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社保基数调整的通知
关于2017年社保基数调整的通知一
驻区各参保单位、个人:
根据市社保中心相关文件通知,自2017年4月起,缴费基数和费率调整如下: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3159元和15795元。
二、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的农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为2896元。
三、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标准和最高标准分别为3159和6731元。
四、自2017年4月起,阶段性降低我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由1.5%调整为1%。其中,单位0.5%,个人0.5%。
关于2017年社保基数调整的通知二
各县(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为统一规范阿勒泰地区2017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关于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71号)等文件精神,经地区社保局局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2017年度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机关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项目
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一)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二)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1.艰苦边远地区津、2.特殊岗位津贴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军队服务津贴);(三)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方津贴补贴、保留地区补贴、保留地区补贴保留额)。
事业单位:(一)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包括中小学教师、特殊教育教师、护士等按政策规定提高的部分);(二)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1.艰苦边远地区津贴、2.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军队服务津贴);(三)绩效工资(按人社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确定,填写100%的绩效工资金额)。
按照《关于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71号)文件规定,机关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工资基数项目中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有:警衔津贴、海关津贴、军队服务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不在以上范围内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一律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项目。
保健费属于地方津贴补贴,在职人员纳入机关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内。南疆工作补贴、政府特殊津贴、特级教师津贴暂不纳入机关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工资基数项目。
二、机关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计算
2016年1月前已参加工作的人员缴费基数的计算;
=(2016年度1月+2月+…+12月(应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项目的应发工资)+13月基本工资)/12;2016年度补发的当年的津补贴和工资要平均到2016年每个月,纳入2017年度缴费基数计算中。
2016年1月之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的计算;
=(2016年度参加工作当月+…+12月(应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项目的应发工资)+13月基本工资)/2016年实际工作月数;
三、职业年金与机关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项目构成、计算方法一致,个人缴费基数金额相同。
四、其他险种(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公务员、大病)在职人员缴费基数由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的月平均值进行确定。其中特殊岗位津贴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军队服务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教津贴、保密津贴、审计津贴、纪检津贴、……等经审核并正常发放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要纳入其他险种缴费基数项目内。
=(2016年度1月+2月+…+12月(应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项目的应发工资)+13月基本工资)/12
退休人员按2016年12月已发放的养老待遇统筹项目金额做为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请各县(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收到通知后,严格按照本《通知》的各险种缴费工资基数项目和缴费基数计算方法,调整、审核机关、事业单位2017年度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各项社保费应收尽收。
关于2017年社保基数调整的通知三
尊敬的客户:
接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通知,2016年度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92477元,月平均工资为7706元。
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从2017年7月1日起,社保缴费基数上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23118元)确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3082元)确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4624元)确定。
如有疑问,请与我司人事客服专员联系。
顺祝商祺。
关于2017年社保基数调整的通知四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通知,社保基数由原来的2160元调整到2340元,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缴费部分也相应调整。
城镇户籍、本地农业户籍员工:
公司缴纳部分:由原来的598.32元调整到648.18元;
个人缴纳部分:由原来的226.80元调整到245.70元;
外地农业户籍员工:
公司缴纳部分:由原来的598.32元调整到648.18元;
个人缴纳部分:由原来的188.60元调整到203.90元 。
注:4月份城镇户籍、本地农业户籍需加扣代缴大病医疗费用60元。外地农业户籍则不变。
以上信息请各位知悉,如有疑问请咨询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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