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9月1日起施行
目前,南昌约有138万辆电动车,其中超标电动车55万辆,49万辆车未上牌。6月8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了《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骑电动车上路要遵守哪些规定,《条例》里说得清清楚楚,一起来看看吧!
●关于停放
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停放场地
《条例》规定,电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没有规定停放地点的,应当停放在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
电动车停放地点,由南昌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乡规划等部门和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非机动车停放场地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撤除非机动车停放场地。
车站、码头等交通集散地以及医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等人员流动密集的场所,其管理者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并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非机动车停放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场地,由其管理者组织实施管理。
●关于销售
买到不能登记的电动车可要求退换货
《条例》规定,在南昌生产和销售的电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且已纳入省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编制的非机动车上牌登记产品目录(简称省产品目录)。
消费者因购置的电动车未纳入省产品目录南昌不予登记的,可以依法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换货。
禁止在电动车上乱动手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拼装电动车
◎禁止在电动车上改装动力装置、改动电动车限速装置等更改技术参数影响行驶安全
◎禁止在电动车上搭篷、安装挂架、加装或者改装座位(儿童安全座椅除外)等改变电动车外形结构
◎禁止在电动车上安装高分贝喇叭、音响等设备
销售拼装改装电动车最高处3倍罚款
如果有人违反《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未纳入省产品目录的电动车;从事经营性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车;销售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车,将由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
●关于登记
新购车辆30日内登记上牌 不收任何费用
办结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放登记证和号牌;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对需补领登记证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当场补发登记证;
◎对需要补领或者换领号牌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发或者换发号牌。
●关于通行
在南昌骑电动车这些规定你要记牢
《条例》规定,电动车应当经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新购电动车,驾驶人可以持购车证明在购车之日起30日内临时通行。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登记证,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二)保持电动车的制动器、车铃、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性能良好,制动器失效的,应当下车推行;
(三)按照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指示通行,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四)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隧道、高架桥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五)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不得逆向行驶;
(六)设有转向灯的,转弯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
(七)不得牵引动物及其他车辆;不得在人行道、人行地下通道等骑行;
(八)不得醉酒驾驶;
(九)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得单手扶持行驶;
(十)载物高度自地面起不得超出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此前《条例》的征求意见稿中,拟规定电动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这一度引发争议。在省人大常委会的最终审议中,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这条规定被删除。
●关于处罚
打电话 逆行 闯红灯 挡号牌都会被罚款
对扣留的电动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违法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发还车辆,造成电动车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拒不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依法处理。
●数据
◎仅2013年,南昌发生电动车交通事故6396起,死亡56人,受伤1841人,涉及电动自行车受伤、死亡人数分别占当年该市交通事故总数的57%、25%。
◎目前南昌市电动车总数约138万辆
◎其中超标电动车55万辆
◎未上牌电动车49万辆
◎上牌电动车34万辆,仅占1/4
【《南昌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9月1日起施行】相关文章:
南昌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全文「最新」01-29
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全文07-31
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全文解读01-06
地图管理条例明年起施行02-13
《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6月起施行03-03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02-15
《南昌市低碳发展促进条例》9月1日起施行06-18
《沈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7月1日起施行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