中心性、临时性工作。

  孕产妇程序化管理制度

  1、由乡级保健员或妇幼工作人员掌握辖区育龄妇女和早孕妇女的摸底、登记工作,并在孕前三个月及孕后三个月免费增补叶酸,并上报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2、确定早孕后,对其孕妇进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宣传,督促和协助孕12周前为其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进行第1次早孕随访,填写相关记录表,信息录入《廊坊市妇幼保健信息系统》。且预约下一次检查时间。

  3、根据检查结果填写《第一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按孕产妇系统管理的要求进行定期孕期检查,查五:12周前、16-20周、21-24周、25-36周、37-40周,填写相关记录表,信息录入《廊坊市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对未发现异常的孕妇为其进行孕期保健指导。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妊娠禁忌症及严重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并在两周内随访转诊结果,酌情增加检查次数。

  4、强力推行住院分娩,严禁家庭接生。

  5、产后访视:应于出院3-7天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进行产褥期健康管理,加强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指导,同时进行新生儿访视,填写相关记录表,信息录入《廊坊市妇幼保健信息系统》。

  6、产后42天健康检查:对其产妇进行健康指导,发现异常者转至分娩医院或上级医疗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填写相关记录表,信息录入《廊坊市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孕产妇保健手册》归档备查。

  7、认真做好孕期、产褥期、新生儿期的卫生营养、科学育儿等保健指导宣传工作。

  8、做好各种表、卡、册的整理、汇总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备注:相关记录表包括

  《第一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

  《第2-5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

  《产后访视记录表》

  《产后42天健康检查记录表》

  儿童程序化管理制度

  1、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儿童程序化管理工作,掌握0-6岁儿童基本情况,对其儿童家长进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宣传。同时建立《儿童保健手册》,信息录入《廊坊市妇幼卫生信息系统》。

  2、根据儿童的具体情况,按规定定期检查,即1岁以内:出院一周内、满月、3、6、8月龄各体检一次,指导新生儿护理和母乳喂养。认真填写《新生儿家庭访视记录表》和《1岁以内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1-3岁每半岁体检一次,并对其进行健康指导和生长发育监测。认真填写《1~2岁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和《3岁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体检及填写必须由内、儿科临床医生参与,并将信息录入《廊坊市妇幼卫生信息系统》。

  3、统一按WHO规定年龄体重评价标准进行评价分析。认真进行体检者的资料统计小结,各种数据必须符合可靠性、科学性、准确性。

  4、根据低出生体重、早产、多双胎或有出生缺陷的新生儿情况增加访视次数,根据婴幼儿的生长发育状况和健康状况增加随访次数。在体检中发现早产儿、低出生体重儿、中度营养不良、单纯性肥胖、中重度贫血、活动期佝偻病、先心病、体重

  6、结合健康检查,进行小儿常见病、多发病的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及防治、科学育儿指导等工作,提高群众的家庭自我保健和优生优育能力。

  7、在认真做好程序化管理工作指定内容任务的'同时,认真完成其他儿童保健指令性工作。

  卫生监督工作制度

  一、卫生监督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卫生监督员现场执法要着装整齐,证件齐全,风纪严谨,文书规范,程序得当,适用法律条款准确。

  三、认真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接受相对人的礼品、礼金、物品和有价证卷,严禁吃、拿、卡、要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在卫生局的组织下,根据工作需要在县境内执行跨辖区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五、协助卫生局对大案要案进行查处,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六、卫生局下达或交办监督任务后要迅速行动,第一时间介入现场,不得推诿扯皮和拖延。

  七、负责本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不得越权执法,随意执法。

  预防接种门诊工作制度

  一、接种门诊必须设有预诊室(登记、询问、体检)、侯种室(宣传教育、副反应观察)、接种室(疫苗接种应分室或分区、卡介苗应设专室或专用工作台)。接种室应宽敞明亮、整洁卫生、通风保暖。门诊内物品摆放有序,公示内容上墙。

  二、门诊内应备有必须的相关设施、注射器材和急救药品等。如等候座位、工作台、资料柜、听诊器、血压表、体温表、压舌板、75%酒精、紫外线灯、一次性注射器、1:1000肾上腺素、抗过敏药、安全盒、污物桶等。

  三、接种人员必须获得“预防接种资格证书”方可参加预防接种工作;严格执行消毒管理制度,保证安全注射,杜绝接种差错及事故;及时上报并妥善处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四、严格按照要求,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建卡、建证(包括流动儿童和计划外生育的儿童),按照免疫程序的规定,规范开展疫苗接种工作,科学履行告知义务,免疫规划内各种疫苗的全程接种率应达到95%以上,按时上卡、上证;杜绝漏卡现象,不断提高接种率。

  五、经常检查冰箱温度,做好温度记录,各种疫苗按规定温度保存,确保疫苗的安全、有效。做好各种生物制品的领发登记,科学、合理地使用疫苗,严防疫苗浪费;禁止使用非正常渠道购进的疫苗。

  六、做好常规免疫接种率、麻疹、AFP、新生儿破伤风的监测报告工作,按时上报各种数据、报表,并确保完整、准确,无逻辑错误。

  七、按时参加市站组织的各种会议、培训等。

卫生院规章制度8

  1、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在主任的领导下,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按照分工,认真抓好各项公共卫生工作的落实。

  2、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办公室的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上班实行签到制,不得迟到早退,有事必须请假。

  3、每月召开一次工作汇报会,每月召开办公室工作人员会议,对当月的工作进行讲评,安排下一个月的工作,并对乡医进行业务培训。

  4、积极上报各种资料报表,凡上级有关部门要求上报的各种资料、报表,各科室填好后,经主任审核签字后方可上报,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不得延误。

  5、辖区内发生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人员必须服从安排,统一调配,随叫随到,配合做好调查处理等工作,在事发2小时内上报上级部门。

  6、实行考核制度,实行月抽查、季检查、半年进行评比,对抽查、检查结果作为平时考核,纳入年终考核分值,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兑现奖金和乡医的补助。

  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度

  一、在公共卫生办公室的领导下,全面落实传染病疫情报告及重传染病防治、免疫规划、艾滋病防治、地方病、爱国卫生、结核病防治及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工作。

  二、按照上级对口业务部门的指导,判定当地各种传染病、非传染性慢性疾病、多发病、常见病等疾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三、加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力度,按时网报传染病和各项工作资料。

  四、每月开展一次对乡医的业务知识培训,每月检查指导四个以上行政村,半年和年终分别进行一次全面工作考核。

  五、坚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灾害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修订完善各项应急预案。

  六、定期利用广播、板报、标语等形式广泛开展爱国卫生和季节性疾病的宣传教育工作。

  七、及时收集整理各项疾控工作资料,年终归档成册妥善保管。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中心性、临时性工作。

  孕产妇程序化管理制度

  1、由乡级保健员或妇幼工作人员掌握辖区育龄妇女和早孕妇女的摸底、登激作,并在孕前三个月及孕后三个月免费增补叶酸,并上报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2、确定早孕后,对其孕妇进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宣传,督促和协助孕12周前为其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进行第1次早孕随,填写相关记录表,信息录入∪坊市妇幼保健信息系统》。且预约下一次检查时间。

  3、根据检查结果填写《第一次产前随服务记录表》。按孕产妇系统管理的要求进行定期孕期检查,查五:12周前、1620周、2124周、2536周、3740周,填写相关记录表,信息录入∪坊市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对未发现异常的孕妇为其进行孕期保健指导。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妊娠禁忌症及严重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并在两周内随转诊结果,酌情增加检查次数。

  4、强力推行住院分娩,严禁家庭接生。

  5、产后视:应于出院37天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视,进行产褥期健康管理,加强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指导,同时进行新生儿视,填写相关记录表,信息录入∪坊市妇幼保健信息系统》。

  6、产后42天健康检查:对其产妇进行健康指导,发现异常者转至分娩医院或上级医疗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填写相关记录表,信息录入∪坊市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孕产妇保健手册》归档备查。

  7、认真做好孕期、产褥期、新生儿期的卫生营养、科学育儿等保健指导宣传工作。

  8、做好各种表、卡、册的整理、汇计、分析上报工作。

  备注:相关记录表包括

  《第一次产前随服务记录表》

  《第25次产前随服务记录表》

  《产后视记录表》

  《产后42天健康检查记录表》

  儿童程序化管理制度

  1、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儿童程序化管理工作,掌握06岁儿童基本情况,对其儿童家长进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宣传。同时建立《儿童保健手册》,信息录入∪坊市妇幼卫生信息系统》。

  2、根据儿童的具体情况,按规定定期检查,即1岁以内:出院一周内、满月、3、6、8月龄各体检一次,指导新生儿护理和母乳喂养。认真填写《新生儿家庭视记录表》和《1岁以内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13岁每半岁体检一次,并对其进行健康指导和生长发育监测。认真填写《1~2岁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和《3岁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体检及填写必须由内、儿科临床医生参与,并将信息录入∪坊市妇幼卫生信息系统》。

  3、统一按WHO规定年龄体重评价标准进行评价分析。认真进行体检者的资料统计小结,各种数据必须符合可靠性、科学性、准确性。

  4、根据低出生体重、早产、多双胎或有出生缺陷的新生儿情况增加视次数,根据婴幼儿的生长发育状况和健康状况增加随次数。在体检中发现早产儿、低出生体重儿、中度营养不良、单纯性肥胖、中重度贫血、活动期佝偻病、先心病、体重

  6、结合健康检查,进行小儿常见病、多发病的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及防治、科学育儿指导等工作,提高群众的家庭自我保健和优生优育能力。

  7、在认真做好程序化管理工作指定内容任务的同时,认真完成其他儿童保健指令性工作。

  卫生监督工作制度

  一、卫生监督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卫生监督员现场执法要着装整齐,证件齐全,风纪严谨,文书规范,程序得当,适用法律条款准确。

  三、认真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接受相对人的礼品、礼金、物品和有价证卷,严禁吃、拿、卡、要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在卫生局的'组织下,根据工作需要在县境内执行跨辖区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五、协助卫生局对案要案进行查处,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六、卫生局下达或交办监督任务后要迅速行动,第一时间介入现场,不得推诿扯皮和拖延。

  七、负责本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不得越权执法,随意执法。

  预防接种门诊工作制度

  一、接种门诊必须设有预诊室(登记、询问、体检)、侯种室(宣传教育、副应观察)、接种室(疫苗接种应分室或分区、卡介苗应设专室或专用工作台)。接种室应宽敞明亮、整洁卫生、通风保暖。门诊内物品摆放有序,公示内容上墙。

  二、门诊内应备有必须的相关设施、注射器材和急救药品等。如等候座位、工作台、资料柜、听诊器、血压表、体温表、压舌板、75%酒精、紫外线灯、一次性注射器、1:1000肾上腺素、抗过敏药、安全盒、污物桶等。

  三、接种人员必须获得“预防接种资格证书”方可参加预防接种工作;严格执行消毒管理制度,保证安全注射,杜绝接种差错及事故;及时上报并妥善处理预防接种异常应。

  四、严格按照要求,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建卡、建证(包括流动儿童和计划外生育的儿童),按照免疫程序的规定,规范开展疫苗接种工作,科学履行告知义务,免疫规划内各种疫苗的全程接种率应达到95%以上,按时上卡、上证;杜绝漏卡现象,不断提高接种率。

  五、经常检查冰箱温度,做好温度记录,各种疫苗按规定温度保存,确保疫苗的安全、有效。做好各种生物制品的领发登记,科学、合理地使用疫苗,严防疫苗浪费;禁止使用非正常渠道购进的疫苗。

  六、做好常规免疫接种率、麻疹、AFP、新生儿破伤风的监测报告工作,按时上报各种数据、报表,并确保完整、准确,无逻辑错误。

  七、按时参加市站组织的各种会议、培训等。

卫生院规章制度9

  一、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1、采购程序的规范化:为加强我国医院医疗物资采购管理,必须制定统一的采购标准,规范医疗物资的采购程序。医院要结合自身的发展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且严格贯彻落实医疗物资采购规定,以使其程序符合要求。要制定完善的采购管理制度,以降低医院的采购成本,保障医疗物资采购各个环节的有效开展。制定合理的采购计划,确保提交、订货、到货验收和出入仓库每一个过程的规范性。

  2、领导小组和组织机构的成立:医院要成立专门的采购部门,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由院长担任领导小组的组成,医院各部门的负责人作为小组成员,设置采购办公室,以保障医疗物资采购工作的质量。

  3、管理和制定医院物资材料的采购制度:医院要建立健全的医院物资材料采购制度,提高医院物资材料采购管理水平。在选购中要遵循物美价廉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和公开。要合理地进行医院物资的采购,不仅要满足医院对物资材料的需求,还要尽可能地为医院节约成本。要慎重选择供应商,建立完善的档案加以记录。在实施采购之前,要制定科学的采购计划,医院各部门各科室的负责人要共同参与,将其所需要的医疗物资各相关信息提供给采购办公室。采购办公室在采购时,一定要严格按照采购计划来购买,避免出现资源浪费的现象。

  4、保证购入材料的价格合理性:在医疗物资采购工作中,要在保障医疗材料质量的前提下,选择合适的价格,以节约医院的采购成本,减少患者的物质负担。在采购过程中,一定要保证每个环节的透明化,要将采购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工作人员的身上,以规范其采购行为。另外,采购人员要确保所购买的医疗物资质量符合标准,具有安全性。

  二、管理高值卫生材料和医疗器械:

  1、准入关的监督:医院相关部门一定要严格监督高值卫生材料的.准入关,尤其是植入人体的医用材料。在这些医疗物资入关之前,一定要确保供应商的各项证明都是真实的,具有法律效应的,并且所有的资料都必须由其公司盖章证明,使其具有合法性。在采购高值卫生材料时,一定要杜绝假冒伪劣产品。在这些物资进入仓库时,一定要详细记录其资料,并进行妥善的管理。

  2、手术室、心胸外科等科室特殊材料的管理:医院要采取备用管理的方式来管理手术室、心胸外科等科室的特殊材料。在制定备货清单时,需要供应商。仓库管理员和相关科室以及采购办公室一同商议,并且要在备货清单上签字。

  3、介入性和植入性器械的管理和使用:在对介入性和植入性器械进行管理和使用的时候,要做好使用登记,要记录所使用的科室名称,记录患者的相关信息,由医生签字。除此之外,要将所记录的内容与病人的病历放在一起。

  4、耗材管理:在对消耗性医疗物资材料进行管理时,要严格规范采购程序,核实收费情况。在进行结算的时候,必须对病人的住院费用、购买发票等相关内容,需要出示仓库管理员和手术室器械管理员签字的凭据。在核实之后,才可以办理出库。

  5、规范管理制度,提高高值卫生材料备货的收效:医院要建立健全的高值卫生材料和医疗器械管理制度,以规范高值卫生材料的购买程序。要根据高值卫生材料使用的状况进行合适的备货。做好备货工作,有利于避免供应商出现压货现象,可满足医院对高值卫生材料的需求,能实现医院和供应商的双赢局面。在对高值卫生材料进行管理的时候,需要注意的是在高值卫生材料使用之后,必须将其发票与患者进行核实。这种方式不仅能维护医院的利益,还能确保患者和供应商的利益不受损害,在高职卫生材料管理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能提高高值卫生材料备货的有效性。

卫生院规章制度10

  项目经理职责

  一、项目经理在项目管理中起着决定作用,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代表的代理人,代表企业对工程项目全面负责。

  二、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政策、法规,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和指令。代表公司履行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与书面承诺,努力完成项目与公司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

  三、组织精干的项目管理班子,确定项目的职能机构及职责范围。 四、主持制定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计划及总体计划和年、季、月施工进度计划。

  五、办理各种工程项目需要的政策、法规有关的法制文件;协调好业主、设计、监理、安监等有关部门的关系。

  六、按照合同要求和上级的指令,保证施工人员、设备按时进场,做好材料供应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工程例会及各种工作会议。

  七、深入施工现场,处理矛盾,解决问题,协调好各人员的分工合作。

  八、做好项目的基础管理工作,保证各种文件、资料、数据等信息准确及时地传递和反馈,及时进行工程结算对业主、设计、监理、质监、安监等有关部门的变更、报告、通知等,必须及时跟进、处理;工程在签证、验收等办理情况前,必须事先向有关部门发出通知,并办理有关手续。

  九、开发人才,培养下属。

  十负责对包工队、供货商的.初步审核,负责上报公司。

  十一.搞好安全生产,保护资产完好不受损失,保障职工人身、财产的安全。

  十二.搞好项目的现场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民主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三.项目完工后,及时搞好资产清算和债权债务清理工作,并向总公司提交清算结果报告以便审计和交接。

  十四.接受公司的监督,负责完成公司下达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十五.按照上级规定和条例对优秀职工进行奖励,对**职工给予处罚。

卫生院规章制度11

  (一)急救与抢救工作制度

  1、24小时开诊,随时应诊,节假日照常值班接诊。

  2、凡急诊、重症病人需要住院治疗者,须在住院前先预交押金,如被救病人一时筹资困难时,可允许其在8小时内补交各种费用。

  3、对抢救和急诊病人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同情心,及时、正确、敏捷地进行救治,24小时值班,随时观察和掌握病情变化,做好各项记录和交接班工作。

  4、及时向家属交待病人的病情变化及抢救情况,对一时诊断不清的危重病人,经抢救病情稳定后速转上级医院治疗。

  5、平时要准备完善各类抢救药品、器材等,由专人管理,放置固定位置,经常检查,及时补充更新、修理和消毒,保证抢救需要。

  (二)会议、学习制度为加强院内职工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每位职工要经常抓紧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

  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

  要不断加强工作技能和专业知识的学习,学习以自学为主,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并要结合实际,讲授业务知识,相互交流,共同提高,不断改进或提高自身工作技能和业务水平。

  根据上级要求或文件精神,随时召开院内职工会议。

  (三)设备管理制度院内全部设备都需财务人员建立帐目,全体医务人员均需要爱护院内设备,谁损坏谁赔偿。

  院内设备不得随意借给他人或外单位。

  院内职工在调动时要交清全部财产,方可办理工资手续。

  设备使用人要做好对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

  (四)考勤制度

  1、为严格考勤,医院应坚持24小时服务。

  2、有事必须向院领导请假,准假后交接好工作方可离开单位。

  3、有事请假3天以上报县卫生局批准。

  4 、对违犯医院考勤制度,旷工3天以上者,扣除当月岗位津贴和日平均工资。

  (五)药房工作制度

  1、对待病人态度要热情和蔼,及时准确划价、不得无故延误病人,急诊处方须随到随配。

  2、按照分工,负责药品的预算、保管、采购、登记、统计及处方的调配工作。

  3、认真执行规章制度,严格管理毒、限剧药、麻、贵重药品。

  4、不能私自收费,更不能欠费或不交费取药。

  5、药房应经常保持清洁卫生,药品摆放整齐。

  6、及时检查药品质量、效期,加强药品管理。

  (六)奖惩制度

  1、全体职工必须遵守院内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年终考核后,根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奖惩。

  2、职工必须服从院领导的管理和分配的各项任务。

  3、职工必须完成考勤天数,旷勤1天扣除当天工资,累计3天以上扣三个月岗位津贴,5天以上扣除全年津贴,10天以上报县卫生局处理。

  4、对没有完成计划免疫、妇幼保健的工作人员,按上级文件精神处罚,并视具体情况扣除一定的津贴。

  5、对因打架、赌博等行为触犯法律者,拘留期间按旷工计算,并在当年不得晋升职称,也不得调整工资。

  6、在值班期间,因脱岗造成损失者,由值班人员负责赔偿,并扣除一季度的津贴。

  7、全年认真完成计划免疫、妇幼保健的工作人员,按上级奖励办法执行,业务按额完成部分的2%奖励,评选为优秀工作者可优先晋升职称。

  (七)安全保卫制度

  1、严格安全防范,确保院内安全,节假日要有专人值班,值班要有记录,按照谁值班谁负责的原则,责任到人,做好防火防盗等。

  2、除住院病人外,闲杂人员留宿院内,须经院长同意方可留宿。

  住院病员和陪护人员携带物品出院时(凭出院证),门卫要进行检查。

  发现可疑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

  3、夜间安全值班人员要按时巡查,不得擅自脱离岗位。

  因值班人员脱岗造成医院财产损失者,由值班人员负责赔偿。

  (八)出院入院制度

  1、病人入院须持本院医生开具的入院通知单办理入院手续,由值班护士安排入院事宜,并介绍入院须知、住院规则和病房有关制度。

  2、病人住院应登记联系人姓名、住址、电话号码,入院后,医务人员要主动、热情地接待。

  3、病人在住院期间,必须保持病房整洁、舒适、肃静、安全,在病房内不准吸烟、酗酒等。

  4、病人出院须经任责医生批准,并通知病人,出具出院后休息证明和交待出院后注意事项,按规定办理出院手续。

  5、病房护理人员应凭结帐单签发出院证,并清点收回病员住院期间所用医院的物品。

  6、对因病情不宜出院,而病人或家属要求自动出院者,医生要加以说服劝阻,由病员和家属出具手续,并在病历中记录清楚,告知病人家属预后。

  应出院而不愿出院者,应通知有关部门接回或送回。

  (九)出诊制度

  1、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医院安排院内工作人员,开展送医送药上门服务。

  2、遇到出诊病人,医务人员不得推诿,要做好随时出诊的准备。

  3、出诊前须带齐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4、出诊可按路程远近收取适当的.出诊费用。

  5、不论白天还是夜间,须病人随叫随到,不得措故推诿。

  (十二)值班和交接班制度

  1、坚持昼夜接诊,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不能出诊,不得脱岗,也不得随便找人顶替。

  2、医院实行轮流值班,值班值班人员不但负责病人的接诊工作,还要负责医院的安全和室内清洁卫生,谁值班谁负责。

  3、值班人员如有急诊病人需要抢救时,须向院领导及时汇报,及时抢救,如不向院领导汇报私自处理造成后果的,由值班人员负责。如遇有疑难问题时,应请上级医师处理。

  4、值班医师应提前半小时到岗,接受各级医师交班,并应巡视病房,危重病员应于床前交接。

  5、医师下班前,应将危重病员情况和处理事项记录于交班簿,值班医师亦应将值班期间的病情变化处理情况记于病程记录,并同时重点扼要记入交班簿。

  交接班内容:危重病人、新病人、手术病人及手术后三天之内的病人。

  十、护理工作制度

  1、病房由护士全面负责管理,其他医生积极协助。

  2、保持病房清洁卫生、舒适安全,注意通风保暖,每天至少清扫两次,每周至少消毒一次,并要做到走路轻、关门轻、说话轻、操作轻。

  3、新入院病人每天测体温、脉搏、呼吸四次,连续三天;体温在37、5℃以上及危重病员每隔四小时测一次。

  一般病员每天旱晨及下午测体温、脉搏、呼吸各一次,每天问大小便一次,七岁以下小儿酌情处置或按医嘱执行。

  4、护士全面负责保管病房的物品与设备,要建立帐目,定期清点,做到帐物相符,如有遗失,须及时查找原因,按规定处理。

  5、严格执行三查八对制度(三查:备药中查、备药前查、备药后查;八对:对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有效期) 。

  6、护士随时观察病人情况,随叫随到,对病人要热情。及时整理病案,完成护理记录。

  7、定期向病员宣传讲解卫生知识,做好病人思想生活管理工作,并定期征求病人意见,改进病房工作和相关服务。

  8、病人出院后,及时整理病房,撤走床单、被褥,通风换气,床铺、床头柜按常规消毒处理,如为传染病人,即按传染病消毒制度处理。

  十七、治疗室工作制度

  1、负责住院、门诊病人的注射和各种处置工作,复杂伤口须在外科医生有指导下进行。

  2、进入治疗室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及口罩。

  要保持室内清洁,每做完一项处置,要随时清理。

  每天消毒一次,除工作人员及治疗病人外,不许在室内逗留。

  3、做好开诊前的准备,消毒好各种器械,备齐各种用品。

  器械物品放在固定位置,及时请领,上报损耗,严格交接手续。

  4、凡注射(处置)应按处置单医嘱进行。

  对过敏药物必须按规定做好注射前的过敏试验,注射后严格观察,30分钟后方可离开,如发生注射药物间反应或意外情况,立即报告院长,并及时进行处置。

  5、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注射(处置)时要细心、准确,对病人要热情体贴,防止差错事故发生。

  6、各种药品分类放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

  剧毒药品与重药品应加锁专人保管,严格交接班。

  7、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

  各类器械用具要定期消毒或更换,消毒一定要按操作规程进行,即清洗程序及消毒时间要符合要求,每周大消毒一次。

  8、消毒和无菌物品须注明消毒或灭菌日期,超过1周者须重新消毒或灭菌。

  9、治疗室要储备一定的抢救药品,以及时抢救使用。

  十九、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发现法定传染病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应按法定传染病报告时限,及时报告疫情,即甲类传染病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应立即报告,6小时内由预防保健科报防疫站;乙类传染病和监测区域内的丙类传染病12小时内上报疫情,不得漏报、瞒报、重报、错报。

  2、一旦发现疑似或确诊甲类传染病人,应及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进行上报;发现暴发疫情应立即上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3、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均为疫情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法定报告人对发现的确诊或疑似病命名必须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

  4、传染病报告登记表、报告卡及相关记录要准确完整,并按要求进行汇总、统计、上报、存档备查,注意保密。

  疫情管理员,应及时核对,检查漏报、迟报、错报情况,并进行校订。

  5、应建立传染病登记制度,由专人负责传染病管理工作。

  6、列入被消灭、消除或重点控制的传染病(如脊髓灰质炎、新生生儿破伤风、麻疹等),除按上述要求进行疫情报告外,还应按卫生部的特殊要求进行报告和管理。

  二十三、财务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加强财务监督,严格财经纪律,财会人员要以身作则,奉公守法。

  2、建立健全财务岗位责任制,组织合理收入,严格控制开支。

  凡是该收的要抓紧收回,凡不符合财务开支标准和开支计划的要拒付。

  临时必须的开支应按审批手续办理。

  3、根据工作计划,正确编制年度和季度的财务计划,办理会计业务,按照规定上报会计月报、季报和年报表。

  加强经济管理,做好经济核算管理工作。

  4、会计人员要及时清理债务和债务,防止拖欠,避免呆账。

  5、医院对外所有开支均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如发票、账单、收据等)。

  原始凭证由经手人、验收人和主管负责人签字后,经财务会计审核制单后,出纳付款结算。

  一切空白纸条,不能作为正式凭据。

  出差或因公借款,须经院领导批准,任务完成后及时办理结账报销手续。

  6、财务人员应和其它有关科室密切配合,管好本院一切财产。

  7、原始凭证、账本、工资清册、财务决算等核算资料,以及会计人员交接等均按财政部门规定办理。

  二十四、妇幼保健工作制度

  1、及时掌握本乡妇女儿童健康情况,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的基本资料,及时反应情况,向上级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工作。

  2、认真做好孕产妇系统管理和儿童系统管理工作和妇女病的普查、普治工作。

  3、定期召开村级例会,安排部署工作。

  4、有计划地培训乡村医生或妇保医生。

  5、要及时深入村级相关卫生组织检查指导工作。

  6、积极宣传妇幼保健有关方针政策、普及妇幼保健知识。

  二十五、病房管理制度

  1、病房由护士负责管理,值班护士必须到床前向新住院病人详细、清楚地介绍入院须知。

  2、保持病房整洁、舒适、肃静、安全、避免噪音,注意通风,每天至少清扫1次,不得有垃圾堆放,每周五大清扫一次,禁止吸烟、酗酒和随地吐痰。

  3、医务人员进入病房时,必须穿戴工作服、帽,着装整洁。

  护理人员穿工作鞋,必要时戴口罩。

  4、病房陈设、室内物品、病员被服、用具等配给病员管理,出院时清点收回。

  病人要爱护病房的公共财产,损坏或丢失的高水平物品要照价赔偿。

  要节约水电,按时熄灯。

  5、病房内不得接待非住院病员,不会客,并及时清理非陪人,在查房、治疗时,病人不得离开病房。

  6、病人和家属应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医生的诊疗。

卫生院规章制度12

  为积极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鼓励医疗技术进步,规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维护医疗单位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体现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符合社会需求并有利于基本医疗服务开展的要求。

  2、医疗机构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提出正式书面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表》;

  (二)诊疗规范,内容包括:服务项目的规范名称(包括项目简称或英文缩写)、项目类别、工作原理、适用范围及临床意义、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及操作规范和质量标准;

  (三)省级及以上专业学会的书面推荐证明;

  (四)公开发表的`临床应用资料;

  (五)国内或国际价格资料;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实行技术认定和价格审批制度。

  4、对属于新增项目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成本资料进行初审,并对价格水平提出建议,向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提交正式申请报告及医疗机构有关申报资料。

  5、医疗机构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必须遵守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码标价,规范服务,并接受价格监督检查。

  6、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院规章制度13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辽宁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及相关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保健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急救站,以及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护理院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驻军、武警部队对社会开放的医疗机构),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卫生局是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筹建审批

  第四条市及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单位或个人筹建医疗机构,应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六条申请筹建医疗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选址报告;

  (三)资信证明。

  个人(含坐堂医)申请筹建医疗机构,还应提交医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证明及本市常住户籍证明。

  两个以上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共同申请筹建医疗机构的,还应提交由各方签署的协议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筹建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在职、停薪留职、因病退职退休人员,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直接责任者以及被吊销执业证书、被开除公职或除名的医务人员;

  (三)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四)患传染病未愈或因其他健康原因不宜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筹建医疗机构,按下列规定申请和审批:

  (一)3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专科(康复)医院、疗养院,200张床位以上的中医院和三级妇幼保健院,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金港新区筹建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各类医疗机构,或在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筹建100张以上不满300张床位的综合医院、专科(康复)医院、疗养院,以及100张以上床位不满200张床位的.中医院、二级妇幼保健院,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在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筹建100张以下床位的各类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经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经审查批准筹建医疗机构的,由批准机关颁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三章执业登记与校验

  第十条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单位和个人,应持《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下列材料,按筹建申请批准程序到卫生行政部门填报《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

  (一)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二)建筑设计及供电、上下水等公共设施平面图;

  (三)验资证明;

  (四)资产评估报告;

  (五)内部管理制度;

  (六)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单、有关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及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健康证明。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室)、医务室和保健所申办执业登记手续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申请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及数量清单。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无菌操作和业务技术等基本知识、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符合执业条件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卖、出借、转让。如有遗失,应及时申明和公告,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数量的,应填写《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个体医疗机构不允许变更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因故停业7日以上的,应经原登记机关批准。其中,停业30日以上1年以内的,应交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停业超过1年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实行校验制度。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每3年校验一次;其他医疗机构每年校验一次。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持校验申请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评审合格证书、校验期内年度工作报告等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登记机关应自受理校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校验。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1至6个月的延缓校验期:

  (一)评审不合格或未参加评审的;

  (二)在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期间内的;

  (三)使用未经认可或不宜继续使用的诊疗技术与方法的;

  (四)违反毒药、麻药药品管理规定或购置、使用假、劣、过期药品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命名、刻制牌匾印章的;

  (六)发生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责任事故或其他重大责任事故尚未妥善处理的;

  (七)发生严重的院内感染事故的;

  (八)医德医风恶劣,社会反应强烈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省、市医疗机构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经教育不改正的。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延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医疗机构延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诊疗科目、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公告费由医疗机构承担。

  第四章执业管理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医疗技术规范,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等紧急情况时,应在当地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下,组织救护、医疗工作。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并按要求参加医疗机构等级评审。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或外单位在职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活动;

  (二)推销药品、保健品或医疗、保健器械;

  (三)将医疗场所对外出租或承包经营;

  (四)利用不正当手段招徕患者就医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治患者;

  (五)使用未经批准、假冒伪劣、过期、失效的诊疗试剂和药品;

  (六)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社会性体检、传染病诊治、中止妊娠、节育、助产手术等专项技术服务;

  (七)不具备抢救条件从事静脉输液和青霉素类药物注射;

  (八)针灸、推拿、医疗咨询等单项服务的机构销售药品;

  (九)不按本单位处方笺提供药品;

  (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无批准文号的医疗设备与器械;

  (十一)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分支机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的牌匾、印章、银行帐户、票据、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以及各种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与核准登记的名称相同;核准登记的名称有两个以上的,应使用第一名称。

  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以及病历本(册)、处方笺、各种检查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等不得买卖、出借、转让或冒用。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尊重患者及其家属对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按规定出具诊疗记录;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传染病报告、消毒和隔离制度,污水和废弃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预防和控制医源性感染。

  第二十四条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非医疗机构不得组织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在本机构以外的场地组织义诊活动,应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刊登、播发、张贴医疗广告,应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与外地进行医疗技术合作,应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外地卫生技术人员来本市医疗机构从事技术合作,应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收取医疗费用,应当执行省、市物价、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

  为社会服务的医疗机构收取医疗费用,应出具大连市医疗机构统一医疗费收据。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从事诊疗活动,应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其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应经过培训、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九条发生医疗事故或者重大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有关病历和资料应妥善保存,不得涂改、伪造、隐藏和销毁;因注射、服药、输液、输血以及使用器械引起不良后果的,应暂时封存有关实物,以备查验。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以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之一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实施罚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部上交财政。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卫生院规章制度14

  一、指导思想:以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为核心,以提升农村卫生机构综合服务能力为目标,以调整优化农村卫生资源配置和利用为切入点,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改革现行县镇两级医疗卫生服务体制,优化配置卫生资源,把县镇两级医疗卫生服务联为一体,使县级医疗卫生技术骨干和设备下沉,拓展县级医院的服务领域,提高乡镇卫生院的服务水平,强化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管理能力,构建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卫生管理县镇一体化格局,缩小城乡医药卫生差距,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解决基层群众“看病难”问题。

  二、工作目标:按照“三个统一,五个不变”的要求,整合医疗卫生资源,深化运行机制改革,把县镇两级医疗卫生服务连为一体,充分发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在技术、管理上的优势,完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加强县镇两级卫生服务功能,实现资源共享、统一管理、优化结构、合理分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达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壮大、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水平提升的目的,让群众享受到“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医疗服务,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协调发展。

  三、工作模式:

  1、建立以管理为核心的卫生管理县镇一体化模式。由县中医医院托管蒋村镇卫生院,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统一业务指导、统一工作考核、统一人员培训、统一财务管理、统一药品采购与调配。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打破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实行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充分利用县中医医院人才、技术、管理和信息优势,构建目标明确、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基层医疗服务体系。

  2、建立以医疗信息为核心的卫生管理县镇一体化模式。在医院及甘河卫生院、余下卫生院之间实施医疗信息一体化管理,建立一套县镇一体化的医学影像数据库。患者在乡镇卫生院就诊检查时,通过该系统将患者医学影像资料实时传送到县级医院影像会诊中心,由县级医学专家根据影像资料即时做出诊断。同时,乡镇卫生院医生也可在当地看到患者在县级医院检查的诊断报告、影像报告和影像资料结果,及时正确地做出诊断。该系统通过“电子医生”下乡,将在最短时间内为患者提供有价值的远程医疗会诊意见,并做出快捷、及时的诊断决策,使患者在乡镇卫生院就医时,也能享受到县级医院专家的远程医疗服务,缩小县乡医疗差距,进一步提高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水平,从而实现医疗信息县镇一体化。

  3、建立以妇幼保健技术为核心的卫生管理县镇一体化模式。由县妇幼保健院对草堂镇卫生院实行对口支援,主要内容包括:充分利用妇幼保健院的专科优势,加强草堂卫生院的妇产科及儿科建设;积极建立草堂地区妇幼保健服务中心,规范操作规程及服务行为,把草堂地区妇幼保健服务中心建设成基层妇幼保健的精品工程、示范工程;开展人员的双向交流和培训,把优秀人才引向基层,并为乡镇卫生院培养“沉得下、留得住、用得上”的妇幼保健人员;把先进的技术引向基层,充分利用支援医院的医疗资源优势,形成有效、紧密的技术支撑,建立双向转诊机制,有效整合城乡医疗卫生资源,增强基层医疗服务能力。

  四、工作任务:

  1、优化整合医疗卫生资源:被托管的镇卫生院的医疗、防保人员由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调配,一体化管理后,保持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和镇卫生院人员编制不减、财政投入不减,达到人才协调使用、医疗服务优化、利益共享的目的。县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只负责对相关卫生院的业务技术指导,不参与其内部管理。

  2、明确管理方式:

  (1)“三个统一管理”。人员统一管理。将镇卫生院的人员管理权限并入县级医院。支援镇卫生院的人员与县级医院人员在福利待遇、职称评审、选拔使用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按照“岗位相对固定、人员按需流动”的原则,由县级医院统筹使用调配人员,不受现阶段人事制度影响,不办理相关手续。实行岗位绩效等级工资制,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分配制度适当向乡镇岗位倾斜。财务财产统一管理。县镇两级医疗机构实行财务统一管理,独立核算;资产统一登记,分别建立台账。镇卫生院开展业务所需设备可由县级医院灵活调剂使用,原资产属性不变。加强对镇卫生院账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指导,规范财务管理。医疗业务统一管理。镇卫生院医疗业务由县级医院统一管理,做到统一规章制度、统一技术规范、统一人员培训、统一业务指导、统一工作考核,按照功能定位和技术要求开展医疗服务。

  (2)“五个不变”。机构设置和行政建制不变。县级医院和镇卫生院保留各自原有机构设置和行政建制,镇卫生院可增挂县医院分院的牌子。镇卫生院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职能和任务不变。镇卫生院仍然承担行政区域内预防、康复、妇幼保健、爱国卫生、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公共卫生职能,县级医院负责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镇卫生院基本医疗服务职能不变。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乡镇卫生院最根本的职能。镇卫生院要充分借助县级医院的技术、资源优势,不断扩展基本医疗服务内容,满足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镇卫生院公益性不变。镇卫生院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机构,保持镇卫生院公益性是让广大群众享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的基础。财政投入供给机制不变。保持县镇医疗机构财政投入政策和渠道不变。镇卫生院人员工资按现行政策全额拨付,可采取“财政拨付总额预算,工作岗位按需确定”的方式进行人员经费动态管理。不允许县级医院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侵占和挪用国家对乡镇卫生院的财政投入资金。

  (3)“两提高”。通过实施卫生管理县镇一体化改革,提高镇卫生院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使当地老百姓在本镇就能享受到县级医疗机构的技术服务,而只支付镇卫生院的收费标准,不断提高就诊人次,促进镇卫生院经济效益不断提升。

  (4)“三制”管理。即坚持镇卫生院院长公开招聘制、卫生院全员聘用制和绩效工资制。镇卫生院仍属独立法人单位,院长实行公开招聘,由托管的县级医院提名,县卫生局考核任命,在一体化管理框架下履行卫生院院长的管理职责。镇卫生院按照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实行全员聘用,托管模式的镇卫生院人员聘用由县级医疗机构统一管理。实行一体化管理的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院依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分别制定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方案及分配方案,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实行基础工资加绩效工资制度,根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综合考核兑付报酬。一体化管理前,镇卫生院要进行资产登记造册,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镇卫生院所需药品、一次性医疗用品均按现行模式采购、配送。

  五、实施步骤:

  1、调查研究阶段。县卫生局对卫生管理县镇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进行调研,对参与试点的镇卫生院的服务人数、服务半径、医院规模、医务人员数量及技术结构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摸底,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县镇卫生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为卫生管理县镇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打好基础。

  2、动员部署阶段。召开卫生管理县镇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动员会议,扎实安排部署此项工作,并由县卫生局组织人员对被托管的镇卫生院进行资产清查,理顺体制机制。

  3、组织实施阶段。县卫生局要及时召开会议宣布试点方案。试点医院要根据《卫生管理县镇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及相关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4、总结评估阶段。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各试点医院要进行自评,及时进行总结,认真查找和解决工作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达到“以评促管”的目的,从而进一步加强医疗技术队伍管理,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增强医务人员的奉献意识、责任意识、团队意识,不断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以副县长为组长,县卫生局局长为副组长,县发改、财政、食品药监、物价等部门及参与试点的县镇医疗机构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卫生管理县镇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卫生管理县镇一体化改革试点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相关部门、各试点医院要充分认识开展卫生管理县镇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时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促进卫生管理县镇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2、加大财政投入。县财政等部门要落实公立医院政策性投入;将承担公共卫生职能的医疗机构的经费投入纳入财政预算;加大对公立医院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促进医院加快发展;落实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投入;安排专项资金,加强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3、健全各项制度。各试点医院要加强制度建设,制定并完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绩效考核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引入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逐步形成科学、规范、系统的县镇卫生一体化管理体系。同时,要认真分析查找在机制、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完善,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行为,促进医院高效规范运转。

卫生院规章制度15

  项目副经理职责

  一、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直接负责总承包的整个工程施工计划落实,并在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使本项目生产顺利进行。

  二、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坚持施工中“三检制”,检查工长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总承包范围内的质量、安全检查,及时纠正施工中的质量通病和消防安全隐患。

  四、积极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措施费用的`使用,保证为专业分包提供工作面、产品保护。

  五、搞好劳动力、材料、机具的合理安排和使用,保证合同工期的实现,不得安排无证人员上岗作业。同时督促各专业分包单位遵守有关管理条例。

  六、搞好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负责实施“标准化工地”的规定,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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