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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亮点解读

时间:2021-02-13 10:20:39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亮点解读

  《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规定,轨道交通因设备设施故障不能正常运行15分钟以上的,运营单位应当免收票款或者向乘客退还票款,而以前的办法规定是30分钟以上,这对地铁运营的准点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下面是CN人才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亮点解读,欢迎浏览。

  3月1日起,省内第一部“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就要在宁波施行了。新条例,新规范,充分体现了服务和人性化关怀。

  不妨,先来看看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满满的诚意:

  比如,因为故障,地铁不能正常运营15分钟以上,你就可以要求运营单位给你出具书面的延误证明;再比如,车厢内禁止饮食,但婴儿饮食除外。

  2月16日,浙江新闻客户端记者抢先为你解读,宁波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由“办法”升级为“条例”后的几大亮点。

  亮点一:

  可以为乘客开具书面延误证明

  原文: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轨道交通因设备设施故障不能正常运行15分钟以上的,运营单位应当免收票款或者向乘客退换票款,乘客可以要求运营单位书面并出具延误证明。

  解读:

  此前,宁波施行的“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中,规定因故障不能运行30分钟以上,免票或退票。新的“条例”中,将30分钟缩短为15分钟,宁波轨道交通管理和服务的底气更加足了。

  此外,条例中新增了“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15分钟以上的,可以要求运营单位出具书面延误证明”。这一项,给坐地铁上班一族,吃了一颗定心丸。以后因地铁故障原因迟到,能说清楚了。

  亮点二:

  地铁上的不文明行为,或将被处以一定额度的罚款

  原文:

  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擅自在轨道交通设备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等;擅自在车站或者车厢内设摊经营、兜售、派发物品、报纸、广告、宣传品等违规行为,由运营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200——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200元罚款。

  第十八条第三项至第八项:在车站或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携带有严重异味的物品进站、乘车,由运营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20——1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300元罚款。

  解读:

  条例中,对在地铁中各种不文明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细分,每一项罚款多少,据情节严重数额不等。这是对原有“办法”的延伸。

  另外,就谁来执法的问题,条例第六条中也做了明确。“特别授权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运营单位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也就是说,今后这些处罚,由轨道运营单位自己做出即可。

  不过,条例对运营单位执法人员也做了详细要求,必须要有“有效执法证件、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宁波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局安全法规处副处长林鸿解释说,而今的执法主体发生了变化,原先由交通执法部门来做的事,现在经法规授权后,由运营单位代为行使,这在立法上也是重大突破,这在全省也是首次。

  亮点三:

  服务细节,更加细化

  解读:

  2014年5月30日,宁波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开通试运营,至今一直实行的是“宁波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由市政府颁布实施。目前,杭州实行的也是“办法”。

  宁波继1号线全线、2号线一期开通后,总运营里程达74.5公里,到2020年还将达到157.3公里,未了适应发展,宁波制定了符合自身实际的《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2016年10月26日经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016年12月23日,经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在省内,这还是第一部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地方性法规。

  新的“条例”,包括总则、运营组织管理、运营服务管理、运营安全管理、运营应急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50条。其中服务部分,格外做了细化。

  比如,首次提出“在使用轨道交通安全监控设备时,应当保护乘客隐私”;提供遗失物招领信息服务,及时发布乘客遗失物招领信息;禁止在车厢内饮食,但婴儿饮食除外等等。

  相关阅读:

  坐地铁不能携带宠物、充气气球,擅自在轨道交通上张贴涂写的要罚款,轨道交通全天运营时间不少于15个小时……记者昨日从市客管局获悉,《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今年3月1日实施,这是我省首个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

  自2014年5月30日宁波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开通试运营以来,我市已相继开通1号线全线和2号线一期,总运营里程达74.5公里,初步形成了轨道交通“十”字骨架,到2020年,轨道线网运营总里程将达到157.3公里。目前,轨道交通已成为我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市民出行的重要方式。

  《条例》共七章50条,包括总则、运营组织管理、运营服务管理、运营安全管理、运营应急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在运营组织管理方面,《条例》对轨道交通运营设定了一些人性化服务的'措施,强化了轨道交通接驳换乘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如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进度,保障轨道交通与公共汽车、公共自行车等换乘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公共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条例》同时明确了试运营的时间界限,不得少于一年且不得超过三年;确需延长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试运营期满,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正式运营。明确了轨道交通全天运营时间不少于15个小时。

  在运营服务管理方面,《条例》提出优化服务,使用轨道交通安全监控设备时应当保护乘客隐私,需提供遗失物招领信息服务,及时发布乘客遗失物招领信息。同时明确规定禁止从事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包括擅自在轨道交通设备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等;擅自在车站或者车厢内设摊经营,兜售,派发物品、报纸、广告、宣传品等,由运营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元至200元罚款。禁止在车站或者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废弃物,在车厢内饮食等,但婴儿饮食除外;禁止在车站或者车厢内乞讨、躺卧、收捡废旧品等;禁止在车站或者车厢内使用滑板、溜冰鞋等;禁止携带充气气球、自行车、尖锐物品等有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应急逃生的物品进站、乘车,但已折叠且符合行李规范的折叠自行车除外;禁止携带活禽和猫、狗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进站、乘车,但盲人乘车时携带的导盲犬及执行任务的军警犬除外;禁止携带有严重异味的物品进站、乘车等。

  在车票方面,《条例》规定乘客有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使用伪造、变造证件乘车和其他逃票行为的,相关信息可以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如果轨道交通因设备设施故障不能正常运行15分钟以上的,运营单位应当免收票款或者向乘客退还票款。乘客可以要求运营单位出具延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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