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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暂行办法2017
管理办法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下面是CN人才小编收集整理的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暂行办法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暂行办法20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创新创业学分用于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旨在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条 创新创业学分性质等同于“通识教育课”学分。自 2015 级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起,学生在校期间须获得创新创业学分,方可拥有毕业资格;2015 级之前的学生,修读的创新创业学分视为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
第三条 教务处、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中心、校团委、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作为创新创业学分认定责任部门,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课部)协同管理。
第二章 创新学分的认定范围
第四条 创新学分的认定范围包括学科竞赛、科学研究、发明创造、资格证书、科技文体竞赛、社会实践、科技成果转化等。
1.学科竞赛:指学生参加由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专业学术团体,或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主办的学科竞赛并获得相关奖项。
2.科学研究:指学生主持或参与学校发布的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教师科研课题、学校或学院(课部)举办的各类科研活动并取得成果,或在国内外正式刊物或重大活动上发表的论文或艺术作品。
3.发明创造: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
4.资格证书:由一定主管部门组织的、经考核后获得的各 类资格证书。
5.科技文体竞赛:指学生参加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类 竞赛项目,并获得证书或比赛奖项。
6.社会实践:指学生假期社会实践(如“三下乡”活动 等)、青年志愿者活动等,并有可展示的成果。
7.科研成果转化:指学生的专利以实施许可、技术转让或 技术入股方式进行技术转移等,学生占有公司股份 20%及以上。
第三章 创业学分的认定范围
第五条 创业学分的认定范围包括大学生创业训练项目、 创业竞赛、创业培训、创业实践活动、自主创业等。
1.大学生创业训练项目:指参加国家大学生创业训练项目 并结题。
2.创业竞赛:指学生参加各类型创业大赛并获相应奖项。
3.创业培训:指学生选修学校或学院(课部)开设的各类 创业培训课程并获得结课证明。
4.创业实践活动:指学生积极参加学校或学院(课部)组 织的创业沙龙、论坛、讲座等实践活动并获得积分证明。
5.自主创业:指学生在校学习或休学期间自主创建公司, 完成公司登记注册并顺利运营。
第四章 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程序
第六条 各学院(课部)及有关部门统计学生所获学分, 报教务处学籍与信息科认定并登记。 第七条 同一项目在同一学期内不累加得分,只记最高创新学分分值;同一项目跨学期再次获得更高档次奖励,以计算补差值的方式记录学分;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取最高值计创新创业学分,不重复计算。
第八条 创新学分主要由学院(课部)统计上报、教务处负责认定,其中,科研成果转化学分由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负责、学院(课部)配合认定,并由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统一报教务处核查、登记。创业学分由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和校团委负责、学院(课部)配合认定,由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和校团委统一报教务处核查、登记。
第九条 学分认定程序
1.学生申报:每学年春季学期 6-15 周,学生本人申报信 息, 并按要求准备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待查。
2.认定责任部门审核、认定:每学年春季学期 15-17 周,创新创业学分认定责任部门组织人员对学生申报信息进行审核、认定,对不符合认定标准的申请项目予以回退。
3.创新学分上报:创新学分每学年春季学期由学生填写《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申请表》,每学年春季学期 17 周前经学院(课部)统一报教务处认定,学生提交的认定材料、认定结果等资料视同试卷,由教务处留存入档;科技成果转化类学分由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认定,并经学生同意、学院(课部)会签。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将可获得学分的.学生名单及材料每学年春季学期 18 周前送教务处学籍与信息科核查、登记。学生提交的认定材料、认定结果等资料视同试卷,由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留存入档。
4.创业学分上报:除“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由学生申报、学院(课部)上报外,其他类型创业学分的认定由学生填写《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申请表》,凭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课部)创新创业教育专员签字同意后,向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中心或校团委申请。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和校团委审核认定后,于每学年春季学期 18 周前将可获得学分的学生名单及材料送教务处学籍与信息科核查、登记。学生提交的认定材料、认定结果等资料等同于试卷,由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和校团委留存入档。
第十条 学生填写的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凡弄虚作假者,取消所获得的相关学分和待遇,并以作弊论处;因项目或活动组织部门及相关教师管理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认定的学分违背本规定、与实际不符的,需重新认定;认定中出现违规问题的,视情节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争议事项,报教务处及 相关学分认定责任部门或单位协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5 级起开始与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配套执行。学校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学分认定责任部门及相关学院(课部)可根据各自工作的特点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中心、校 团委、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