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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医院章程

时间:2023-07-04 20:00:54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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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医院章程

  导语:章程,是组织、社团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法规文书,是一种根本性的规章制度。以下是由CN人才网收集整理的民营医院章程,欢迎阅读。

民营医院章程

 

民营医院章程(一)

  前 言

  为发展我市医疗卫生事业,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整体实力和水平的跨越式发展,为实现我市“三步走”的战略目标,建设文化新城,全面建小康做出贡献,本院将建设成为立足、面向珠三角、辐射全国的,集医疗、预防、保健为一体的大型综合医院。在本院基础上组建医院投资管理集团,志在成为国内医疗产业的龙头企业,努力实现资本与产业的有机融合,通过输出资本、知识与管理,为推进我国医疗事业和医疗产业的技术进步和制度进步做出有益的尝试;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做出贡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广东省政府《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政策,为建立产权明晰,责权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医院制度,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名称:××医院。

  第二条××医院为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集团)全资所有。

  第四条 法定地址:××。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企业规模

  第五条 医院宗旨是:以国家医疗体制改革的有关政策为指导,全面参与我国医疗服务事业的“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旨在推进我国医疗服务事业技术进步和制度进步;树立 “人的整体健康为中心”的全面、协调、科学的发展观,积极探索科学的现代医院管理体系,为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经营管理效能型医疗服务事业做出贡献。

  第六条 本院总投资10亿元左右。第一期规划病床位数1000张,可扩展病床位数3000张。

  第三章 董事会、总经理管理模式

  第七条 医院设董事会,由××集团选派。董事会成员五人。董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董事长为的医院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集团报告工作;

  (二)执行××集团董事局的决议;

  (三) 决定医院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医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医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医院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合并、分立、变更医院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医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医院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医院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制定医院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九条 总经理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总经理在任期届满前, 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医院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医院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医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医院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医院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医院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医院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董事、总经理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则:

  (一)遵守医院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医院利益,不得利用在医院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医院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医院资金或者将医院资金借贷给他人,董事、总经理不得将医院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不得以医院资产为本医院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医院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医院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医院所有。除医院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医院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医院秘密。

  (五)执行医院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医院章程的规定,给医院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医院财务、会计和税务管理

  第十二条 医院应建立、健全如下的财务、会计制度:

  (一)医院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每年的1月30日前送交集团。

  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 资产负债表;

  (2) 损益表;

  (3) 现金流量表;

  (4) 财务情况说明书;

  (5) 利润分配表。

  (二)医院应按照医院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集团。

  (三)医院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医院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医院法定公益金。医院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医院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医院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医院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医院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医院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医院可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四)医院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医院的亏损、扩大医院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医院资本。医院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医院职工的集体福利。

  (五)医院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医院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五章 医护人员的雇佣和解聘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医院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第十四条 建立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第十五条 医院依法解雇医务人员。

  第六章 医护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本院制定《珠海市香洲区惠爱医院薪酬管理体系》《珠海市香洲区惠爱医院福利待遇管理办法》。

  第七章 医院工会组织

  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可成立工会。

  第十八条 工会依法保护职工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医院学术组织

  第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可成立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依法开展学术活动。维护学术自由,促进学科发展。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医院董事会批准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董事会批准。

 

民营医院章程(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云南南疆医院。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一切为了病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云南省卫生厅。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关通路57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黄传贵。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3000万元;出资者:黄传贵、刘家鸣,金额:黄传贵2000万元、刘家鸣1000万元。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内科、肿瘤科、中医科、检验科等科室。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7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院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院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1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黄传贵。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0年3月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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