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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专家解读

时间:2021-02-16 10:07:55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专家解读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75号国务院令,公布《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首次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国家、社会、公民在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中的责任。《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CN人才网小编提供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专家解读,欢迎阅读。

  我国目前有多少残疾人?他们因何致残?多年的残疾预防工作成效如何?依旧面临的困难有哪些?残疾人康复的需求和服务情况怎么样?27日,中国残联康复部主任胡向阳结合国务院日前印发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解读。

  我国每年新增残疾人数量较大,超七成为后天致残

  问:我国目前残疾人的总体状况如何?致残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工业

  答: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全国残疾人总数为8296万人,其中多重残疾1352万人,占16.3%。1987年第一次抽样调查时,全国残疾人有5164万人。

  专家推测,到2050年,我国残疾人口总规模将达到1.68亿。

  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先天性因素致残占9.57%,后天获得性因素致残占74.67%,不明原因或其他因素致残占15.75%。后天获得性因素是致残的主要因素。

  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推算,我国每年新增残疾人主要由人口老龄化、慢性疾病、意外伤害、出生缺陷等因素导致。

  四大挑战制约我国残疾预防工作

  问:我国近年来残疾预防工作成效如何?依旧面临哪些困难?

  答:残疾预防有三级预防模式。一级预防是指采取措施消除引发伤病的危险源和危险因素。二级预防是指对已发生的伤病及时进行干预,防止伤病造成残疾。三级预防是指采取措施减轻残疾程度,改善残疾人功能状况。

  我国历来高度重视残疾预防工作,持续推动制定和完善残疾预防相关法规政策。例如,通过全面普及脊髓灰质炎疫苗常规免疫接种基本消灭脊髓灰质炎;通过规范耳毒性药物使用,实施食盐加碘,加强妇幼保健、耳病防治等工作,我国儿童听力残疾、智力残疾现患率显著下降;通过将白内障复明手术纳入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白内障复明工程等,我国百万人口白内障手术率显著提升。

  然而,我国残疾预防工作也面临许多挑战。一是致残因素复杂,残疾人数量仍然呈不断增加趋势。二是预防措施不完善,专业服务能力、科技创新能力不强。三是残疾预防工作体系、工作机制尚不健全。尚未建立分工明确、衔接有效的残疾预防工作体系和机制。四是全社会残疾预防意识仍待大力增强。

  全流程、全生命周期预防残疾

  问:破解残疾预防的`难题有何针对性举措?

  答:《条例》明确了我国残疾预防工作应当覆盖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以社区和家庭为基础,坚持普遍预防和重点防控相结合,并有四个方面针对性安排:

  一是强化政府统一领导。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残疾预防工作,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残疾预防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二是将残疾预防融入所有相关工作。《条例》重在强化相关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的残疾预防责任,将残疾预防融入各相关行业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三是强化监测与信息整合。《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实施残疾监测,定期调查残疾状况,分析致残原因,对主要致残因素实施动态监测;卫生计生、教育、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

  四是强化全民残疾预防责任与意识。鼓励公民学习残疾预防知识和技能,及时接受政府免费提供的疾病和残疾筛查,对职工进行残疾预防知识培训等。

  2797万残疾人获得了基本康复服务

  问:我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

  答:《条例》所指残疾人康复是在残疾发生后综合运用医学、教育、职业、社会、心理和辅助器具等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减轻功能障碍,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

  自1988年起,残疾人康复工作开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连续制定实施了5个残疾人事业五年发展规划和配套康复工作实施方案。截至2015年底,我国已为2797万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

  不过,我国残疾人康复也面临诸多挑战:

  ——残疾人康复工作机制有待完善,尚未充分纳入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和基本公共服务,特别是尚未纳入医疗卫生工作大局;

  ——残疾人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缺乏有针对性的兜底保障政策;

  ——康复专业人才队伍总体数量不足、质量不高、职业发展环境不理想;

  ——康复机构规范建设水平差,缺乏有效监管;

  ——康复科技创新能力不足,社会力量办康复的潜力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这些问题造成我国残疾人康复服务总体能力较弱,康复服务水平不高。

  大力规范、扶持残疾人康复事业

  问:推进残疾人康复工作今后有何举措?

  答:《条例》首先明确了政府在残疾人康复工作中的职责,就是要加强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领导,合理配置残疾人康复资源。

  其次,《条例》对康复服务行为进行规范:一是明确残疾人康复服务的基本要求。二是明确康复机构的法定条件,为事后监管提供依据。三是明确康复工作人员的法定要求,对专业性强的康复岗位从业人员,《条例》还与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管理制度作了衔接。

  《条例》还强调加大对残疾人康复服务的保障和对相关事业的扶持力度:一是在医疗保障上,各级政府应当将残疾人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对困难残疾人给予补贴和救助。二是在特殊残疾群体的保障措施上,国家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完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通过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为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三是在资金保障、物资支持上,工伤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残疾人康复。四是在人才保障上,国家加强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专业人才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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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慢病缠身、精神疾患、意外伤害……残疾,其实离我们每个人都不远。对于60岁以上“银发”人口已超过2亿的中国来说,加强残疾预防与残疾人康复的需求日益迫切。

  27日公布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首次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国家、社会、公民在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中的责任,必将为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提供有力保障,为健康中国保驾护航。

  0至6岁残疾儿童有望免费获得手术、康复服务

  【背景】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我国有0至6岁残疾儿童约167.8万人,占残疾人总数的2.02%。每年新增0至6岁残疾儿童约19.9万人。

  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统计,2006年,我国0至17岁残疾儿童医疗服务与救助需求为67.72%,但接受过医疗服务与救助的残疾儿童仅占27.92%;残疾儿童康复训练与服务需求为49.64%,但接受过康复训练与服务的残疾儿童仅占10.46%;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需求为16.29%,但接受过辅助器具的残疾儿童仅占4.15%。可见,残疾儿童接受康复的现状与康复需求存在较大差距。

  【条例】国家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得到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佳木斯大学儿童神经康复实验室主任李晓捷】这项制度针对所有0至6岁残疾儿童,覆盖了六类残疾儿童,是残疾人康复领域中首个具有普惠意义的福利制度,对推动我国残疾人康复工作,特别是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完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背景】重度残疾人由于严重丧失自理能力,普遍存在医疗负担重、康复和护理需求迫切、贫困程度重等问题,是残疾人中特殊困难的群体。

  【条例】针对重度残疾人迫切需要的康复护理和辅具配置两大需求,提出“完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通过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为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基本型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

  【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吕军】这些有针对性的制度措施,必将帮助重度残疾人和贫困残疾人减轻康复负担,提高生存质量,将进一步织密我国社会保障网。

  加强对康复机构监督管理

  【背景】近年来,我国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快速推进,但建设标准、管理依据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逐渐显现。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康复机构的监督管理”,并提出,康复机构的建设标准、服务规范、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残疾人联合会接受政府委托对康复机构及其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中国残疾人康复协会副理事长赵悌尊】这些规定为康复机构的规范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为康复服务的规范开展创造了条件。

  加强康复专业人才培养

  【背景】我国残疾人康复事业起步晚,从业人员素质不高,专业人才匮乏的问题仍较突出。以康复治疗师为例,世界主要发达国家每10万人口拥有康复治疗师30至70人,我国每10万人口拥有康复治疗师尚不足1人。

  【条例】国家加强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专业人才的培养;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相关专业或者开设相关课程,培养专业技术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知识、技能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南京医科大学康复医学院院长励建安】有更多的专业人才作保障,残疾人康复服务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可及性将得到显著改善,残疾人将享有更加安全、有效、优质的康复服务。

  将残疾人普遍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背景】2016年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和需求状况调查显示,2015年反映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和残疾儿童中得到基本康复服务的仅有46.7%,建立完善残疾人康复保障制度迫在眉睫。

  【条例】在基本医疗保险方面,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将残疾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康复费用予以支付。在医疗救助方面,充分考虑残疾人特殊困难,规定“按照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补贴,并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的给予医疗救助。

  【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吕军】条例明确了政府、社会在残疾人康复保障制度建设中的具体责任,为建立、完善残疾人康复保障体系提供了有力支持。

  将残疾预防贯穿全生命周期

  【背景】我国正处于快速的人口老龄化、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先天性残疾尚未有效控制,慢性病、精神障碍、意外伤害等导致残疾的风险在显著增加,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残疾预防工作力度十分紧迫和必要。

  【条例】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在开展孕前和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以及新生儿疾病筛查,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精神疾病等防控,心理保健指导等工作时,应当做好残疾预防工作,针对遗传、疾病、药物等致残因素,采取相应措施消除或者降低致残风险,加强临床早期康复介入,减少残疾的发生。

  【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所长郑晓瑛】这些措施从生命周期理念出发,对婴儿出生前后期、幼儿期、成年期、老年期等不同阶段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有助于建立起持续的残疾防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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