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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的通知

时间:2024-06-02 07:54:16 通知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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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的通知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我们都跟通知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通知是机关对内部单位或平行机构,所发出之洽办或告知事情的文书。相信许多人会觉得通知很难写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关于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的通知,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关于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的通知

  一、严肃工作纪律

  1、严格执行上班签到制度,上班不准迟到、早退、脱岗、串岗、旷工、代替他人签到,严禁上班时间炒股、玩电子游戏、打牌、下棋、打麻将、出入休闲娱乐场所等。

  2、严禁工作中刁难或以粗暴方式对待服务对象。对涉企执法均须报局主要领导并报市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能实施,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活动。

  3、严禁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顶着不办或超过规定时限办结。

  4、严禁工作日和非工作日执行公务时中餐饮酒。

  5、严禁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旷工或者因公(私)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6、严禁索取、收受服务对象各类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接受服务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或者在服务对象处报销费用。不准利用婚丧喜庆等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7、严格公车管理和使用,公务用车均须局主要领导同意后,统一由局办公室派车。严禁酒后驾车。

  8、严禁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影响单位形象的行为。

  二、严禁政令不畅

  1、严禁有令不行。对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本局的决定和批办的事项必须坚决执行,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执行工作中遇到困难难以落实的,必须及时报告。凡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拒不执行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严肃整治“中梗阻”。凡工作人员对决定决策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出现政令不畅、效率低下等“中梗阻”问题的,一经查实对责任人有职务的先行免职,没有职务的调离岗位。

  3、严禁工作超时限。凡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本局作出的决定决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本局领导的批示件和交办事项,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承办股室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反馈;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承办股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情况复杂的,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的,责任股室应在时间节点和时限要求前及时向局领导报告并向上级机关领导作出书面说明。

  三、严肃会议纪律

  1、严格会议审批制度。各分管领导要求各分局、乡镇所、股室及二级机构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必须报局长审批。各股室及二级机构要求召开有关业务工作会议,必须先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

  2、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参会人员应当按照会议通知要求参加会议,原则上不得代会、请假,如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必须提前向主持会议的领导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委派其他人员参加。

  3、严格遵守会场纪律。参会人员应提前10分钟进场,并自觉关闭通讯工具或保持静音状态。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席,不得在会场交头接耳、接打电话,不得借故中途离开会场或场外长时间逗留。会议时间不得处理与会议无关的事务。参加会议或培训都必须带好记录文具,认真做好记录。

  四、严格请销假制度

  1、局领导班子成员因公外出或因事请假报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

  2、正副股职人员请假一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假;二天以上(含二天)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局长批假。一般工作人员请假一天由股室队负责人批假;请假二天由股室队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假;三天以上(含三天)分别由股室队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局长批假。

  3、国土资源所正副所长请假一天以内由驻片领导批假,二天以上(含二天)由驻片领导签署意见,报局长批假。一般工作人员请假一天以内由所长批假;二天由所长签署意见,报驻片领导批假,三天以上分别由所长和驻片领导签署意见,报局长批假。

  4、病假:三天之内可向分管(驻片)领导请假,四天以上(含四天)者须有医院或治疗部门出具诊断建议书向局长请假。住院者出院后仍需休息的,按医院证明由局长批准。请病假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天,90天以上的时间视同停薪留职。

  5、婚假、产假、丧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请假一律填写请假条,经审批后送人事宣教股备案。请假期满及时到人事宣教股销假。事假、病假等无任何手续,或虽经批假,逾期未归的一律按旷工论处,除扣发当月下乡补助外,并通报批评。

  五、严格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凡重要工作、重要社会动态、重大突发事件等重大问题,国土资源分局和乡镇所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同时向局主要领导、分片领导和局机关有关股室、二级机构报告,局机关各股室及二级机构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同时向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凡涉及个人的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必须向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

  六、严肃责任追究

  1、严格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室、督查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干部职工执行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违纪违规行为。

  2、严格问责处理。凡本系统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除对直接责任人严肃处理外,视情节轻重追究股室所队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凡发现本系统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责任股室所队和人员应当报告而不报告的,应当追究责任而不追究责任的,视情节对责任股室所队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以及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3、严格责任追究。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换岗、待岗、免职等处理,应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据党政纪有关规定进行追究;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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