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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北京居住证暂行条例

时间:2021-01-03 14:31:24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专家解读北京居住证暂行条例2016

  北京市近日发布了的两个重磅消息,《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和《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我们先来看《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根据《办法》,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的且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非京籍市民,可以申请领取居住证。

  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从“暂住证”到“居住证”的转变,意味着北京对非京籍常住人口将从“管理”转为多方位服务。具体来看,根据规定,《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在京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这3项权利,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等6项基本公共服务和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等7项便利。更重要的是,作为必要条件之一,非京籍常住人口在领取居住证以后,符合本市积分落户政策的,可以参与积分落户。《北京市居住证》实行年度签注制度,每年签注1次。而说到积分落户,在征求意见稿发布8个月之后,北京市政府正式出台积分落户政策。

  《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的文件规定,要逐步有序推进长期在京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户工作。为此,申请人申请积分落户要同时符合4个条件:持有本市居住证、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和无刑事犯罪记录。正式版文件较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在“门槛”方面变化较大的是年龄。去年12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人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而今天正式出台的文件则变更为“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在获得积分落户资格后,共有9项具体积分指标,其中2项基础指标和7项导向指标。基础指标为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导向指标则包括教育背景指标、职住区域指标、创新创业指标、纳税指标、年龄指标、荣誉表彰指标和守法记录指标。

  今天出台的积分落户政策仅规定了申请人需具备的条件及指标、分值,接下来有关部门将另行制定实施细则,包括各项积分落户指标的具体认定标准和政策执行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如何解读今天这两个重磅政策?对于很多没有北京户籍,又常年工作、生活在北京的`人来说有着怎样积极的意义?努力实现公共服务平等化,让“归属感”落户在每个外来人口的心田。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所长张车伟就此做出解读。

  张车伟:今天北京市出台的这两份文件也是北京市落实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中的一项重大举措,而且也具有一定的里程碑意义,尤其是居住证制度的建立更是户籍制度改革的一个关键。居住证制度能够惠及到几乎每一个在北京有稳定工作,有稳定住所的外来人口,也即居住6个月以上的过去所谓的外来人口,大概占北京市现在常住人口三分之一左右,他们最基本的一些公共服务问题通过居住证制度安排基本都能够享受到。

  另外,积分落户制度也为外来户籍的人口永久落户北京开了一扇小门。积分落户政策的实施并不是普惠性的,并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够顺利通过积分落户到北京,从它入户的条件来看还是比较严格,到最后也仅有一小部分人能够通过积分落户拥有北京户籍。但无论如何,这项制度还是给过去长期生活在北京的外地户口的人群一种希望和一个努力的目标。

  这两个制度最终的目的都是要不断让外来人口享受到和本地人口相同的公共服务,是我们国家逐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过程中的一些步骤。现在虽然不同身份的人所享受的公共服务还有所不同,但我们发展的最终目的是让我们生活在同一个区域的人,尤其是同一个城市的人,能够不再因为身份的不同而享受到不均等的公共服务。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居住证制度可能会在将来的人口管理以及户籍制度的改革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最后我们国家基本的公共服务均等地惠及到每一个公民身上,这是这两个制度实施落地的真实含义。

  落实国家居住证条例要求

  《居住证暂行条例》去年10月21日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要求:“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落户条件等因素,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条例要求,今年4月2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并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新政内容

  对暂住登记做出衔接性规定

  根据国家居住证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本市在条例授权和地方政府规章立法权限范围内,对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的相关制度做出了规定。办法规定: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的来京人员,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领《北京市居住证》。

  公安部之前废止了实施多年的暂住证制度,给实践中如何证明“来京居住半年以上”造成了一定的不便。公安部在去年12月31日印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居住证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中规定,非户籍人口先行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后,符合其他申领条件的,可申领居住证。本市的实施办法采取了一种与公安部通知要求相衔接的写法:“来京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申报暂住登记”,以保障居住证制度的平稳实施。

  细化居住证申领条件

  实施办法中所说的“稳定就业”,是指未来可能在本市就业6个月以上;“稳定住所”,是指拥有未来可以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连续就读”,是指在本市中、小学取得学籍的就读以及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就读。

  完善申领审核程序

  针对居住证申领材料审核涉及来京人员就业、住所、就读等多种信息,有必要建立各部门之间的联合审核机制,但为了简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方便申请人,实施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统一受理申请材料,再由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教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申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最后由公安机关统一向申领人告知办理结果。

  扩大服务和便利范围

  实施办法对来京人员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与居住证暂行条例做出了衔接性规定(包括三项权利、六项服务和七项便利)。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相应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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