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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作品的版权保护

时间:2021-02-14 11:50:44 职场维权 我要投稿

对网络作品的版权保护

  版权保护,又称著作权,最终目的不是“如何防止使用”,而是“如何控制使用”,版权法的实质是一种控制作品使用的机制。中国因特网版权保护的关键是在促进网络发展和保护著作权人利益间寻求平衡,当务之急是尽快完善这方面的立法。

  网络作品,简言之,是在因特网上出现的作品,又称为数字化作品。数字化作品是借助于数字化技术而产生,这里所谓数字化技术是指依靠计算机技术把一定形式——如文字,数值,图形,图象,声音等——的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并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以对它们进行编辑、合成、存储、采用数字通讯技术加以传送,并在需要时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再还原成文字、数值、图形、图象、声音的技术。在陈卫华诉《电脑商情报》一案中,《电脑商情报》未经许可所转载的《戏说MAYA》一文即陈卫华发表于其个人主页上的数字化作品。网络作品受中国《者作权法》保护的法律依据何在呢?应该说,中国现行《著作权法》对网络作品的保护无明文规定,《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的八类受保护作品中也未包括数字化作品。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对受保护作品的含义进行了解释,根据该条款,“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因此,网络作品能否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关键在于其是否符合《实施条例》对“作品”所下的定义。数字化作品尽管脱离有形载体,但并不影响其独创性,并且任何上载到因特网的文件必须输入到3w服务器的硬盘驱动器内,即以数字化形式固定在计算机的硬盘上,这种固定的结果,是能够被他人使用联网主机所阅读、下载、或用软盘拷贝或直接打印到纸张,因此其符合“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要求。究其根本,网络作品与其他作品的不同在于所借助的载体,这种数字化的思想表达方式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作品的特征,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这种保护也与国际上对网上作品版权保护潮流相符,根据1996年12月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下称WCT)规定,网络作品的作者应当享有“专有权”。

  开放和共享是因特网的生命。因特网的这一特征使得网络作品有别于传统作品。对网络作品的作者而言,其作品一旦上载,传播范围将很难确定,同时网上作品确实也应该会被更多的网络使用者阅读。如果将网络作品的保护与传统作品的保护一视同仁,不仅在技术上难以操作,更有可能遏制中国网络业的发展,这就需要在网上作品的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重新寻求平衡点。因此适当扩大网络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显得十分必要。

  所谓合理使用制度,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第22条的精神,是指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已发表的作品,无须付费,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出处,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合理使用是版权法中唯一维护版权使用者权利的机制。网络作品的合理使用应包括现行《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以及针对网络作品的特性所增加的特别规定,例如个人浏览时在硬盘或RAM中的复制;用脱线浏览器下载;下载后为阅读的打印;网站定期制作备份;远距离图书馆网络服务;服务器间传输所产生的复制;网络咖啡厅浏览等。这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发表于电子布告栏(BBS)上的作品,将作品上载于BBS的`目的一般是作者希望其作品更广泛的被传播,因此他人自行将BBS上的作品粘贴于其他BBS上的行为应认定为合理使用。当然,如果将作品删改或更换署名后再送到BBS就显属侵权了。

  网络作品合理使用范围的扩大并不意味着网络作品是公有财产。在这里,必须区分“合理使用”与“自由使用”的界线。判断合理使用的关键是作品使用目的,即是为商业营利还是个人欣赏研究。在《电脑商情报》侵权一案中,该报纸刊载网上作品的商业目的是显而易见的,当然不属于合理使用。同理,网络使用者免费阅读和下载网站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但下载后自行复制并出售复制品就是侵权行为了。

  版权也可以采取预防侵权措施,在选择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平台登记备案,特别是各种草根版权资源选择包括并不限于数字指纹技术 数字水印技术,反盗载技术,融合可信时间戳技术 公证邮箱等可信第三方群技术的大众版权保护平台等进行存证,进行数字作品存证时间认证和多纬度智能认证,其科学性 可以自主验证对证.版权纠纷时,提供初步证据,需要时司法鉴定机构,提高法律证据有效性,这是在欧洲发达国家已经盛行很多年,与官方人工登记 预防侵权相互补充。

  近年来,中国对著作权法体系进行了全面修订,完善了著作权的法律内容,增加了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从立法层面上解决了网络著作权的保护问题。英国伦敦大学国王学院大卫·卢埃林教授认为:“中国著作权法的完善,尤其是2001年对著作权法的修订,对保护创作成果产生了积极、深远的作用。”

  商业软件联盟的统计显示,过去几年,商业软件产品的盗版率在中国已呈稳步下降趋势,与2003年相比,盗版率下降了10%。“为保护制造商权利,中国政府在完善法律、加强执法力度和促进企业合法化上所做出的努力是值得赞扬的。”微软公司助理总法律顾问汤姆·鲁宾表示。

  2005年以来,中国加大了打击网络环境下侵权盗版活动的力度。国家版权局协调有关部门,连续3年开展了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在出席“2007国际版权论坛”时介绍,目前,在中央8个部门共同开展的网络文化环境整治活动中,有关部门共查处网络侵权案件608件,关闭非法网站280余家,没收用于侵权盗版活动的服务器110台,有效遏制了网络侵权盗版活动的蔓延,在全社会形成了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强大声势。

  对于中国互联网的版权保护,凯普林格尔评价说:“中国拥有世界上最多的互联网用户,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政府所做的努力是非常令人惊讶和叹服的。尽管中国还有一定数量的盗版存在,但我们看到了中国政府在版权保护方面所表现出来的决心和所做出的努力。”

  虽然我国在版权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但不可否认,电脑软件的盗版率依然很高。在市场上,很大比例的商业软件仍被非法拷贝。在软件保护方面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针对在某些领域出现的盗版较为严重的现象,国家版权局正在努力加大对侵权盗版活动的处罚力度。对此,汤姆·鲁宾先生认为:“有效地保护版权对中国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网络环境下的盗版侵权,特别是非法下载音乐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立法和司法机构都在为解决这一问题而努力。“这将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除了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社会问题等诸多因素外,加强国际合作非常重要。”汤姆·鲁宾说。

  2007年6月9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在中国正式生效。与会者认为,这将更有利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发展以及国际合作进程的推进。

  除了更有效、更严格的法律保护外,知识产权中的技术保护措施也非常重要。大卫·卢埃林提出:“网络版权权利人应与权威机构携手合作,寻找从技术上保护知识产权的手段,从源头上杜绝网上擅自复制的侵权行为。此外,制定实施合理的定价上网工程,鼓励用户下载授权版本,也是抑制网络侵权的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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