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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工资的七个合法途径

时间:2018-04-23 16:17:42 职场维权 我要投稿

追讨工资的七个合法途径

  经济颓势的寒潮仍在蔓延,作为弱势一方的劳动者如何向老板们追讨工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追讨工资的七个合法途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想要知道更多的资讯,请多多留意CN人才网!

追讨工资的七个合法途径

  途径一

  学习维权“心中有数”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为工资发放产生纠纷,最好先拨打“12333”咨询电话,了解维权渠道。 “12333”为全国统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电话,通过便捷的电话咨询,可以避免因不了解国家规定而产生误解,也避免因不了解维权程序而徒增维权成本,甚至耽误维权。值得一提的是,“12333”不仅是咨询电话,一些地方同时也是投诉、举报电话,即可直接进入途径四追讨工资。

  途径二

  与用人单位“私了”

  发生工资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私了”,这是上上之策,既能快捷、低成本化解纠纷,也能够得到裁判机关的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支付工资报酬……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途径三

  通过调解组织调解

  请调解组织介入处理

  发生工资纠纷,如果不能私了,可以找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调解组织,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等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调解协议可申请支付令

  对拖欠工资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置换调解书

  对工资纠纷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置换仲裁调解书,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司法确认。置换为仲裁调解书或者进行司法确认的,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5号)第11条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不经仲裁程序,根据本意见关于司法确认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24号)第七条规定:“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当事人双方提出的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受理,对合法的调解协议,可以出具仲裁调解书。”

  途径四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由劳动监察部门依法查处

  发生工资纠纷,可直接拨打“12333”电话,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也可以直接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办公场所进行投诉、举报。通过行政部门查处,劳动者不用自行打官司、自行提供证据,维权时间大大缩短。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投诉、举报要在2年内

  在工资纠纷发生的2年内,要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否则,超过2年期限,可能得不到保护。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重大违法行为进行公布  劳动监察部门除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直接查处外,还通过向社会公布曝光欠薪单位,借助社会监督力量预防欠薪行为。

  法律依据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第五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已经依法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布:(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途径五

  申请劳动仲裁

  申请劳动仲裁

  因支付工资发生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在和解、调解仍无法化解纠纷时,可申请仲裁,当然也可直接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先予执行

  因工资纠纷已严重影响劳动者生活的,劳动者可申请仲裁机构裁决先予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可终局裁决

  工资金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即使不服也不能直接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仲裁时效为一年

  工作期间拖欠工资发生纠纷的,劳动者可在离开单位的一年内申请仲裁,超过一年可能得不到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途径六

  提起民事诉讼

  直接起诉

  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有工资欠条明确记载拖欠工资金额,不涉及其他劳动争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无需先行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仲裁后起诉

  一般来说,劳动争议包括工资纠纷,都必须先申请仲裁,经过仲裁程序后,才能向法院起诉。至于可终局裁决的工资纠纷,由于终局裁决是限制用人单位诉权,对于劳动者而言,无论终局裁决还是非终局裁决,都可以直接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途径七

  启动刑事追责程序

  启动刑事程序的要求

  如果拖欠工资情节恶劣,经过行政处理程序仍不支付的,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这是追讨工资的终极手段,因此要求也比较严格;

  主观上要有故意不支付工资的恶意,如转移财产、逃匿等行为;

  刑事程序的效果

  动用刑罚手段追讨工资,可以实现两个支付效果:

  威慑作用,让欠薪方迫于压力“主动”支付工资;

  人民法院可以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要求支付工资。

  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

  既追究单位(判处罚金),又追究个人即责任人员(判处徒刑、罚金);

  既追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也会追究承包工程的包工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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