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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新规解读

时间:2021-06-20 19:27:44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新规解读

  导语:实施差异化监管这对于我们每一位会员都是非常重要的信号,一定要监管,要科学监管,要差异化监管。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新规解读

  ★支付的价值将超越支付本身。

  继上周商业银行个人账户最新规定出台之后,人民银行于今日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配套制度,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总体要求,对非银行支付机构(下称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进行了规范,旨在促进其健康发展。

  “《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司长谢众表示,新的要求和规定,支付机构要做相应准备,分类监管要有一定的适应期,下一步还将根据互联网金融发展情况,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活动,防范互联网金融各类风险,隔离风险传染。

  目前央行官网显示,共有268家支付机构获得央行许可,今年有两家机构许可被取缔。经济观察网早前获得一份权威数据显示,在全国269家支付机构中,涉及网络支付业务的机构共117家。

  《办法》规定并不影响支付机构为金融从业机构提供网络支付服务,还将进一步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按照目前第三方支付的市场格局,支付宝与微信支付占据了绝大部分市场份额,央行规范行业发展,将更有利于支付宝及微信支付的发展。

  ★首次明确分类监管

  与此前征求意见稿不同的是,《办法》明确了建立“支付机构分类监管指标体系”。《办法》将个人支付账户分为三类(详见下表)。其中,Ⅰ类账户只需要一个外部渠道验证客户身份信息(例如联网核查居民身份证信息),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和转账,主要适用于客户小额、临时支付,身份验证简单快捷。为兼顾便捷性和安全性,Ⅰ类账户的交易限额相对较低,但支付机构可以通过强化客户身份验证,将Ⅰ类账户升级为Ⅱ类或Ⅲ类账户,提高交易限额。

  Ⅱ类和Ⅲ类账户的客户实名验证强度相对较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假名、匿名支付账户问题,防止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开立支付账户并实施犯罪行为,因此具有较高的交易限额。鉴于投资理财业务的风险等级较高,《办法》规定,仅实名验证强度最高的Ⅲ类账户可以使用余额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以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上述分类方式及付款功能、交易限额管理措施仅针对支付账户,客户使用银行账户付款(例如银行网关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等)不受上述功能和限额的约束。

  个人支付账户分类附表:

  虽然同样分为三类账户,但第三方支付的账户与银行账户有着显著不同。人民银行表示,一是提供账户服务的主体不同,支付账户由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主要用于电子商务交易的收付款结算。银行账户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客户开立,账户资金除了用于支付结算外,还具有保值、增值等目的。

  二是账户资金余额的性质和保障机制不同。支付账户余额的本质是预付价值,类似于预付费卡中的余额,该余额资金虽然所有权归属于客户,却未以客户本人名义存放在银行,而是支付机构以其自身名义存放在银行,并实际由支付机构支配与控制。同时,该余额仅代表支付机构的企业信用,法律保障机制上远低于《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障下的央行货币与商业银行货币,也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一旦支付机构出现经营风险或信用风险,将可能导致支付账户余额无法使用,不能回提为银行存款,使客户遭受财产损失。

  “不提倡支付机构有太多资金沉淀。”谢众称,对支付机构分类监管,体现监管弹性。

  如此,无论支付宝还是微信支付,以及其他网络支付机构的资金都将有一定限制。

  经济观察网今年7月获得一份权威数据显示,在全国269家支付机构中,涉及网络支付业务的机构共117家。2014年支付机构累计发生网络支付业务374.22亿笔,金额24.72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93.43%和137.60%。从笔均交易来看,网络支付单笔交易额约为661元,同比增长23%。

  从今年实际业务发展来看,预计今年的网络支付业务金额和同比远高于2014年。

  支付宝的个人客户中,2014年内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仅包含消费)累计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客户占比99.68%;财付通的这一比例为99.93%。支付宝、财付通合计99.72%的个人客户,在2014年内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累计金额不超过10万元。

  支付宝向经济观察网表示,在《办法》中,央行还首次明确了建立“支付机构分类监管指标体系”的新思路,鼓励行业中合规经营、有充分风险管控能力的企业更好地开展服务和创新,同时也对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更好的保护,对于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腾讯方面向经济观察网表示,非常重要的调整之一是管理办法中提出对支付机构进行分级分类管理,针对评分高、且支付账户实名率落实好的支付机构,执行较为宽松的监管政策,给予监管弹性和灵活性。另一个调整是管理办法增加了I类账户,用于小额的消费和转账,让支付机构可以向用户提供更便捷的支付服务。

  在2015年第四届中国支付清算论坛上,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表示,实施差异化监管这对于我们每一位会员都是非常重要的信号,一定要监管,要科学监管,要差异化监管。我们看到行业欣欣向荣的同时,更多的要自律,看到我们现在行业所存在的风险,把风险能够防微杜渐,解决在萌芽状态,使行业健康发展。

  ★实名认证不足五成

  《办法》强调支付账户实名制度。而支付清算协会的数据显示,2014年完成实名认证的支付账户共有9.45亿个,占总支付账户总量43.07%。如此之低的实名认证率显然不符合风控要求。

  《办法》要求支付机构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机制,并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确保有效核实客户身份及其真实意愿,主要考虑如下:

  一是支付账户体现着消费者资金权益,只有实行实名制,才能更好地保护账户所有人的资金安全,才能从法律制度上保护消费者财产权利和明确债权债务关系。

  二是账户实名制是经济金融活动和管理的基础,账户是资金出入的起点与终点,只有落实支付账户实名制,才能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从而切实落实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要求,防范和遏制违法犯罪活动。

  三是坚持账户实名制有利于支付机构在了解自己客户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改善服务质量,更好地服务于客户,为提升和改善经营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支付清算协会会长、工商银行行长易会满在2015年第四届中国支付清算论坛上表示,特别需要关注的支付行业的风险主要有:比如虚拟账户体系衍生的风险,随着虚拟账户使用频率越来越高,虚拟账户已经成为支付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支付账户的安全性得不到充分的保证,整个支付系统,甚至金融体系的稳定都会受到影响。同时,虚拟账户体系同步形成了资金的沉淀,资金池,实际上已经成为存款类的金融机构,需要承担保障账户资金安全的责任,对其配套和流动性监管,分账户管理和合规使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又比如客户信息安全重视不够的安全,在网络社会,信息社会和虚拟的环境下,客户的信息保密管理和安全保障,显得尤为重要。进来发生的客户信息泄露等事件应当引起所有从业机构的重视,信息一旦泄露就造成连锁反应,客户轻者被骚扰,重者财产损失,继而引发信任危机。对存储客户信息大量敏感信息的机构,需要进一步重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又比如创新和监管的风险,支付行业是各种新技术应用比较集中,比较超前,比较广泛的行业,层出不穷的新技术,给支付行业插上了创新的翅膀,塑造了新的形象,但是业带来了更大的监管和挑战,监管跟不上创新的步伐,就出现监管套利。又比如跨境金融不审慎的风险,金融是高风险的行业是特许经营行业,有较高的门槛,其本质是购买风险,在风险能力不具备,监管措施不尽配套的情况下,从事金融业务,开展跨境经营极易诱发新的风险,尤其是当前新的经济常态的背景下,全民参与金融暗潮涌动,实际上他们在打擦边球,会带来非常大的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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