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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购房新规:离婚一年内买房贷款算二套

时间:2021-02-21 09:27:01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北京购房新规:离婚一年内买房贷款算二套

  3月24日上午,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住建委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北京地区住房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明确从今天起,离婚一年内贷款买房,商贷和公积金贷款都算二套房。下面就来看看CN人才网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北京购房新规:离婚一年内买房贷款算二套吧。

北京购房新规:离婚一年内买房贷款算二套

  近日北京楼市新政频出,不少家庭打算以“假离婚”来享受首套房贷政策,不过这条路已经行不通了。今天(24日)上午,央行营管部联合北京银监局、北京市住建委、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加强北京地区住房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自即日起,离婚一年内再购房的,房贷政策将按二套房来执行。

  根据央行新规,只要核实客户有商贷记录,不必再查询公积金记录即算二套;首付贷、消费贷等贷款所得资金,不得用于支付购房首付;对月供收入比超过50%的购房人要严格审核;无固定收入者申请房贷将执行二套房政策。

  一个十几平米、无法住人的过道,因与“学区房”挂钩,竟然卖到了150万元的高价,今后这种情况也将杜绝。昨晚市住建委等四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对不具备居住条件的过道、车库、廊道等“异形房”执行“三不政策”,即不能办理转移登记、不能办理落户、不能作为子女入学资格条件。

  遏制“假离婚” 一年内算二套房

  根据央行营管部今天上午出台的关于加强北京地区住房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自即日起对离婚一年内的贷款人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从严防控信贷风险。

  央行营管部表示,据有关方面反映,近期购房家庭通过离婚手段享受首套住房贷款政策的情形有所增加,这既影响了调控政策效果,也容易产生风险。因此,央行决定对于离婚一年以内的房贷申请人,各商业银行应参照二套房信贷政策执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未来,北京银监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将适时会同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调控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进行严肃问责。

  贷款所得资金 禁止用于首付款

  记者注意到,央行在通知中要求各商业银行在审核住房信贷业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查询北京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公积金贷款数据接入征信系统前,各商业银行定期汇总房贷客户信息提交住房公积金中心,由公积金中心查询查证后统一将公积金贷款记录反馈给各商业银行。

  通知明确,对于经查询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确认购房家庭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的,可不再查询公积金贷款记录,按照二套房贷政策执行。各商业银行对于购房家庭住房记录、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公积金贷款记录等查询情况要留档备查。

  此外,央行要求各商业银行认真核查购房人首付款资金来源,对使用“首付贷”等金融产品加杠杆的客户,应拒绝发放贷款。此外,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加强消费贷及其他无抵押信用贷款的管理,严禁以消费贷、个人经营性贷款等名义贷出资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

  无固定收入者 贷款按二套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央行此次还明确,各商业银行将严格落实月供收入比(不超过50%)等政策要求,强化审核购房人收入证明材料。对于购房人提供虚假收入证明或不符合月供收入比要求的,不得放贷。对于已成年、未就业、没有固定收入且还款资金来源于其他共同还款人的借款人,原则上可参照二套房信贷政策执行。

  此外,各商业银行还将加强对房地产真实价值的评估,提高对房产价值真实客观的判断和评估能力,要依据房屋的合理评估价值进行放贷。商业银行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合作进行评估的,要加强对合作方的约束和考核,避免道德风险。

  文件中明确,银行还将加强对支行网点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指导,督促支行网点严格遵守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及自律机制确定的自律要求。对支行网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文件中还明确,各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尾款贷等违法违规金融产品和服务。对于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中介机构,各商业银行应立即中止与其业务合作。

  相关 过道“学区房” 不能获得入学资格

  昨晚,市规土委、市住建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对不具备居住条件的过道、车库、廊道等“异形房”,将执行“三不政策”,即在不动产登记中一律不能单独办理过户等转移登记,在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环节一律不能办理落户,在子女就学环节一律不能作为入学资格条件。

  市规土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已经通知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停止办理异常形态且不具备居住条件的平房,包括房屋面积过小的廊道、通道等申请单独转移登记等情形的不动产登记。作为房屋交易中最为关键的一环,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意味着过道房将根本无法进入住建部门的网签系统,从而无法实现交易。

  在落户环节,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解释称,登记常住户口的房屋应当是住宅类房屋,能够实际居住;办理户口的居民也应当在此长期居住生活。因此,像过道这种无法居住的“异形房”将无法落户。该负责人表示,社区民警会实地核查走访,来判断房子到底能不能居住,“像家里有没有床、能不能做饭等细节都会被特别留意。”

  “异形房”之所以被炒到天价,主要是因为其与“学区”挂钩。对此,市教委相关负责人也明确表示,由于不具备居住条件,过道“学区房”将不能作为入学资格条件。

  据介绍,根据此前市住建委与市规土委发布的通知,相关部门要对住宅平房进行现场核验,将具有院落居民通行、应急救援功能的部位标注为“通道”并写入不动产证。如此一来,“过道”这种不具备居住功能的部位也将被核验并标示,从而不能再“变身”住宅并借“学区房”的名义获得入学资格。

  10家中介门店 被责令整顿一个月

  近日,北京市住建、发改、工商、地税及区房管部门等组成联合检查组,重点查处涉及“天价学区房”地区的房地产中介机构。继3月22日关停11家、当场摘牌2家中介门店后,昨日市住建委又查处了链家、我爱我家、中原中介公司在西城区丰汇园等4个小区附近的10家中介门店。

  据介绍,这10家门店因涉嫌“天价学区房”涉及的税收缴纳、违规代理、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联合检查组将对此进行进一步调查,若确认以上中介门店参与“炒房”,则将采取措施重拳惩治,关停门店。

  此外,昨天上午,市住建委对十大中介机构负责人进行集体约谈。据介绍,这10家中介包括链家、我爱我家、麦田、华熙、存房、金色时光、爱屋吉屋、易合、金城阜业、中原,它们签约量占全市存量房总成交量的八成左右。

  在座谈会上,市住建委负责人明确要求这10家中介机构不得参与炒房,包括炒作天价房、学区房等;禁止囤积房源,哄抬房屋价格;不得发布虚假房源和虚假价格。另外,也不能违规设立资金池,参与首付贷等违规金融行为。对于中介机构的任何房屋炒作行为,市住建委将逢“炒”必“办”,发现一起,查办一起,绝不姑息。

  下一步,市住建委将会同发改、工商、地税、银监等部门继续加大联合执法查处力度,重拳打击捂盘惜售、囤积房源、闲置土地、炒地以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参与炒房、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曝光,对违规主体将实施联合惩戒,确保调控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相关阅读: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6年以来,北京市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快速增长,各商业银行在拓展房贷业务的过程中累积了一定风险。为进一步落实四部门《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通知》(京建法〔2017〕3号),防范住房信贷业务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合规风险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各项房地产信贷调控措施

  各商业银行要坚决落实中央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总体要求,继续从严控制个人购房贷款增量,严格落实差别化的.房地产信贷调控政策,配合做好北京市房地产调控工作,促进北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北京银监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将适时会同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调控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进行严肃问责。

  二、对离婚一年内的贷款人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从严防控信贷风险

  据有关方面反映,近期,购房家庭通过离婚手段享受首套住房贷款政策的情形有所增加,这既影响了调控政策效果,也容易产生财产纠纷、还款能力下降等问题,增加商业银行住房信贷风险。因此,对于离婚一年以内的房贷申请人,各商业银行应参照二套房信贷政策执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三、认真查询住房贷款记录和公积金贷款记录

  严格执行首套房贷认定标准,各商业银行在审核住房信贷业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查询北京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公积金贷款数据接入征信系统前,各商业银行定期汇总房贷客户信息提交住房公积金中心,由公积金中心查询查证后统一将公积金贷款记录反馈给各商业银行。对于经查询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确认购房家庭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的,可不再查询公积金贷款记录,按照二套房贷政策执行。各商业银行对于购房家庭住房记录、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公积金贷款记录等查询情况要留档备查。

  四、严格审核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资金来源

  严禁各类“加杠杆”金融产品用于购房首付款。各商业银行要根据“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加强对客户的尽职调查,认真核查购房人首付款资金来源,对使用“首付贷”等金融产品加杠杆的客户,应拒绝发放贷款。同时,各商业银行应加强消费贷及其他无*押信用贷款的管理,严禁以消费贷、个人经营性贷款等名义贷出资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

  五、严格审核借款人还款能力,防范投资投机购房带来的信贷风险

  各商业银行要严格落实月供收入比(不超过 50%)等政策要求,强化审核购房人收入证明材料。对于购房人提供虚假收入证明或不符合月供收入比要求的,不得放贷。对于已成年、未就业、没有固定收入且还款资金来源于其他共同还款人的借款人,商业银行应进一步严格住房贷款条件,原则上可参照二套房信贷政策执行。

  六、合理评估房屋价值,增强住房信贷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房地产真实价值的评估,要提高对房产价值真实客观的判断和评估能力,要依据房屋的合理评估价值进行放贷。商业银行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合作进行评估的,要加强对合作方的约束和考核,避免道德风险。

  七、加强对支行网点的业务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支行网点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指导,督促支行网点严格遵守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及自律机制确定的自律要求。对支行网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八、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与商业银行业务合作,建立商业银行合作中介机构退出机制

  各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尾款贷等违法违规金融产品和服务。对于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中介机构,各商业银行应立即中止与其业务合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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