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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香醋保护条例全文

时间:2022-07-20 19:08:12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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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香醋保护条例全文2016

  2016年08月25日,镇江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联合召开《镇江香醋保护条例》新闻发布暨实施工作会议,宣布《镇江香醋保护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陈苏表示,《条例》的颁布实施解决了镇江香醋保护“有法可依”的问题,下一步要加大实施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具体而言,需要大力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大力抓好《条例》的实施监督,大力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

  副市长王常生表示,全面部署条例贯彻实施,是我市醋业发展史上的大事,也标志着我市迈入了依法治醋的时代,会对镇江香醋的保护和发展起到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他表示,对《条例》的贯彻落实,将分为四个阶段:9月1日-10日为宣传发动阶段;9月10日-30日为实施准备阶段;10月1日-30日为组织实施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为稳固提升阶段。

  据了解,因立法技术规范和法言法语的要求,大部分条款都是原则性要求。因此,市经信委将会同市相关部门加快制定《实施细则》,对《条例》进行全面具体化,明确各辖市区政府和市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落实镇江香醋工艺保护与文化传承的具体要求,建立镇江香醋监管机制,统一镇江香醋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审核标准和程序,明确假冒伪劣“镇江香醋”的界定等,形成推动《条例》贯彻实施的强大合力,确保《条例》落地生根、促进发展。

  《镇江香醋保护条例(草案)》已由镇江市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将提交镇江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审议。为了增强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镇江香醋保护条例(草案)》全文予以公布,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修改意见反馈至镇江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第一条 为了保护镇江香醋的品牌和工艺特色,继承和弘扬镇江香醋文化,促进镇江香醋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镇江香醋,是指在镇江行政区域内生产,以糯米等为主要原料,采用传统的特定工艺制作,具有独特风味和特殊品质的酿造食醋。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镇江香醋的生产经营、文化传承、知识产权和传统工艺保护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镇江香醋保护工作应当遵循诚实信用、质量监管、品牌保护、传承发展原则。

  第五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经济主管部门负责镇江香醋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镇江香醋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镇江香醋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接受监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或者检举损害镇江香醋保护的行为。

  第八条 从事镇江香醋生产,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载明镇江香醋类别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依照法律、法规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第九条 从事镇江香醋生产的,应当遵守下列规范要求:

  (一)以糯米、麸皮、大糠等为主要原料;

  (二)采用复式糖化酒精发酵、固态分层醋酸发酵、加炒米色淋醋等传统工艺,在特制陶坛密封陈酿6个月以上;

  (三)生产场所符合食醋厂卫生规范的国家标准;

  (四)产品质量达到《地理标志产品 镇江香醋》国家标准。

  第十条 从事镇江香醋生产经营活动的,禁止下列行为: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

  (二)醋产品中农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三)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

  (六)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七)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产品;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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