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精品)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起诉立案后,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裁定驳回其程序上请求的裁判行为。驳回起诉是当事人程序意义上的诉的处理。
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受理后,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行为。驳回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实体意义上的诉的处理。
在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这两者不易区分,其主要区别有:
(一)两者的性质不同
驳回起诉只是当事人程序意义上诉的否定,并不是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否定,如果当事人的起诉因缺乏某一要件而被裁定驳回起诉后,还可以以同一事实对相同的人再行起诉,即可以用同一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再次起诉。驳回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实体意义上的诉的否定,是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否定,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对相同的.人再行起诉。
(二)两者使用的范围不同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适用于不符合受理案件的案件。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出现不符合受理案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在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案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受理条件是《民诉法》第108条所规定的四个条件,此条件都是形式要件,而非实质要件。比如原告与本案没有法律利益,属原告不合格,则不合格原告的起诉是没有诉权的起诉。人民法院受理了这类起诉,就应裁定驳回不合格原告的起诉。对因起诉的条件有欠缺被驳回起诉的,在其具备条件后,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限内重新起诉。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受理了《民诉法》第111条所列情形的起诉,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可裁定驳回起诉。
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于符合受理的案件,在这类案件中,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按照法律规定,不能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作出的处理。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适用于下列情形:
1、因证据不足,主要事实无法查清的案件的案件,根据我国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案件因证据不足,主要事实无法查清,当诉讼终结时,原告就要承担败诉风险。在审判实践中,有的法院采用裁定驳回起诉的做法,这样做,无疑是剥夺了原告的起诉权,案件证据不具,主要事实不清,是缺乏事实根据,是原告缺少胜诉证据,并不影响起诉条件,因而不能用驳回起诉,而应适用驳回诉讼请求。
2、因诉讼请求不合法、不合理。比如原告起诉被告偿还因赌博所生债务,因其要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是非法利益,而不是合法利益,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3、原告因其超过诉讼时效而起诉。在民事审判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而起诉的其诉权仍然存在,但将丧失胜诉权。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案件,人民法院仍应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4、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审理认定原告起诉的被告不合格,即被告不是正当被告。给正当被告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原告所指控的事实不是被告所为;二是原告与被告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三)法律后果不同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法律后果是撤消立案,停止诉讼程序,驳回起诉并非必须否定当事人的案件权利,只是因为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条件,因此,如果当事人再次提起符合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 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消原则,驳回起诉,引起程序和实体双重法律后果。从程序上看,根据两审终审的原则,这种驳回起诉的裁定,引起诉讼程序的终结,当事人不得上诉;从实体上看,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也不得再行起诉,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是终结诉讼程序。即法院通过审理后,对当事人的实体请求不予支持,当事人不得再行起诉。当事人对于第一审程序中驳回起诉的裁定或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都可以上诉,但对第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均不得上诉。
(四)适用法律文书不同
驳回起诉是解决程序上的问题,因而用裁定的方式,而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问题,因而用判决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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