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假的规定,一般是三天,但是符合晚婚的情况则需要参考地方的计划生育条例。此外,现役军人的婚假也有所不同,那么现役军人婚假多少天?现役军人晚婚多少天?下文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丧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只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
此外,《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是:
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享受晚婚假;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故现役军人婚假最长为:
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具体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7天(不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7、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婚假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公司有很多员工是从刚毕业就进公司工作的,如今多年过去了,因此,大家现在都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了,有一些员工已经登记结婚了,但未请婚嫁。由于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公司并没有看到国家层面的关于婚假具体是如何休假的规定。为方便管理,公司想制定了一个关于婚假的新制度,想在制度中明确一些条件,比如在制度中约定领证后一年内,并经过职代会和公布的流程,方可以休婚假等。
请问:
(1)法律上有没有规定婚假的有效期?公司制度中如此约定是否可行?
(2)如果公司的制度中没有明确约定有效期,有的员工领证结婚3年后才要求休假的,公司是否必须批准?
(3)如果公司实施婚假制度了,可否在其中明确之前没有使用婚假的人,必须在某段时间内休掉,否则视为放弃?
律师提醒:
这里主要涉及的就是一个休婚假的有效期问题。那么婚假有没有一个类似于时效一样的限制呢?这里我们就公司提到的问题逐一分析,就能知道答案了。
1、关于公司提到的在新制定的制度中增设休婚假的条件的条款,是有效的。因为对于婚假,法律层面只规定了假期的天数、待遇等等,但是至于结婚后多长时间内使用才有效,我们在查阅了国家、国务院部委以及上海的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条例后,都没有看到明确的规定。因此,在法律制度空白的情况下,应当属于公司自主管理的范围,公司可以通过有效的制度来规定。从规定条文本身的合理性和民主程序出发,公司的建议“一年”以及“经职代会通过”的话,应该是完全有效,一是因为一年的规定合情合理,二是经民主流程一致通过的制度对员工和公司都具有一定约束力(违法性条款除外)。
2、视情形而定。如果公司现行制度没有限制规定,且该员工在结婚登记之前就一直在公司工作的,当其凭结婚证等证明文件向公司请休婚假的,由于公司先前没有做出限制,所以,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下公司是需要批准其婚假的。
3、其实,这是一个“两可”的问题。因为一方面法律有“不溯及既往(但新规定有利于当事人的除外)”的原则,所以当公司的规定对员工的权利做不利规定的时候,其效力如何会存在疑问;但是另一方面,如果经过一定的公开的、民主的程序并且经职工的同意通过了,那么我觉得这个溯及力还是可以有依据的,个人觉得规定是有效的,但是仅供参考,若要保证法律无风险,则规定只往后有效力,往前的还是个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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