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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21-02-21 09:27:04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解读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CN人才网小编准备的解读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快来看看吧。

  云南省人民政府网站近日公布了《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并将于5月1日正式施行。昆明铁路局16日表示,云南省是中国首个通过立法保护高铁安全的省份。

  高铁安全存隐患

  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加快高铁安全立法成为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中国边疆省份云南2016年底步入高铁时代,与全国主要城市的时空距离骤然拉近,但随之而来的安全问题也不容小觑。云南高铁开通仅半月,就曾发生旅客吸烟触发烟雾报警导致列车紧急降速事件60余起,在全国比例最高。

  此外,昆明铁路局工作人员介绍说,高铁还面临着高铁接触网遭遇轻飘垃圾,导致供电故障;旅客低头玩手机或上下车时不注意安全,导致的人身意外伤害;儿童未在成人的监护下使用卫生间、接开水等,导致夹伤、烫伤等方面的安全隐患。

  此次公布的《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明确了一些高铁安全“高压线”。《规定》明确适用于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留),并且初期运营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

  触碰安全“高压线”将面临高额罚款

  《规定》指出,高速铁路实行全封闭管理。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在高速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封闭设施和禁止进入、高压危险等安全警示标志。

  《规定》第八条明确,保护区内不得擅自铺设、架设各类跨越、穿越高速铁路线路的管线、缆线、渡槽等设施;不得擅自进入高速铁路的封闭区域;不得放飞鸟类和飞行器、风筝、孔明灯等飞行物或者飘浮物体;不得抛掷可能影响行车瞭望或者设施设备安全的物品;不得攀爬、钻越、损毁线路防护设施。

  《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禁止非法攀爬、钻越车站防护设施;禁止破坏、损毁车站、列车、线路、涵洞、通信信号、电线电缆、接触网等设施和标识;禁止擅自进入列车司机室、机械室等工作区域和设备管理、行车调度等工作场所;禁止阻扰、妨碍列车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禁止干扰高速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禁止传播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不实信息。

  违反《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突发事件可申请空中救援

  针对突发事件,《规定》指出,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高速铁路沿线线路、车站安全防范工作纳入本地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建立涉及高速铁路安全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组织公安机关、铁路运输企业、护路联防组织等单位,做好治安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高速铁路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机制。当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开展应急救援。特殊情况下,可以依法申请空中救援等方式进行快速救援。

  旅客也有行为规范

  《规定》对旅客也有明确要求,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应当接受安全检查。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强行携带违禁物品进站的,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损失由旅客自行承担。

  高速铁路客运列车晚点、迂回、停运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旅客通报信息、说明情况,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旅客应当理性配合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处理,不得实施打骂侮辱工作人员、拒绝下车出站、围堵车站列车、破坏铁路设施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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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09号,以下简称《规定》)已经第十二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社会公众、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该《规定》,现作如下解读:

  一、立法的背景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把加快高速铁路建设发展作为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政策取向,高度重视高速铁路的安全畅通工作。2016年底,我省已开通运营3条高速铁路,覆盖昆明、曲靖、玉溪、红河、文山5个州(市)、20个县级城市,运营里程近800公里。我省高速铁路位于云贵高原,地质情况复杂、桥隧比重高、沿线自然灾害频发,加之高速铁路点多线长,动车组高速度、大密度开行,复杂的运行环境和高速铁路本身的技术要求对高速铁路的安全运行提出了严峻考验,维护良好的高铁运营秩序和外部安全环境显得尤为重要。开通后的高速铁路在安全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一是高速铁路线路安全区不能及时划定和该区域内的禁止性行为无法遏制;二是高速铁路与公路道路、水利、电力、通信、油气等工程交叉建设时,建设标准、补偿等事项难以协商解决;三是在因高速铁路建设需要,还建的公路道路、桥梁、涵洞及附属设施无法移交地方予以管理维护;四是在高速铁路外侧的地面沉降区域实施取土、堆放弃土、填埋湿地、改变河道等行为还较为普遍;五是高速铁路车站、列车内的社会治安防控形势还较为严峻。

  针对这些困难和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借鉴河北、贵州、青海等省市的相关规定,通过制定《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高速铁路安全监管主体和范围,明确执法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完善高速铁路安全防控体系,打好高速铁路安防工作的“主动仗”,对确保高速铁路平安运行,有效促进云南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30条,主要内容为:

  (一)关于高速铁路安全监管体制。2013年国务院撤销铁道部成立国家铁路局以来,我省的铁路安全监管由国家铁路局下设的成都铁路监管局承担,因成都铁路监管局负责云、贵、川、渝四省市的安全监管工作,监管人员少,监管范围广,对我省高速铁路安全监管存在一定的制约性。为解决这一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的问题,《规定》拟定了管理体制,具体为:高速铁路封闭区外的安全管理责任由高速铁路沿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同时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履行安全监管的职责;高速铁路封闭区以内的安全管理责任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同时接受铁路监管机构即成都铁路监管局的监督管理。

  (二)关于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界定。《规定》明确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的范围按照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将高速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明确为: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并公告,铁路运输企业根据划定的安全区范围绘制平面图由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后设立标桩,增强了操作性。同时,为了确保高速铁路的线路安全和运营安全,《规定》还明确了安全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和限制行为,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高速铁路线路安全措施。规定明确了对高速铁路沿线两侧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排除安全隐患;建设单位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就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标准、安全防护措施和补偿等内容进行协商,签订安全协议;建设杆塔烟囱、种植树木等要确保倒伏后不能侵入铁路线路防护栅栏;两侧山坡地纳入水土保持的重点范围予以整治;两侧地面沉降区禁止实施取土、堆放弃土、填埋湿地、改变河道等行为。通过这些规定全方位地保证高速铁路沿线的线路安全。

  (四)关于车站和列车内的社会治安防控措施。为了落实中办国办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将高速铁路沿线、车站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要求,《规定》明确了高速铁路沿线治安秩序由地方公安机关和铁路公安机关共同负责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的治安秩序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的管理体制。同时明确了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车站、列车内安全防范工作纳入本地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铁路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共同建立高速铁路车站、沿线治安防范快速联动处置机制;铁路运输企业在高速铁路沿线重点保护部位、沿线车站等场所,加强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五)关于法律责任。针对高速铁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限制行为和禁止行为以及车站和列车内的禁止行为,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设定了法律责任,为了便于操作,将处罚机关设定为铁路监管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同时明确了处罚的具体情形、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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