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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论文

时间:2023-07-29 15:50:59 毕业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环境污染论文优选【15篇】

  无论是在学校还是在社会中,许多人都有过写论文的经历,对论文都不陌生吧,论文对于所有教育工作者,对于人类整体认识的提高有着重要的意义。如何写一篇有思想、有文采的论文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环境污染论文,欢迎阅读与收藏。

环境污染论文优选【15篇】

环境污染论文1

  一、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的利益困境

  根据目前的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采取单一的无过错规则原则调整。依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受害人有损害、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规则的归责原则更多地是从被告的义务角度而非原告权利角度分析问题的,然而无过错责任又将原告的权利放在了考虑的优先位置。因此,我们可以称之为“受害人本位”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条款。但是“受害人本位”的规范模式在现实中存在一些背反的情形,造成一些利益困境。

  1.加害人和受害人均在实施环境污染行为

  这种情况在水污染问题领域比较常见。我国水污染案件常常导致水产养殖业的损害,催生了一系列典型案例,如“李国发诉东风灌溉区管理处污染损害赔偿案”、“天津乐亭重大渔业污染侵权案件”等,这些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率先确立了污染侵权责任的无过错归责原则,将“是否符合排放标准”排除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然而,养殖业也是对环境有破坏作用的生产活动。养殖密度超过水体容量、饵料剩余、水产肥料和生物代谢产物的积累都会导致水体富营养化或者水体污染。近年来,国内水域常发的“水华”、“赤潮”等灾害都有水产养殖业的作用因素。20xx年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第一次全国环境污染源普查公报》称,水产养殖业排放的COD55.83万吨,总磷1.56万吨,总氮8.21万吨,分别占全国排放总量的1.84%、3.69%、1.74%。水产养殖业投放的抗生素也是导致大江大河中抗生素残余的罪魁祸首,全国人用抗生素占总量48%,而52%都是兽用抗生素,投放在养殖水域中的抗生素是江河流域中抗生素残留的主要原因。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使水污染的受损方在诉讼中居于相对优势的地位,造成了一种可能性:利用同一环境资源的两家企业同样造成污染,但是法律优先保护受害方。在适用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条款时,哪一家企业对水体造成的危害更大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谁受到了损害,受害方通过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获得赔偿,甚至要求另一污染企业停止侵权行为,而损害赔偿却无益于环境保护,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条款的立法目的已经流失。而从另一方面看,“对于环境损害事件,若仅以损害事实发生及因果关系存在,即认定侵权责任成立,则企业经营者的排除污染责任将成为绝对责任,对于企业经营者未免过苛,而有害于工业化之进展”。

  2.受害方本身的违法行为导致环境污染损害发生

  由于港口疏浚施工造成的海域污染案件中此种情形较多。近年来,我国经历了港口建设的高峰时期,同期我国的海域使用制度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以前任由沿海农民通过承包方式自主利用海域成为历史,取而代之的是20xx年海域使用管理法所确立的“海域功能区划制度”和“有偿用海制度”。因此,沿海农民在港口及其周围海域所进行的养殖活动,由于“海域功能区划”的确定和港口法的实施,由法律所不禁止变成禁止的活动。同时,港口施工建设经常会造成沿海养殖物损害,受害的农民一般是以“海域污染损害”为由提起诉讼。在此类案件中,沿海从事养殖的农民的养殖利益是否合法成为审判中常见的争议问题,如青岛海事法院(1999) 青海法威海事初字第84号判决、(20xx) 青海法海事初字第41号判决、(20xx) 青海法海事初字第23号判决、(20xx) 海事初字第006号判决;大连海事法院(20xx) 大海锦事初字第16号判决;厦门海事法院(1999) 厦海事初字第019号判决;北海海事法院(20xx) 海事初字第004、005、006号判决、(20xx) 海事初字第012号判决等。正如此类案件的某一判决书指出的:“如对其违法利益予以保护,无疑是鼓励原告可以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可以非法使用海域和非法养殖,其产生的负面效应将是其他公民和法人纷纷效仿,其结果将是对国家法制和国家海域的破坏。”如果忽视港口管理机关或者经营企业进行港口维护和建设的正当职权以及国家海域使用制度,对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做过于宽泛的认定,将不利于国家法律的实施。

  二、从比较法角度看环境污染侵权存在多元归责原则

  虽然早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就有观点指出,“单一的无过错原则无法适应变化多端的环境侵权类型,应该建立以无过错责任为主,公平责任、风险责任、过错责任为辅的结构体系”。但是更具有普遍性的观点是,无过错归责原则是法治发达国家在应对工业化大生产带来的污染侵害问题时采取的普遍且唯一原则。这种认识有片面之嫌,单纯的无过错责任无法适应现实的复杂关系,在前文分析的利益困境中,很容易发现法院并未简单适用无过错责任,而是从其他角度实际上给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成立附加了其他的构成要件。

  1.有的国家在环境污染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有范围和条件限制

  在比较研究中一般将德国环境责任法第1条作为德国对环境污染侵权采取无过错归责原则的依据。但是该条的内容是:“由于附录一列举之设备对环境造成影响而导致任何人身、健康受损或财产损失,设备所有人应对受害人因之所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很明显,相对于我国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条款附加了前提条件,即只适用于环境责任法中附件一详细列举的96种“设备”造成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立法对严格责任的适用没有给法官留下任何灵活把握的空间。此外,德国环境责任法第5条还规定了“忍受限度”内的免责:“如果设备运行符合预期目标及相关规定,且财产仅遭受轻微损失,或者根据当地普遍情况,损害在可以忍受的合理限度内,对于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应予免除。”就“忍受的合理限度”问题,日本的司法实践作了进一步探索,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可以用“忍受限度论”或者“新忍受限度论”判断的过失完全取代通说中的过失和违法性的二元可归责性结构。

  即忍受限度的衡量要考虑以下因素: (1) 受害人方面的损害的性质(健康损害、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及其轻重情况;(2) 加害人行为的社会评价(公共性、有用性);(3) 设置防止消除损害设施的状况; (4) 是否遵守管制法规; (5)客观方面的工厂所在地; (6) 据先住后住关系等周边情况个别地确定忍受限度。相反,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的'“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任何前提,成了一条“抽象规则”,适用范围只能取决于司法实践如何解释“污染”。随着人类知识的发展,乃至整个发展观念的转变,人们认识到自身所有的生产行为都会带来环境影响,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污染”的适用界限实际上是人类的所有行为。侵权责任第65条可能会成为一项抽象规则适用于所有的人类活动。

  2.有的国家对部分环境污染纠纷适用不动产相邻关系调整

  在德国,环境污染纠纷不仅受环境责任法调整,还受到民法条款调整,其中德国民法上有关“不可量物侵入”的规定也在发挥调整环境污染纠纷的作用,即第906条规定:“在干扰不损害或者较轻微损害土地的使用的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不得禁止煤气、蒸汽、臭气、烟气、煤烟、热气、噪声、震动和其他来自他人土地的类似的干扰的侵入。如果此类干扰对土地的通常使用或者对土地的收益所造成的妨害超出预期的程度,所有权人可以要求适当的金钱赔偿。”从文义上看,对于相邻关系的环境污染纠纷并没有采取无过错归责原则,而是采用了类似“忍受限度”的标准,即“超过通常使用或者预期损害”的程度。第906条还规定了若干判断标准: (1)依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确定和估价的干涉,不超过在此规定中规定的极限值或者标准值的,通常为非重大妨害; (2) 对于在依联邦公害防治法第48条发布的并且能够反映技术发展水平的一般行政规定中规定的数值,适用相同规定;(3) 重大妨害为因按当地通行的使用方法使用他人土地而引起,并且不能够通过在经济上可以要求此种使用人采取措施加以阻止的限度之内。其中第(2) 项正是我国司法解释明确排除的对“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的免责。德国民法第906条规定的救济方式上也有特殊之处,对于其中不属于重大妨碍的侵入,相邻关系人有义务忍受,而对于其中重大且用通常方法无法避免的侵入,经过行政许可的营业造成侵入,受害方只能要求金钱补偿。

  三、环境污染侵权条款适用需要的调整

  在审视现有环境侵权诉讼案例后,很容易发现环境侵权条款在侵占其他侵权条款的传统领域,以至于许多邻里纠纷都被纳入环境侵权领域,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调整环境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和条件,防止环境侵权责任条款变成新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同时,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条款的适用也有必要进行调整。

  1.确立认定污染的“合理忍受限度”标准

  在新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中,应当运用“合理忍受限度”标准认定“污染”。环境问题类型复杂而且新类型不断涌现,目前引发诉讼争议较多的噪声、光污染、电磁污染问题就还没有相关法律规范标准。“什么是污染”这个判断在法律上由这样两种方法完成:一是让它成为一个类似过错的,交由法官来决定的概括构成要件;二是在法律上进行具体列举,类似于德国环境责任法第1条。目前只能采取前者方式,也就是在立法上给法官概括的指示,才能让环境侵权责任条款更能适应个案的需要,更能给予当事人必要的保护。通过法条具体列举的方式,试图涵盖所有的污染类型也是不可能的,法律只能回到抽象概括的方法给“污染”一个抽象的定义,或者抽象的标准。实际上两大法系在污染造成损害的界定上都采取了类似“合理忍受限度”的标准。除了前文提到的德国民法、环境责任法上的规定和日本司法实践中的学说观点外,美国1965年的“侵权法重述.

  (二)”在判断对环境有污染的“超常危险行为”时,也采取了类似的标准,要求法官在判断中考虑:该活动多大程度上不属于通常的习惯、从事该活动的地点的不适当性、对社会的价值被其危险性超过的程度等。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新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时已经在采用该项原则。在“陆耀东诉永达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中,上海浦东新区居民受到永达公司经营场所夜间照明的干扰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支持了受害居民的诉讼请求。在判决中,首先依据《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认定永达公司照明灯光属于障害光,接着指出“其射入周边居民居室内的外溢光、杂散光,数量足以改变人们夜间休息时通常习惯的暗光环境,且超出一般公众普遍可忍受的范围,光污染程度较为明显”。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应当引入类似“合理忍受限度”的认定标准。

  在光污染、噪声污染、电磁污染等新型污染中,要根据当地普遍情况,损害在可以忍受的合理限度内,或者该行为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有重要意义,对于该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予免除损害赔偿责任。该规定的意义不只是排除一些明显轻微的环境破坏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更重要的是对于一些新型的、对环境有负面影响的人类活动,不必要马上让其承担被诉、被禁止,以及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而是要给新的营业、生产或者生活方式留有一定的发展空间。

  2.运用不动产相邻关系调整相邻环境利用关系

  在争诉双方同为污染企业利用环境,或者同为居民生活利用环境的情形下,应当运用不动产相邻关系调整环境利用关系。如同德国物权法第906条规定,我国物权法上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也明显是要在环境污染领域发挥作用,调整利用环境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对于不动产相邻关系之间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光、电辐射等有害物质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物权法第90条规定来处理,即“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在水污染纠纷中,特别还要适用物权法第86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用物权法相邻关系调整此类纠纷相比较用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调整此类纠纷有明显的不同。

  物权相邻关系处理的原则要遵循物权法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明显有利于受害方,这种安排是为了矫正现代化工业生产造成的一种实质上的不公平,即一方面是居民的人身、健康权利受到的不可挽回的损害,另一方是实力强大、肆无忌惮破坏环境的大企业。然而,从司法实践来看,不受限制的环境侵权责任条款的适用范围已经远远超出了这些领域。每个人、企业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同时也有合理利用环境的权利,在不涉及人类生命、健康的情况下,不能将一部分企业利用环境的权利或者“污染环境的自由”置于另外一些企业之上,或者将某一部分居民享受环境的权利置于另一部门居民之上,而且谁处在法律保护的优先地位完全取决于谁受到的损害先出现,或者谁先起诉。因此,我们在不涉及人的生命、健康的相邻关系环境纠纷中,还是应当发挥物权法上相邻关__系规定的作用,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

  3.环境污染造成人身损害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条款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从本质上看是配置人类利用环境的权利,通过污染妨害排除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它可以直接决定哪些民事主体具有优先利用环境的机会。在多数情况下,通过法律获得保护的是民事主体的利益和机会,而非环境本身。法律本质上是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影响只是它的间接效果。环境法实施的基本目标首先应当是维持有利于人类生存的环境。因此,在对环境有负面影响的各类污染行为中,应当首先禁止危害人类生命、身体健康的环境污染行为,而且对于生命、身体健康遭受损失的受害人,法律应当优先保护,减少受害人的证明成本,适用无过错责任。涉及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损害的环境污染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对“污染”行为做较为宽泛的定义,一些对环境负面影响尚未充分认知的人类活动也可以纳入其中,保证人类在遭受生命、健康损害时有充分机会获得补偿。某些对环境有高度危险的生产活动可以纳入高度危险责任调整,对环境有高度危险的活动造成环境污染,并导致财产损害的情况,同样也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

环境污染论文2

  摘要

  工业革命以及其后的技术发展,使得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世界经济达到了空前繁荣的时代,同时,人类对环境影响的深度和广度也不断加强,人类赖以生存的大气、水、土地、生物乃至外层空间不断受到破坏。环境问题也相应超越国界,发展成为区域性的、全球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问题,即国际环境问题。而国际环境法作为环境法与国际法的边缘学科,可见其意义重大。

  国际环境保护立法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发展迅速,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有关国际环境方面的公约和条约的数量与日俱增。从1972年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1992年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到1997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尽管面对日益加剧的环境污染,国际社会已先后制定了许多相关的环境污染防治法,但世界局势毕竟是纷繁芜杂的,环境问题仍然层出不穷:跨国界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问题,国际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保护、执行监督问题,发达国家在国际环境污染防治中的地位、作用及其应承担的义务等等。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如何让各国签订的各个公约、条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使得国际环境污染得到切实有效的控制,进而使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向着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发展。

  在下面的章节中,将进一步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

  关键词:国际环境污染,污染防治,法律责任,发达国家

  一、国际环境污染的严峻现状

  1、国际环境污染问题的产生和发展

  环境问题自古就有,但是大规模环境问题的形成和发展则是工业革命以后的事情。工业革命以及其后的技术发展,使得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世界经济达到了空前繁荣的时代,同时,人类对环境影响的深度和广度也不断加强,人类赖以生存的大气、水、土地、生物乃至外层空间不断受到破坏。环境问题也相应超越国界,发展成为区域性的、全球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问题,即国际环境问题。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人类在发展中遇到的国际环境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生态破坏,生态破坏是国际环境问题的首要表现。由于人类的毁林开垦、围湖造田、乱挖滥采、超载放牧与捕捞、不合理的灌溉等行为,引起了土地的荒漠化、盐碱化、水土流失、植被的破坏、淡水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减少以及一些病虫害的流行等。这些问题在实际生活中有如下特点:范围不断扩大、时间延续长久、问题发生频繁,一些问题已超出自然界的自净与自救的极限,引起一系列生态危机。二是环境污染,18世纪末,资本主义国家的产业革命从纺织工业开始,以建立煤炭、钢铁、化工等重工业而告完成。煤的大规模应用产生烟尘、二氧化硫和其他污染物质,而冶炼业生产排放的有害物质更对各地区的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化学工业的迅猛发展是生产中分离出的氯化氢、硫化氢等排入大气,亦产生许多不良后果,如污染大气,侵蚀衣物,损毁建筑物,使树木枯黄、庄稼受害、河鱼中毒等等。此外,水泥工业的粉尘,造纸工业的废液,及染料、炸药、石油、酸碱精致等生产过程中的物料流失等,也给环境带来污染。20世纪20年代以来,石油和天然气的生产急剧增长,石油在燃料中的比例大幅度上升,使石油污染日趋严重。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国际环境问题有了新的变化,局部地区的问题逐步演变为全球性的问题;暂时性的问题演变成长远的问题;潜在性的问题进一步恶化演变成公开性的问题。

  可见,环境问题可以分为两大类型,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因而污染防治是环境保护事业的'两大任务之一。事实上,由于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对环境资源和人体健康的危害较之生态破坏更为直接和显而易见,而且环境污染往往又是生态破坏的直接原因,所以各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基本上是直接起源于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各国国内尚且如此,国际环境的污染问题就更应得到重视和有效的解决。

  2、严峻的现状

  “本世纪以来,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人类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物质财富,加速推进了文明发展的进程。与此同时,人口剧增、资源过度消耗、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南北差距扩大等日益突出,成为全球性的重大问题,严重地阻碍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继而威胁着全人类的未来生存和发展。”①

  由联合国列出的威胁人类生存的全球十大环境问题包括:

  (一)全球气候变暖;

  (二)臭氧层的耗损与破坏;

  (三)生物多样性减少;

  (四)酸雨蔓延;

  (五)森林锐减;

  (六)土地荒漠化;

  (七)大气污染;

  (八)水污染;

  (九)海洋污染;

  (十)危险性废物越境转移。

  从这十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中不难看出,“污染”是直接或间接导致这些问题产生的“罪魁祸首”。

  而目前,就我国的环境污染来看,形势是相当严峻的。

  “我国有80%左右的污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入水域,造成全国三分之一以上的河段受到污染,90%以上城市水域污染严重,近50%的重点城镇水源不符合饮用水标准。我国地下水也普遍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湖泊的污染也有增无减,富营养化程度逐年加重。另外,水污染导致城市缺水现象更加严重,我国南方城市因水污染导致缺水量占这些城市总缺水量的60%-70%.”②

  日趋严重的水污染不仅降低了水体的使用功能,进一步加剧了水资源短缺的矛盾,对我国正在实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而且还严重地威胁到城乡居民的饮水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健康。除此以外,我国还面临着固体废物污染、大气污染、放射性污染等等问题。

  由此可以想象,国际环境的污染已经达到什么样的程度,而环境保护工程的前景也是不容乐观的。

  “在这种严峻形势下,人类不得不重新审视自己的社会经济行为和走过的历程,认识到通过高消耗追求经济数量增长和”先污染后治理“的传统发展模式已不再适应当今和未来发展的要求,而必须努力寻求一条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相互协调的、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求而又不对满足后代人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可持续发展的道路。”③

  3、国际环境污染防治法的发展

  有关环境保护的国内立法,早在中世纪时就在一些国家出现。但国际上保护环境的努力,直到二十世纪初才逐渐开始。最早的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野生物种的保护;另一方面就是界河和国际河流的渔业管理和水污染的防治,最著名的例子就是美国和加拿大1909年签订的《美加界水条约》。

  二战之后,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开始不断增多。

  1954年《国际防止还上油污公约》是最早的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

  《长程越界大气污染公约》是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于1979年签署的,1983年生效。该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大气污染的区域性公约,在控制酸雨污染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1982年12月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通过的,我国于1982年12月10日签署,并于1996年6月7日批准加入该公约。

  为和平地利用核能,防止核能利用给人类带来危险,国际社会通过许多关于防止放射性和核污染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公约,主要有1936年8月通过的《禁止核武器试验条约》、1968年7月通过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986年《核材料实质保护公约》等等。

  到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在巴西里约热内卢通过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多项重要文件。这些宣言和公约最鲜明的一个特点在于把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联系起来,强调发展对于国际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使得国际环境污染防治法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环境污染论文3

  1.建立装置停工、开工及检修期间环境因素识别、评价的方法及步骤

  由检修装置所属单位的专业职能部门对装置停车、检修、开车各阶段作业过程进行环境因素识别,根据环境因素评价准则从法律、污染、能源消耗和企业形象四个方面对环境影响进行打分,若一项被评价为 “3”等级的,或者四项相加得分大于等于7的,则该环境因素被判定为重要环境因素,被判定为重要环境因素要制定控制措施,判定环境影响依据《环境影响严重性评价准则》进行。

  检修装置所在单位根据表一评估结果,制定重要环境因素控制措施、落实责任人并填写燕山石化公司重要环境因素控制汇总表上报燕化公司环境保护部.

  2 建立装置停工、开工及检修期间的环保管理流程

  2.1 确定装置停工、开工及检修期间环保监控重点

  由燕山石化公司环境保护部根据大检修计划安排,结合检修装置、生产设备设施、“三废”排放情况及各二级单位申报情况,将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生产装置、设备设施列为环保监控重点,,采用环保控制技术,达到最大程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2.2装置停工阶段环保技术要求

  2.2.1 装置停工前的准备工作

  环保装置、设备设施的开、停工应纳入生产装置停工、开车方案中,做到环保装置、设施设备先于生产装置开车、后于生产装置停车。

  生产装置停工前制定详细的停工方案,在方案中细化、确定吹扫流程、污染物排放时间、排放去向及明确相应的环保措施。其停工方案需由二级单位环保管理部门审查签署意见,电子版报公司环境保护部备案。

  停工、开车方案(操作法或操作规程)分阶段(退料、吹扫、置换、开车等阶段)进行环境因素识别、评价,确定重要环境因素,制定措施、落实责任人,实行分级控制。

  2.2.2装置停工环保要求

  装置停工退料时,必须将塔、容器、换热器、机泵等物料全部退净,能返回贮罐的一律送回原贮罐,不能返回的要放入地下罐、事故罐或其它密闭容器,做到不留死角。管线、阀门中残存少量物料应全部用小容器承接回收,不得直接排至地面。

  停工时设备冲洗水的排放要按计划进行,做到有序排污、有效处理。低浓度的冲洗水经监测分析合格,由二级单位环保管理部门确认后,送污水处理场处理。 高浓度的溶剂冲洗水(含氨、含硫、碱渣及其它溶剂水)或物料冲洗水应全部引入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或送往污水处理场高浓度污水储罐(污水池)储存,禁止将高浓度污水稀释后排往污水处理场。换热介质为酸性的换热器及其它设备产生的各种废液要妥善处理,不得排入天然河道。废酸水、废碱水经中和处理,监测合格后,并经二级单位环保管理部门确认后才能排放。

  检修装置集中排放高浓度污水前与下游污水输送、处理单位联系,避免造成对污水场的冲击。装置停工吹扫,吹扫汽(气)相应进入火炬或冷凝系统,禁止含有有机废气、恶臭气体的气体直排大气。对脱硫装置塔、容器等设备在吹扫前均需使用除臭的高效工业污水处理剂进行处理;氨系统原则上应采用水吸收的方法,防止氨气直接排入大气,避免恶臭气及氨气污染扰民。

  硫磺装置停工吹扫前,应先做好酸性气平衡,严格控制酸性气放火炬。含氨、含硫气体(以下简称酸性气)放火炬时,应与其它停工装置火炬分开,避免使用同1个火炬导致酸性气体燃烧不完全,造成大气污染,同时火炬必须配烧足够的瓦斯。

  2.3装置开工阶段环保要求

  生产装置在进料前应认真检查有关设备的出料阀、倒淋阀、取样口等是否关闭,防止发生跑料事故。系统进料时,应将置换出来的废气排入火炬烧掉,并配烧足够可燃气或瓦斯,或用冷冻、吸附、洗涤等办法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大气。

  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公司根据生产装置开工安排,及早驯化污泥,做好接纳开工期间高、低浓度污水的准备,确保不造成对污水处理系统的冲击。

  2.4 装置检修阶段环保技术管理

  检修作业应进行环境因素识别、评价,确定重要环境因素,制定控制措施、落实责任人,实行分级控制。

  修期间生产装置所在单位需加强巡回检查工作,特别是对存有物料的贮罐要作为巡检重点,按时记录各物料贮罐的`液位,防止发生跑、冒、串料现象。

  检修装置的设备及管线清理出的工业废渣(如聚合物、油泥、罐底泥等),应及时运出检修现场,属于危险废物的,执行燕山石化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禁止违法转移。检修装置储罐、隔油池及循环水场清理出来的含水油泥、污泥应进行无害化、干化处理。可能造成清净下水系统污染的设备应送到指定地点清洗,防止污染雨排系统。退役的含有污染物的设备或物资,在外委处置前应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违法转移。

  装置检修期间,应同时对装置的雨排系统、废水池和排污管网进行检维修。预处理设施和污水处理场要提前按质完成检修,以便为生产装置检修后开车创造条件。消音、减震、除尘、脱硫等设施要在开车前完成检修,恢复正常工作状态。装置和管线检修完成后,要试压消漏,确保开车进料时不发生跑料事故。

  2.5建立装置停工、检修、开车阶段环保管理临时要求

  2.5.1 装置停工、检修、开车阶段环保监察

  燕山石化公司环境保护部每周组织1次检修及相关单位环保负责人例会,协调、解决二级单位存在的环保问题。检修装置所在单位及相关单位环保负责人应按时参加周例会,总结本周环保工作,提出下周工作重点和存在的问题。

  燕山石化公司级环保监察,应制定环保监察计划,环保监察人员按照环保监察计划进行监察,监察结果根据监察内容的不同分别记录在《燕山石化公司检修装置环保监察表》和《燕山石化公司检修环保管理控制监察表》。监察人员监察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与相关单位沟通,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上报公司环境保护部。

  检修装置所在单位环保管理人员每日不少于2次对检修装置进行环保监察,将监察结果记录在环保监察记录上。

  2.5.2装置大检修废物回收利用的要求

  生产装置停工前,应保证地下罐、事故罐、贮罐有足够的空间,或联系槽车、桶等必备物资,做好承接死角物料准备。装置停工退料时,必须将塔、容器、换热器、机泵等物料全部退净,能返回贮罐的一律送回原贮罐,不能返回的要放入地下罐、事故罐或其他密闭容器,做到不留死角。管线、阀门中残存少量物料必须全部用小容器承接回收,不得直接排至地面。用槽车、桶等临时方法回收的物料原则上返回到具有相应回收、处理能力的装置或设施处置。设备检修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设备拆解过程的残余物料落地。

  检修期间产生的废物,厂家能够回收利用的,应在物资采购合同中明确由厂家进行回收利用。

  2.5.3装置停工、检修、开车阶段环境监测

  装置检修单位根据检修计划,结合“三废”排放特点,提出检修环保临时监测计划,装置停车检修7日前,上报公司环境保护部。监测计划包括监测项目、频次、监测部位,计划排放时间等内容。

  结论

  通过建立了生产装置停工、开工及检修期间环境因素的识别、评价的方法及步骤,规范了装置大检修各阶段的环保行为,实现了预防环境污染的目标.

  参考文献:

  [1]燕山石化公司环境保护制度

  [2]20xx年大检修环境保护工作总结

环境污染论文4

  我国煤炭资源量占一次能源资源总量的90%以上,每年消耗的一次能源中煤炭占70%以上,而且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这种状况都不会有大的变化。我国适于露天开采的煤炭资源储量大约为490亿吨。目前,我国露天矿煤炭产量占总产量的5%左右,预计到20xx年将达到12-14%。据统计,我国露天开采每万吨煤炭约破坏土地0.22公顷,其中挖掘破坏0.12公顷,外排土场占压0.1公顷。露天开采时破坏土地面积为露天矿采场本身面积的2-11倍。下面谈一谈露天煤矿开采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

  1 露天矿开采过程对环境的影响

  1.1 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露天矿开采对土地的破坏主要表现为挖损、占压、塌陷,造成土壤的酸化、盐碱化和盐渍化,从而使得土地沙化和土壤贫瘠化。一般来说,裸沙1亩,风力和水力侵蚀将影响邻近3亩土地;沙化土壤有机含量将减少79.2%,全氮量减少77.7%,全磷量减少15.5%,物理性粘粒减少50%,造成原始土壤的严重贫化。

  所有挖损、占压、塌陷和其它一切对地表的人为扰动,都会破坏原有的自然景观和生态植被,有些破坏是毁灭性的、不可逆的,在风力和水力侵蚀的作用下使得水土流失情况加剧。

  1.2 烟尘与粉尘及有害气体

  1.2.1 有组织排放的烟尘

  矿区内各类锅炉、燃煤电厂等排放的烟尘。

  1.2.2 矿区作业面产生的烟尘

  采场工作面、采场煤帮暴露时间过长、煤层氧化燃烧;煤层中作为剥离物进入排土场的损失煤引起自燃;选煤厂煤矸石的`自燃;露天储煤厂和储煤堆的自燃等产生的烟尘。

  烟尘中含有SO2、NOX、CO、H2S等有害气体,对生态系统构成影响。遇到雨水和潮湿的空气生成酸性硫化物,其腐蚀性非常强,从钢铁、水泥构件到人体均会受到腐蚀和侵害。

  1.2.3 矿区粉尘

  矿区尘源主要来自大型剥离设备的采掘、运输及排土作业粉尘;煤的采掘、运输、储煤、粉碎及作业过程粉尘;辅助设备作业粉尘;穿孔爆破粉尘;选煤厂;道路运输粉尘等。粉尘附着在植物叶片,影响植物的光合作用,太阳爆晒温度升高会灼伤植物。

  1.2.4 煤层气排放

  煤层气的主要成分是甲烷,通过直接排放、燃烧排放、通风系统排放。甲烷是一种重要的温室效应气体,能使对流层中的臭氧增加,使平流层中的臭氧减少。

  1.3 对水循环系统的影响

  1.3.1 对地下水的污染

  煤矿开采不但对地下水的正常循环与补给产生影响,而且造成严重污染。例如:煤层中硫含量高,且伴有硫铁矿,氧化成酸过程大大加快而形成酸性水造成pH值超标、硫酸根离子含量偏高、铁离子含量高等;矿坑水在氧化成酸的过程中对含水体围岩不断溶蚀,造成地下水总硬度偏大;开采条件下酚类有机反应加快造成矿坑水中酚含量增加;汞主要与煤系地层中的黄铁矿与朱砂伴生,在煤矿开采时,朱砂被加速氧化溶解,而使汞离子进入水体;受矿坑水污染的地表水,直接补给浅层地下水,致使浅层地下水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

  1.3.2 对地表水的影响

  首先,随着煤矿开采量的不断增加,矿坑水排出量增加,由于河水的自净能力很弱,在河水断流时期,河道容纳的几乎全是污水。因此,未经处理的矿井污染水直接排放,造成对地表水、土壤等的环境污染;其次,由于煤层浅埋藏区煤矿开采采空面积不断扩大,采空区导水裂隙带和地面塌陷范围也随之扩大,造成河川径流量大量渗漏,使地表水与地下水、矿坑水发生了直接的水力联系地表水在汇流区及径流区水量漏失严重,河川径流明显减少。

  1.4 噪声与振动

  噪声与振动源主要有以下类型:

  1)空气动力源。如风机、风扇、跳汰机和风阀等。

  2)机械动力源。如铆枪、振动筛、溜槽、各种采掘设备和运输设备,以及其它各种机械设备。

  3)电磁动力源。如电机、电焊机、电器设备等。

  4)人工动力源。如爆破、人力施工等。

  2 防范及治理措施

  2.1 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环保意识

  煤炭能源的开发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而土地资源,生态环境,又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重要条件。矿区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内容之一是保持矿区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树立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的意识,改变过去那种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对立的落后观念,实行矿区环境与经济发展的综合决策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矿山生态治理与恢复的方案,并予以实施。

  2.2 矿区的生态恢复

  根据“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采取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的办法,对内外排土场层层碾压、修建挡水墙、排水沟、集水池等,在坡面修挖水平沟、鱼鳞坑,坑内植树种草,采取网障固沙、林草绿化相结合的多层次防护体系。针对露天开采对土地的破坏,严格执行《土地复垦规定》,一边开挖,一边分层回填。借鉴国内外经验,结合本地区的环境特点制定采场和排土场的土地复垦计划,确定复垦措施,使复垦区逐步转变为现代化的人造生态园。

  2.3 大气污染源的治理

  (1)针对露天矿区的防尘主要措施是采用湿式作业和洒水降尘,采掘机械配套袋式集尘器。

  (2)对储煤场实施全封闭,场内设置洒水喷头,四周设置挡风抑尘网。

  (3)联络道路硬化、外排道路硬化、道路洒水降尘。

  (4)工业场地内设置集中供热锅炉房配置脱硫除尘设施。

  2.4 水环境污染源的治理

  (1)针对生活污水采取建化粪池、生化处理设施等措施,处理后废水可作为道路的洒水降尘及绿化。

  (2)针对矿坑疏干水修建净化车间、调节池、沉泥池和回用水池,处理后的水可作为水源用于场地绿化及生产用水等。

  2.5 噪声治理

  针对不同类型的噪声源采取将设备置于厂房内、安装双层玻璃、配备机器隔声降噪设施、配发耳塞等措施,将噪声危害降到最低。

  2.6 煤矸石的综合利用

  据统计,所有的洗矸、煤泥和部分的采掘出的煤矸石,都具有一定的发热量(300~3 500千卡/千克),可以用于循环硫化床锅炉燃烧发电,真正毫无热值的白矸只有15%左右。煤矸石、洗矸、煤泥中的不可燃物质部分,经过循环硫化床低温燃烧后,同时具脱炭和活化作用,其灰渣是很好的建材原料,部分可以直接掺入水泥中,部分可用于制砖,其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十分可观。

  露天矿开采环境保护的总体目标是:在矿区地质环境勘察的基础上,以露天开采为重点,对环境进行治理,开展露天矿区环境综合治理,确保露天矿区安全生产,延长露天矿区服务年限,恢复露天矿区生态环境和改善露天矿区大气环境,实现露天矿区废水零排放,使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减量化。

  实现露天煤矿生产与矿区生态环境重建一体化,是煤矿企业自身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与必然结果。

  参考文献

  [1]蒋仲安. 矿山环境工程. 冶金工业出版社.20xx-9-1.

  [2]尹国勋. 矿山环境保护 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 20xx-5-1.

  [3]何国清,杨伦,凌赓娣等 矿山开采沉陷学. 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 1991.

环境污染论文5

  摘要: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农村地区的经济步伐,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制约农村进一步发展的最大障碍,现阶段,要进一步处理好农村环境与经济、政府之间的权益关系,就要突出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主导作用,完善农村环境污染保护的法律制度,实现农村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环境污染 政府职能 生态建设 循环经济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农村的经济面貌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同时,环境问题也相伴而生,尤其是污染最为严重,直接影响着农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关系到经济的持续和稳定发展,阻碍农业现代化实现的步伐。为了改善农村环境污染的这一现状,政府起着主导作用,可以通过制度、政策、法规来协调现存的各方面的环境利益,制作生态可持续发展的长远规划,从宏观上组织、指导、监督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各阶层之间的合作。具体来说,政府应当做到以下几方面。

  一、加大对农村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

  近年来,中央政府虽然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但就目前来看,政府对农村的投入仍是不足的,农村的财政出现赤字,与农村发展需要的公共设施无法供应,因此,改变现行的环境政策体制迫在眉睫。应加大中央的财政资金用于农村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专款专用,部门之间要权责明确,实现环境政策由管制型向引导型的转变。此外,还要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通过立法、政策、市场等手段,增强政府在实践中的操作性,实现城乡环境生态补偿机制的平衡,鼓励发达地区对保护地区、经济发展中受益地区对亏损地区进行经济利益补偿,从宏观上建立较为完备的环境保护体系。

  二、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

  建设农村环境污染整治和生态文明建设能否长久取得成效,在很大程度上都取决于政府的投入。政府要多渠道的筹措资金用于农村中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为解决农村环境污染脏、乱、差的局面,政府应该大力的推进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实行农村区域管理,建立卫生保洁制度,设置垃圾箱,建立垃圾中转站,定期清运到城市垃圾处理厂,还可以因地制宜的建设小型垃圾焚烧炉,设置生态公厕。此外,还应加快和完善农村排污管理网络系统的设置,在政府投入的资金中专门划出一部分用于农村污染排污的治理,征收一定比例的畜禽养殖排污费和污染企业的垃圾处置费、污水处理费。还应当积极的利用社会资金,鼓励民间资本的参与,多渠道的加大农村环境污染保护的投入。

  三、有效控制乡镇企业的污染

  政府要因地制宜,提倡和促使农村循环经济模式的建立,即提高企业内部物质的循环利用,建立和发展各行业之间的物质循环链,实现物质和能量的多层次利用,形成一条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治理的模式体系,提高生产技术的升级换代,降低物能消耗,把乡镇企业产业结构布局和治理乡镇企业污染相结合,实现乡镇企业污染的集中管理和控制。在乡镇企业污染治理的层面上,还要加强农业发展所带来污染的有效控制,建立农产品安全检测和监管体系,制定农药和化肥使用的标准体系,推广高效、低残留的农药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技术。强化对规模化牲畜养殖厂的综合治理,鼓励建立养殖业和种植业紧密结合的生态循环工程。在政府的指导下适时推行清洁生产、开发充分、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绿色产品”。

  四、提供多渠道的供给方式

  农村生态遭到严重破坏的根本原因便是农村生活用能问题,政府如果不能妥善的解决好这一问题,便会出现边治理边破坏的恶性循环,无法实现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的目的。在政府的不断实践和探索中,目前,解决生活用能的途径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推广“邻里合作建沼气池”工程,在适合建沼气池的地区,政府要鼓励农户使用沼气,以填补农村生活用能的缺口,还可以起到节约木材,提高农村有机肥的使用率。合理的规划养殖区,把养殖区和生活区分离出来,实现家禽的集中管理,养殖产生的粪便可以投入到沼气池中,产生的沼气就可以供应农户的日常生活所需。而经过发酵的沼渣可以作为有机肥料,改善土壤质量和农作物的生长环境,实现生产、生活、生态的协调发展。

  其次,政府应加快科技创新的`步伐,加强对桔杆的综合利用。焚烧桔杆是现阶段农村污染治理面对的一个新问题,我们必须通过循环经济的发展来治理,引导农民走一条桔杆—养殖—沼气—果蔬的绿色生产之路,减少环境的污染,实现农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不仅如此,还可以建议政府投资以桔杆为原料的发电厂,减少污水、粉尘、废渣等的污染。

  再次,政府可以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用于治理农村环境污染的产品,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借助投资人之间的相互竞争,以最低的成本取得最高的收益。政府还可以通过各种财政措施,鼓励私人和企业投资于农村环境污染的治理当中,这样,既可以提高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效率,还可以加大对农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投资力度,提高环境污染保护的积极性。

  由于农村环境污染治理量大面广,因此,政府还要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组建村民自治组织,制定《村规民约》,提高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开展广泛的公众监督,借助社会和公众的舆论监督作用,使农村环境污染保护的工作取得更好的实效。

  参考文献:

  [1]牛春生.浅析农村环境污染的治理问题.中国科技博览.20xx年版.

  [2]张建伟.政府环境责任论.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xx年版.

  [3]席北斗.农村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新时代出版社.20xx年版.

环境污染论文6

  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业环境污染不断加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村的经济发展,因此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推动人与环境和谐、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环境污染;可持续发展;农村发展;环境保护

  农业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相互交融的过程,农业发展既要遵循自然规律,也要遵循经济规律;既重视产量和效益,又强调资源和环境保护。如何克服建立在常规技术基础上的农业发展的弊端,有效保护农业发展资源,促进农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和谐统一是摆在我们目前的重大课题。

  1、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现状

  农村环境污染主要来自农业生产过程和农村其他生产、生活过程对环境的污染,包括农药和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的使用、畜禽粪便等固体废弃物的产生以及农村企业生产过程中“三废”的排放等所造成的污染。

  1.1不合理的生产模式造成污染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产观念倾向于偏施化肥,化肥的大量使用首先是造成土壤酸化、板结、养分供应不协调,降低土壤微生物生物量和活性。其次是造成水质污染和水体富营养化;农药的大量使用同样对农业系统的生态平衡带来严重影响,一些高毒、高残留农药给大气、农产品和环境带来严重破坏,一些有机化学药品会残留并积累在农产品中,导致食品安全出现问题等。另外,由于农膜使用量大、使用方法和废弃农膜处理不当等原因,其所产生的环境问题也日趋严重。

  1.2生产废弃物造成污染

  在农村,畜禽养殖多为散养状况,而且数量较多,大量畜禽粪尿未经任何处理就直接排放,而且病死畜禽随地丢弃,极易造成环境特别是地下水污染。即使在大部分集约化养殖场,也很少按照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要求进行建设,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的比例较低,这样不仅会带来地表水的大量污染,畜禽粪便中所含病原体也对人类健康造成一定威胁。另外,大量生活垃圾和污水随意倾倒,也加剧了农村水体和大气的污染,造成农村环境质量不断下降。

  1.3育目招商带来污染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部分偏远地区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加大了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的力度,不少城市将污染企业转移到环境保护薄弱的郊区或农村。同时,由于经济、技术的原因,这些企业在环保方面的投入太少,废水、废气等随意排放的现象非常普遍,先污染后治理的惨痛教训仍在发生。

  2、改变农业发展模式,保护农业环境

  2.1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大力推广农业先进适用技术,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是现阶段农业发展的方向,也是效益增长点,更是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的必然选择。要积极引导农民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业。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改变落后的农业经营方式,用工业的理念抓农业发展,形成集约化、标准化的生产模式,实现有效农业资源的最大效益并且调动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功能,对受损生态进行恢复和重建。

  2.2大力发展生态农业

  生态农业是实现人与环境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要改变传统的生产模式,提倡使用有机肥、绿肥和有机肥料;积极采用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例如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无害化防治措施;推广平衡施肥、生态农业等农业新技术;对畜禽粪便及时处理并开发利用;对科技示范户进行科技扶持时要有环境教育内容,引导农民在系统学习环保知识的基础上,掌握生态农业技术,从事绿色食品开发,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大力开展标准化生产,积极发展无公害、绿色和有机食品,从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严格实行标准化、集约化,确保农业资源可再生、循环、综合利用和农村生态环境的良好。

  2.3严把工业企业准入关

  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工业企业对推动当地经济发展很重要,但同时要严把工业企业准入关,对于污染严重或者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坚决不能引进,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获取眼前利益,这对于当地经济的长远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尤为重要。

  2.4加强监督管理

  建立农业污染源头控制体系。对农药、化肥等农用物资生产、销售、使用进行全程监控,杜绝伪劣、禁用产品流通、使用,对相关企业排污状况随时监测,从源头控制污染。强化动物防疫措施,合理规划畜禽养殖基地,促进畜禽排泄物的开发利用。

  2.5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

  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做好农村发展的统筹规划,彻底改善农民生存环境。要加快农村环卫设施的建设,做好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垃圾回收等工作。通过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资源的利用,优化能源结构,推广普及沼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技术,同时推动改圈、改厕、改厨,搞好农村污水和垃圾处理,改善生活环境。

  3、对策建议

  我国农村目前尚没有行之有效的环境保护手段,农民的环保意识不强。因此要改变并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必须多管齐下实现有效管理。

  3.1要通过宣传提高环保意识

  首先是提高领导干部的环境意识,要把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的精神渗透到领导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其次是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要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污染预防和有效处理制度;三是提高公众特别是农民的环保意识,把我们面临的环境状况告诉农民,把环境问题的危害告诉农民,把解决环境问题的途径告诉农民,以提高农民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和参与意识。

  3.2建立农村环境保护责任制和长效机制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对辖区农村环境保护的责任制,将环境质量和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各级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实行严格的考核、奖罚制度;环保部门要制定农村环境保护长效管理机制,把农村的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纳入当地政府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4、结语

  总之,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我们应当积极采取对策,把农村环境问题摆上议事日程,把环境保护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努力使农村向着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方向发展,只有这样才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实现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污染论文7

  摘要在当前我国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的背景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应运而生。但从试点情况来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目前面临保险公司推广难、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的窘境。本文认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政府行政力量的积极介入,开始助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到了这一制度为社会基本接受时,这种政府的行政力量就可以从市场退出。

  关键词环境污染;事件;责任;环境风险;管理

  20xx年6月平安产险深圳分公司将20万元支票交付给在其公司投保环境责任保险的盈利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代表手中,这是深圳市自20xx年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以来该险种首次获赔的案例。该案例中,盈利达公司是有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其在火灾后妥善处理了有毒有害物质和废水废气,虽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但因其投保了环境污染责任险并积极处置污染物,所以由保险公司承担了投保控制和清理污染方面的费用。这没有局限于以往保险公司只承担污染事件发生后的赔偿责任。这一措施不仅可以积极防范污染事故的发生,又分散了企业在发生污染事件后的赔付压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既具有市场的灵活性特征,又具有行政管理的色彩。本文着眼于我国环境污染的程度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现状,立足于政府立法明确提出该险种的目的,探索我国政府和投保企业长久可行的对策。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优势明显

  (一)保护环境的迫切需要

  我国环境不断恶化,见之各大新闻版块的受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影响的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愈演愈烈。突发环境事件按其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可分为重大事件、较大事件和一般事件。据我国环境保护部统计,20xx年全国共发生330起突发环境事件,其中重大事件3起,较大事件5起,一般事件322起。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城区地下水污染事件等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侵权行为的频繁发生,引发了社会公众的热议和恐慌。受污染的环境一旦被破坏,却难以恢复原状。在当前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公众环境意识不断增强的背景下,公众反对化工、重金属企业排放污染事件等时有发生,企业越来越难开展原有的破坏生态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的生产活动。为安稳民心、改善环境质量,我国政府也一直在探索一种市场化的环境污染补偿模式。美国于上世纪70年代首个提出要在全国建立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并逐步发展,通过环境保护立法严格规定了环境污染的责任,刺激了转移环境风险需求的产生。

  (二)风险承担能力强

  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关系中,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因投保企业造成环境污染对第三方造成损害和清理污染物等费用。该险种不仅可以为投保企业在环境污染发生后解压、保护第三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且督促投保企业要及时缴纳投保金,同时也要完善企业自身的环境污染防范措施。现今的环境责任保险合同中大多约定,若投保企业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环境污染防范措施,保险公司将分文不付。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企业自身风险的管控,从企业的源头保护环境,避免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困难重重

  20xx年1月环境保护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件指出要在涉重金属企业、按地方有关规定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和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但从试点区域和试点企业来看,企业投保的积极性不高。

  (一)保险公司推广难

  从保险公司运营情况来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没有取到预期的效果,其推进并不顺利。该险种是由保险公司独立承担所有责任,对于资金不雄厚的保险公司来说,推广该险种对其企业运营面临巨大风险。由于我国目前没有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推行该险种的保障,尤其是未统一环境污染的责任确认与环境损失的标准,导致在理赔过程中出现纠纷的事件屡见不鲜,保险公司也会因此面临流失客户、甚至破产等风险。且由于环境污染事件的突发性、多样性,保险公司面临制定赔偿费率、保险产品研发、推广宣传等方面滞后等问题。很多保险公司表示推行这一险种风险太大,对保险公司利益也不大。在当前环境污染形势严峻的背景下,政府设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目的在于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运转的'长效机制,运用“社会”这一无形手来管理保险机制,从而实现我国的环境管理转型。但是一旦出现需要大面积赔付的环境事件,企业无力支撑,只能倒闭,而百姓倒霉,最终只能政府买单。保险公司不负责事后将环境恢复到原状,因为该部分的风险保险公司无法估量。

  (二)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的投保率整体较低,市面上流通的大多是小范围,没有专款专营,多家保险公司更是把这个险种直接下架。根据中国平安提供的数据显示,每家企业的平均保费在一至两万元。这样的保费在保险行业已经比较低了,但是企业投保积极性仍然不高。由于企业生产环境污染违规后的惩罚力度不大,且目前也没有强有力的、现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尤其是环保法与其他实体法相比,不具有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力。因此企业怀有为环境污染事件负责的主体是政府的侥幸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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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而企业只承担其中微乎其微的民事赔偿责任,这就从本质上削弱了企业购买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需求。 三、环境责任保险实施有赖于行政干预 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还在加剧,但投保企业积极性不高,政府推广险种难,这是我国

  关键词:环境责任保险论文

  而企业只承担其中微乎其微的民事赔偿责任,这就从本质上削弱了企业购买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需求。

  三、环境责任保险实施有赖于行政干预

  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还在加剧,但投保企业积极性不高,政府推广险种难,这是我国环境保护正急需解决的矛盾。但从当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情况来看,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鲜少有企业咨询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更少参保,多家保险公司已下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一险种。由于缺失行政力量的强制干预,保险公司吸引不了企业自发购买保险。

  (一)政府积极干预

  目前,环境责任保险主要的发展模式还是由政府引导企业投保甚至政府强制企业投保,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的基本国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性质、我国的特殊制度等方面影响。上世纪,我国以经济发展为重心,忽视了环境保护。当今,破坏环境不再被政府认为是经济发展必须要付出的代价。1.强化立法力度:在调整我国经济产业结构时,政府应该强化环保领域的立法和执法,并着力完善保险的基础配套条件,制定配套政策,不断健全和调整优化各项机制,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积极发挥作用。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两部基本法规都明文指出了要实施环境污染赔偿,但都未明确规定企业在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的惩罚机制,而其他具体的行业环保法规对污染企业的罚款也都数额较小或者赔偿标准非常模糊。因此,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急需要完善规定污染企业应承担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并且切实强化责任追究。建立高效的环境立法体系,可大大提高企业的投保率以及保险公司承保的积极性。2.加大财政支持:政府部门要积极行使环境治理职能以及担负起生态环境保护的职责,针对具体企业积极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而不是只在某一区域、某一产业推广,应更具有针对性,推动更合理有效发展的环保机制。设立不同的奖励机制,出台针对环境污染责任险的财政补贴,给予必要的税收政策支持和专项资金、信贷支持、保费补贴等鼓励企业投保,减轻企业负担。但要提高保障程度。政府既要督促企业重视自身的环境风险管理工作,又要鼓励保险公司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产品开发,从而更好地引导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发展,促进经济更好更快发展。3.成立专门的承保机构:目前,我国政府没有统一机构对环境责任保险的相关问题进行系统完备的管理。而美国政府在国内成立了专门的承保机构,即环境保护保险公司;德国也成立了专门的承保机构和金融公司共同开发环境责任保险;法国将其国内外的保险公司联合起来,共同开发了一个共保公司。我国目前是由分散在各地的保险公司在当地企业进行承保,而保险公司由于环境责任保险险种的利润较低并不会重视此险种的开发。因此我国也应该成立由政府专款专项支持的承保机构,加强市场引导,吸引企业积极投保。

  (二)保险公司精准评估,规范赔偿程序

  由于企业经营范围的不同,因此保险公司要针对投保企业的行业环境风险进行精准评估并分类定价。由于该保险合同内容具有特殊性、不定性和复杂性,因此每份保险合同都应设有特有条款个性定制,而不能采取格式合同统一定制。且保险公司除了要做好环境污染后的调查、理赔工作等,也应该为投保企业提供其他有价值的环境增值服务,协助环境监督部门做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积极承担保护环境的责任,更好的经营发展。保险公司也可以扩大可投保范围,降低费率,吸引企业投保。为不同投保企业开设个性化、专业化的费率。加大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宣传力度和相关案例,提供义务咨询服务,扩大保险责任范围提高保险赔付率。当前企业多抱怨投保手续复杂,理赔程序繁杂且耗时长。而保险公司对这一险种的开发力度以及投入资金也不多,导致在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后,保险公司不能立即拨款,有违环境责任保险设立的目的。保险公司应设立赔偿程序表,向社会大众公开,增强其投保信心。

  (三)社会机构专业评估

  20xx年3月环保部下发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一定程度上指明了投保前对企业环境污染风险的评估问题如何解决,因此应按照规范的风险评估指南规范执行,禁止自行定制风险评估手段,从技术方面做好投保前工作。由于保险企业缺乏对投保企业环境风险的全面认识,甚至缺乏相应的专家对环境损害进行识别和评估,因此亟需专业的第三方机构来辅助保险企业进行专业化的环境风险评估,借助社会机构的力量实现风险评估的专业化和市场化。

  (四)企业清洁生产,积极投保

  企业应在国家鼓励转变经济发展结构的大背景下,加快转变企业自身的发展方式。企业不仅要清洁生产,还要做好末端处理工作,将环境保护观念渗透到每一个生产过程的每一个阶段,完善环境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环境管理部门,从源头上重视环境风险管理,增强风险控制能力。在市场经济运行中,一般情况下,都是要遵循市场自发的运行机制,但是当市场运行出现明显的“失灵”情况下,就需要政府行政力量的积极介入,开始助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推行,到了这一制度为社会基本接受时,这种政府的行政力量就可以从市场推出。

环境污染论文8

  1农村环境污染现状

  目前,农药、化肥和除草剂在农业生产上的使用,农民生活污水任意排放、生活垃圾随意置放,乡镇企业粗放型生产经营方式是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污染源。造成土地退化,河流污染,大气环境恶化,直接影响农业产品的品质,农民的生活环境,农村的长久发展。

  1.1农药、化肥、除草剂和地膜使用强度高,土壤和地下水污染严重农药、化肥、除草剂和地膜的使用,使耕地和地下水直接受到了大面积污染。农药残留,重金属超标,地膜难以降解不仅直接污染耕地,影响农产品质量,而且对农村耕地长久持续利用,农民增产增收都造成重大影响。近20年来,我国化肥的亩施用量超出世界平均的1倍多,其利用率只有30%~40%,其余70%~60%的化肥进入大气、土壤和水体环境。且在化肥施用中还存在肥料之间结构不合理现象,化肥使用量偏高,单纯追求高产,导致肥料施用之间的配比失衡。

  化肥利用率低,流失率高,不仅导致农田土壤污染,还通过农田径流造成了对水体的有机污染和富营养化污染。长期、大量和不合理使用农药、除草剂导致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随着科技发展进步,地膜复盖技术得到不断地推广,农用地膜用量不断增大,由于农用地膜在田地难以降解,直接给农田造成了“白色污染”。

  1.2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对农村环境的污染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加之农村人口居住由分散趋向集中,产生的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较之以前更多,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也日益突出。但由于资金、技术有限以及管理不到位,村镇生活废弃物处理厂的建设及容量都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有的地方甚至根本不具有垃圾处理设施,据安晓云等人2000年对河北省20个自然行政村生活方式现状的调查情况来看,在生活用水方面,除了与中心城市相邻极少数村外,90%的村子至今还没有集中处理生活用水的公共设施,甚至35%的村子还没有实现集中供水。

  生活污水不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到村里河流或者地面,对居民、牲畜饮用水造成直接的污染。由于农村居住条件的改善,大多数农民已经使用液化气或者煤炭,60%以上的农作物秸秆未被有效利用,直接在耕地里焚烧,对农村和城镇空气质量都产生了难以忽视的影响。由于缺乏基本的排水和拉圾清运处理系统,我国污灌面积呈现出逐年增加趋势。农村每年直接产生的的农村生活垃圾几乎全部露天堆放,农村生活垃圾面广量大,不仅占用了大量耕地面积,而且对农村居民身体健康造成威胁,特别是在汛期,各种垃圾随着雨水流到河边、溪边,严重污染水体,还造成河道堵塞。

  1.3乡镇企业对农村环境的污染我国乡村企业在改革开放初期一哄而上,没有配套的技术经济政策引导,同时受乡村自然经济的深刻影响,农村工业化实际上是一种以低技术含量的粗放经营为特征、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反积聚效应的工业化,数量众多、工艺陈旧、设备简陋、技术落后、能源消耗高,绝大部分企业没有防治污染设施,村村点火、户户冒烟,不仅造成污染治理困难,还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农村环境和农业环境污染与危害。目前,乡村企业污染占整个工业污染的比例已由20世纪80年代的11%增加到45%,一些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已接近或超过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量的一半以上。

  由于许多乡镇企业急于求成,轻视对资源优化配置和组合,轻视对产业的选择和调整,轻视对污染防治项目的选择,轻视效益的提高,以投入增量谋取发展增量,加速了资源的短缺和环境污染,加剧环境与发展的矛盾,从而引起更大范围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往往是一家小造纸、小印染污染一条河,一个小冶炼、小采选毁掉一座山。

  1.4环境保护意识教育滞后,资金投入不足我国农村教育水平低,农民环境保护意识淡薄。据研究,超过1/3的农民不知道农药对人体和环境是有害的,有65%的农民不了解虫害天敌或病虫害综合防治等概念,84%的农民会超过规定标准剂量用药。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农民单纯追求高产,大多数农民对科学用药、平衡施肥了解过少,一味地加大剂量滥施农药和肥料,对耕地、地下水、大气造成直接污染。农民一般认为造成环境污染主要是由于工业排放污染物造成的,并没有意识到农业生产对环境的损害。同时由于相关部门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导致污染治理不力。

  我国一直以来实施的是重城市轻农村的二元化环境治理政策,长期以来把环保工作的重点放在大城市、大工业和大工程上,在城乡环境权益的分配上存在着严重的“剪刀差”现象4。中国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几乎全部投到工业和城市,对农村环境保护投入少之又少,加之农村缺少相应的执行管理机构,农村环境状况不断恶化。

  2农村环境保护系统体系构建

  面对农村环境状况不断恶化的局面,有必要对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进行系统全面地梳理与研究,众多学者对农村环境保护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看法与对策,但是,目前对于农村环境保护的建议、对策仅仅停留在宏观的、零散的、缺少互动的层面上,因此,对于农村环境保护系统体系的构建意义重大。在对农村环境污染现状进行分析之后,建议从以下四个层面对农村环境保护系统体系进行构建。它们分别是:

  (1)城镇和乡村发展全面兼顾层面;

  (2)生态农业和高科技产业协同发展层面;

  (3)法律规范和机构完善相结合层面;

  (4)执行主体和农民参与提升层面。

  2.1城镇和乡村发展全面兼顾层面伴随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将基本建成,城镇+乡村形态的城镇化格局将在中国基本确立。因此在执行环境政策时需重新考量城乡二元化环境治理政策的优劣,从时代需求,现实情况作出改变,制定出适合现实需要的环境政策。中央政府乃至地方政府环境政策的制定及执行都应兼顾城镇和乡村发展。只有兼顾全面,切实执行,才能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农业快速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实现伟大的“中国梦”。

  2.2生态农业和高科技产业协同发展层面改变农业生产污染可以走出一条绿色环保无害道路,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无公害农业,从根本上解决农药、肥料、除草剂、地膜等不合理使用的情况,解决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和空气污染。发展生态农业需要依靠科技进步,为此,农村生态农业的发展需有相关部门的介入,努力引进高科技技术,以高科技促进农业发展,农业发展反补科技进步为主要形式,充分发挥科技、农业、环保等部门的.技术优势,同时可以联合和依托当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积极开展生态农业研究与建设。

  2.3法律规范和机构完善相结合层面自20世纪70年代初,我国农村环境政策就开始提出,随着农村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和保护的迫切性,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但是长期以来,出台的各项法律规范没有很好地动员社会力量的参与,且多以末端治理为主,不能从源头上治理环境污染问题。而且由于农村和城市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不同,环境表现形式不同,《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在农村的作用具有相当的局限性。因此需要针对农村特殊的环境状况,因地制宜,制定适合农村环境的法律规范。

  目前,我国绝大部门农村没有相应的环境保护机构,缺少强有力的政府机构执行环境政策和法律规范,因此,为了切实实现相关环境政策和法律规范的效力,必须在农村设立相应的执行机构,完善机构层级设置,赋予机构相应执行权力,使法律规范和完善的机构相互配合,协同合作,逐步改善农村环境状况。

  2.4执行主体和农民参与提升层面农村环境政策、法律规范以及监督监测等执行需要执行主体的参与,即需要执行人员。针对我国目前农村环境政策执行主体素质偏低、专业技术不足等特点,需要对环境政策执行人员整体素质的提升和专业技术的训练。充足的、专业的、高素质的环境政策执行人员是政策高效执行的一个重要保障。

  国家需要投入更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才能在改善农村环境状况。农民不仅要参与到农村环境政策执行的过程中来,还要提高自身的素质,树立保护生态环境的强烈意识,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和环境道德,积极监督、批评、检举、控告污染和破环环境的单位和个人。环保执行人员与农民二者合作,积极配合,实行信息公开,双向监督,积极遏制破坏污染农村环境的行为,改善农村环境条件,提高农村环境质量,提升农生活水平。

  3结论

  农村环境污染制约农业持续发展、威胁农民生命财产安全、扰乱农村稳定.农村环境保护,必须寻求城镇和乡村发展兼顾、生态农业和高科技产业协同合作、法律规范和机构完善相结合、执行主体和农民参与同步进行。以促进农业持续发展,农村环境不断改善,农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

环境污染论文9

  摘要:城市是一个综合性的地标,也是国家发展的象征,是国家的经济、文化、行政中心,对国家的经济建设有着重要的位置。近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很多城市都忽略了环境问题,不断恶化的环境问题,让城市的环境受到破坏,污染问题也阻碍着城市的前进步伐。

  关键词:城市环境;污染问题;防治对策

  目前,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生活的品质要求也不断提升,同时,人们对现况的生存环境也越来越关注,一个好的生态空间能给人们身心健康,心情愉快,这是生态环境的平衡发展的重要保障。然而,城市环境受到不同因素的影响和破坏,这种趋势还日月加重,给人们的生活环境带来很大的破坏。现况下,很多地方在不断追求经济的快速成长,忽视了环境的保护意识,使得城市生态环境失去平衡,造成城市环境污染严重的局面,人们的身心健康也受到严重影响,这问题已成为全社会的关注重点,对此,怎样处理好城市环境污染问题?已成为各界人士关注的重点话题。

  1城市环境污染的问题

  1.1空气污染

  在城市污染中,空气是最为突出的问题。随着城市化的不断进步,交通工具的增多,家用汽车数量普遍应用,于是,汽车尾气的排放量大大增加,不管国家出台多少政策缓解机动车的尾气排放,它还是城市空气的主要污染来源。大量的汽车尾气污染引起人们的关注。除此之外,工业废气、煤气燃烧污染、工地扬尘等也是城市污染的主要因素。在我国北上广等经济发达地区,城市雾霾污染严重,空气质量严重下降,给市民带来生活上的安全隐患[1-2]。

  1.2噪音污染

  (1)交通工具带来的噪音,机动车是城市的交通噪音的主要来源,即调查40%以上的噪音都来源于交通工具。

  (2)工业生产的噪音,在工业生产中,在使用设备时,会给周边带来很大的干扰噪音。声波很大,一般在20Db-125dB之间,也是形成职业耳聋的主要原因。

  (3)生活噪音,也就是除交通噪音、建筑工程的噪音、工业噪音,人们的活动也是导致身边环境的噪音来源因素。

  1.3水污染

  在城市水污染中,主要是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生活污水主要是人们集中生活所产生的废水、垃圾、废气所造成的。工业废水主要来源于化学工业、造纸业等行业所产的废水,还有违规的加工厂,如:酿酒、印染等小作坊,这些是废水排放量在化学水体中污染较为严重的污染来源。给城市带来很大的生活安全隐患。

  1.4土壤污染

  城市的土壤污染严重影响着景观植物的生长。还着城市化的推进,人口增加,使城市土壤面积不断减少,以前合适种植环保类植物的土壤现在已退化。有些城市因为水污染严重。大量的铅和汞等重金属渗透到土壤中,使城市土壤受到二次污染。还有,建筑物的改造造成大量的垃圾遗留问题,使得种植绿化环保植物要外出去买土壤。

  2城市环境污染的预防措施

  2.1大气污染的预防措施

  首先,应用新能源,对燃料进行预处理,从而减少产生大气污染。引进燃烧设备,提高燃烧效率。再次,健全资源结构配置,应用科学先过技术工艺,净化机动车及工业的污染源。从污染性高的机动车着手,重抓排放源的消减。机关部门加强监管力度,排掉污染、能耗高的企业,减少工业的废气排放量。最后,可以应用植物生化措施,使用城市绿化来预防大气污染,这样能起到氧气与二氧化碳的比例调节作用,从而达到城市大气污染减少的效果,进一步提升了城市的空气质量。

  2.2噪音污染的预防措施

  与水污染和大气污染相比,城市噪音污染预防是最难的。所以,要采取综合的多种办法。如:把噪音环境保护加入城市规划中,加强法律宣传,提高预防措施。建设科学城市绿化,应用城市绿地来减少噪音,实施科学绿色的城市,走生态可持续发展路线。

  2.3水污染的预防措施

  统一处理城市生活和工业污水,配置专业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工业污水的水质达到城市一下排水的标准后,方能排入城市地下道,同时也城市废水一并处理。不够标准的工业废水,要在内部先进行预处理,然后再排到城市排水管道中。

  2.3.1 加强宣传力度

  水是生命的源泉,节约用水是我国的传统美德,推动市民养成节约和循环用水的好习惯。提高水的.最大利用。通过宣传教育,加强对城市污染严重影响问题的认识,使人们都能爱水节水。这对水污染治理工作带来很大的影响。与此同时,生活用水回用到工业、城市绿化灌溉及道路冲洗等方面,这样既节约了水资源,又减少水的污染,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3.2 强化管理

  城市污水制约着城市的进步和发展。强化城市废水的再利用,再得用技术要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及标准,科学指导水的再利用。加强城市废水的处理措施,健全污水管网,倡议产业结构调整,对工业水污染的严格管控。通过培训,组建出一支专业性强的队伍,从真正意义上实现城市污染水的综合科学的治理。

  2.3.3 增强监督

  加强法律法规认识,对城市水环境污染颁布的法律法规要作大量的宣传,加于学习,加强执法力度,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经常进行不定期排查,严格执行有法可依,达到高效的执法监督职能要求。

  2.4土壤污染的预防措施

  对于土壤污染的预防处理,要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应用植被修复的方法,应用植物快速吸收土壤的污染杂质,使进化土壤的目标能于实现。对于土壤污染,一定要做到预防为主。消除土壤污染杂质,管控工业废气、废水、重金属、建筑垃圾等遗留到土壤中[3]。

  3结语

  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的不断得高,但是城市环境的不断恶化。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城市环境污染问题日月严重。因些,我们一定要做好环境保护意识的宣传,有关机关单位加强监督及调控。通过市民与机关单位及工业单位的一同努力,完善城市环境保护条例,营造出一个和谐生态的城市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1]李永安,董静.要切实抓好水体污染综合治理及水资源保护[N].闽西日报,

  [2]郑琳.浅析城市环境污染问题及低碳环保措施[J].黑龙江信息科技,

  [3]郎丹.浅谈城市空气污染问题及其防治对策和措施[J].交通节能与环保,

环境污染论文10

  指出了农村社区化是我国农村城市化进程的一种模式和趋势,但是通过调查发现农村社区化建设施工中造成了很多的环境问题,破坏了农村生态环境。分析了农村社区建设所造成的主要环境污染问题的原因及危害,针对这些主要环境污染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为以后“农村社区化”规划施工提供数据和理论支持,使社区化建设“绿色推进”。

  1 引言

  新世纪以来,国家加大了对农村社区化和城镇化的建设,中国农村社会进入了新的转型期。根据数据统计,我国到20xx年的行政村数量下降了大概60%,镇人口将首次超过乡村人口,到20xx年城市化率也将达到近60%,比现在提高近10%,这意味着未来15年内将有大约1.5亿人的农村人口转变为城市人口,因此大量的村落将走向终结.如此快的建设步伐和大规模的工程,又加上现在农村社区化建设还没有健全的环境科学保护的政策,在农村社区化建设中所造成的环境问题令人担忧。

  现如今的研究大多集中在农村社区化建设后的环境污染问题,但是对于在社区化施工过程中所造成的一些潜在和显在的环境问题的认识还不足,大多数的人认为这与城市施工毫无区别,环境问题可以类推,但是我们没有认识到农村生态环境的特殊性。农村的生态环境由于农药、化肥的的大量的施用,已经十分严重,在农村社区建设施工中会产生大量的垃圾废弃物,进一步恶化了本来就岌岌可危的农村生态环境。因此,探究农村社区化建设中的环境污染问题,对于以后农村社区化“绿色推进”,是十分有意义的。

  2 农村社区建设施工中主要环境污染问题

  2.1 主要环境污染探究

  在农村,由于化肥农药不合理地大规模使用,使残留的化肥农药通过淋溶、地面径流和挥发等方式,对土地、水资源和大气环境造成污染[3]。然而在农村社区化建设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使本来就脆弱的农村生态环境雪上加霜,生态环境破坏严重。这是农村社区建设中不容易引起注意的环境问题。而且随着农村社区化规模的不断扩大(图1),由此产生的环境问题会逐渐凸显。 造成的主要污染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2.1.1 固体废物垃圾污染

  调查表明,在农村社区化施工中的所产生的垃圾主要是碎砖、混凝土、砂浆、桩头、包装材料等组成[2],约占施工废物垃圾的80%。固体废物垃圾是农村社区化建设施工中对农村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最主要的原因,因此应该加大对固体废物垃圾的处理(表1)。

  2.1.2 大气环境污染

  在农村,一方面由于配套设施跟不上,在施工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粉尘,弥漫天空,造成局部地区空气质量和能见度急剧下降。另一方面在施工过程中产生大量的材料废物,随意乱放,产生的有害气体,污染大气(表2)。

  2.1.3 水环境污染

  农村社区化建设的废水主要是建筑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施工人员生活中和建筑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废水等任意排入一些河流中,造成水体污染;还有就是固体废弃物的堆积,产生的一些有害液体通过渗透进入地下水污染农村水环境[4]。

  2.1.4 土壤破坏污染

  农村社区选址大多在农田附近,并且在农村社区化建设过程中基本没有专门的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和垃圾回收厂。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大多堆积在周围的农田或沟壑,这种处理垃圾的方式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堆积的废物产生有害液体,进入土壤,严重影响土壤的理化性质。而且建筑固体废弃物排放量大,影响范围广且深远,如难以降解,而且长期存在于土壤中会改变土壤特性,便会破坏环境美感、危害人类健康、污染土壤、降低土地经济价值。

  2.2 农村社区建设所造成的主要环境污染问题的原因

  2.2.1 农村环保机构缺失以及管理体系的不完善

  在我国,最基层的环保机构是县级环保机构,并且环保机构的主要服务对象还是城市,导致在解决农村环境问题上不仅力量薄弱而且适用性不强。在20xx年,我国东部、西部和中部的乡镇环保机构分别有3849、2619和5605个,而有污染的乡镇企业为479908、397684和3335640个,也就是说每个环保机构要监督管理数百个企业,如此比例失衡,导致出现管理漏洞,一些地区的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5]。

  2.2.2 有关农村社区建设中的环境法规不健全

  我国目前的诸多环境法规,如《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对农村社区化环境管理考虑不周,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农村社区化建设施工的环境保护政策 [6]。

  2.2.3 农村居民的环保意识淡薄

  我国农村居民由于文化水平及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长期以来缺乏环境保护的意识及观念。对垃圾给环境带来的危害认识不足,施工人员随意投放垃圾已成为习惯,造成农村社区化建设中垃圾污染日益突出。

  2.2.4 农村环保投入严重不足,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很多经验证明,解决环境污染问题,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据统计,环保投入如果能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1%~1.5%可以基本控制环境污染;如果达到2%~3%可以逐步改善环境环境。

  我国在“九五”期间,用于污染防治的投入还占不到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如果说我国环保总投入不足的话,那么农村环保投资更是严重不足,绝大多数市(县)农村环保投入均为空白[7]。

  2.2.5 建筑垃圾焚烧

  在施工中会产生大量的建筑垃圾,很多施工方的做法是进行露天焚烧,由于建筑垃圾成分复杂,产生大量的有害污染物,严重污染了大气水和土壤。

  2.3 农村社区化建设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的危害

  大气污染对农村环境造成了一系列恶劣影响:①与农药化肥污染形成复合污染,直接危害了农村地区人群的健康;②导致酸雨面积扩大,伤害林草和农作物,从而造成土壤资源退化;③二氧化硫等直接危害农作物叶片,导致农业产量降低。

  水环境污染对农村的发展同样带来了恶劣的影响:①水污染使水产养殖的质量降低;②降低了水的使用价值,从而造成农村水资源的紧张或缺乏;三是农村饮用水安全标准难以达到,易于引发某些恶性疾病,危害人们的健康;

  土壤污染则导致严重的直接经济损失:农作物的污染、减产;土壤污染导致农产品品质不断下降。土壤污染除影响食物的卫生品质外,也明显地影响到农作物的其他品质。

  3 农村社区化建设中产生的环境污染的解决方案

  由于“农村社区化”建设在中国还是一项新兴的农村规划模式,没有可以借鉴的经验,而且有关方面的制度尚不完善,尤其是这项工程所关注的重点是农村社区规划工程的进展,而对于在建设过程中的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等破坏农村生态环境的问题不太重视,使其成为一项重大的隐患,久而久之,它所造成的影响会逐步扩大,造成农村地区环境污染更加严重,危害农民身体健康。通过对很多地方“农村社区化”建设中所造成的环境问题,提出以下几点解决方案。

  3.1 遵循有机更新理论[8]

  “有机更新”理论是吴良镛先生对北京旧城规划建设进行长期研究,在对中西方城市发展历史和理论的认识基础上,结合北京实际情况提出的,主张“按照城市内在的发展规律, 顺应城市肌理,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探求城市的更新与发展”。在农村社区化建设的过程中一样如此,我们应该按照农村的内在规律,整体把握农村的细胞和农村组织更新的有机性以及更新过程的有机性。顺应和摸清农村社区化的机理,使农村社区化的建设“绿色推进”。

  3.2 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

  在农村,由于接受程度的限制,其环境意识普遍淡薄,导致在建设过程中,施工人员对于工程和生活中产生的垃圾处理不得当,随意丢弃,造成环境污染[4]。因此需加大宣传力度。首先,在农村社区施工处,宣传新型生态文明的观念;其次,开展一些环保科普知识讲座,提高农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营造一种良好的保护环境的氛围[9]。

  3.3 组成“农村社区化”施工环境保护监察小组

  由各部门选派一些人员,组成监察小组。定期组织进行突击监察,确保施工地不是只做表面文章;进一步明确部门、乡镇 、村委会、农民群众在社区建设中的环境保护责任。形成“政府统筹推进、部门协调配合、乡(镇)村积极运作、农民主动参与”的推进工作联动机制[10],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使农村社区建设绿色推进。

  3.4 国家对农村社区建设进行合理的环境规划

  我国农村社区覆盖面积广阔,且东部、中部、西部等各地的农村社区环境存在着极大的差异性,我们的环境规划具有一般性,不能因地制宜。因此,应该根据各地区本地的特点进行环境规划,尽量使各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持初始状态,使农村社区建设不加重地区的环境污染[7]。现在,注重的是社区建设完成后的环境规划,而社区建设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问题的管理体系尚是空白。而且,设立的环境保护部门,县一级环保机构是最低层的环保机构[8]。因此,应该制定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使环境管理部门加大监管力度,设立在农村社区的分机构,完善有关农村社区建设中的环境问题的法律条例[11]。

  3.5 绿色选材

  对于农村社区化建设中使用的材料,应尽量做到绿色环保;合理选址,对于农村社区建设的选址,尽量远离耕地,避免垃圾直接丢弃在农田,造成污染,并且离村子的距离不要太近,以免加重噪音污染;积极发展新型的生态农村社区模式。打造以绿色环保为主题的建设模式,在施工的过程中始终体现绿色环保的理念,形成绿色园林,加强环境保护。

  3.6 借鉴成功的城市建设环境管理制度

  城市的环境保护体制已经趋于完善,对于农村社区建设中的环境问题,我们可以借鉴一些城市建设的环境管理体制,对成功的城市环境管理体制进行分析总结,结合农村当地农村社区建设的实际情况,找出适合农村社区化环境保护的管理体制。

  3.7 加强技术防治

  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要做到科学技术化。①粉尘材料运输应限制高度,且表面喷洒水并覆盖,防止扬尘污染;②施工、生活和办公区道路硬化配备专人洒水清扫,以控制扬尘;③灰土集中过筛、拌合并设围挡,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在废水处理方面。修建临时沉淀池,生产废水应首先排入沉淀池,严禁直接外排;施工现场的所有临时废水收集设施、处理设施均需采取防漏隔渗措施,生活污水应与施工废水一起由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对油漆、油料等易污染的化工材料分类存放,配备沙土、铲、托油盘等防止泄漏引起化学污染;水泥、黄沙、石灰类的建筑材料需集中堆放,并采取一定的防雨淋措施,及时清扫施工运输工程中抛洒的上述建筑材料,以免这些物质随雨水冲刷污染附近水体[12]。

  建筑和生活垃圾的处理。制定垃圾分类收集的奖励和处罚规定,提高施工人员对垃圾进行分类的积极性;拿出专项环保资金,加强对垃圾的处理;制定有关保证和促进垃圾分类收集制度推行的法规政策等[13]。

  4 结语

  农村环境污染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技术、经济、社会及环境等方面。农村作为环境保护的薄弱区,环境污染问题本就因为化肥、农药的大量施用而十分严重,因此我们在农村社区化建设过程中应该更加注重环境保护,不破坏原有的生态环境,遵循自然法则,对于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垃圾要进行合理的处理,配备相应的垃圾处理设施,在处理垃圾的同时充分利用垃圾,并且有关部门应该加大多农村社区化建设施工的监管力度,制定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使农村社区建设“绿色规划、绿色推进”。

  “生态文明”是当今时代的重中之重,我们只有充分认识到这点,考虑到农村环境的特殊性,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积极消除和减少农村社区化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染,打造农村社区建设的环保新模式。才能为新农村社区建设的顺利进行打下坚实的环境基础,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指数。

环境污染论文11

  几年的化学教学加上自己平时的所见所想,化学对我们的影响实在是太大了。特别是化学与环境污染方面对我的触动更大。以前水还是清澈见底的,大人们还可以在池塘里洗衣服,小孩则是可以在池塘里洗澡玩耍没。可是现在的池塘呢,不是干涸就是污水,惨不忍睹。我在想,我一定要让我的学生学会化学,学懂化学,不再让化学伤害到我们可爱的家园。

  第一个方面是化学与大气污染,大气污染主要是大气中的化学污染物,这些污染物有很多的种类,其中对人体的危害的污染物有几十种,我国的大气污染属于煤炭型污染,主要的污染物是烟尘和二氧化硫,此外,还有氮氧化物和一氧化碳等。这些污染物主要通过呼吸道进入人体内,不经过肝脏的解毒作用,直接由血液运输到全身。所以,大气的化学性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很大。这种危害可以分为慢性中毒、急性中毒和致癌作用三种。其中慢性中毒最为可怕,通过人体慢慢的富集作用,一旦达到临界点,那么人体所受到的伤害非常大,科学研究表明,城市大气的化学性污染是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和支气管哮喘等疾病的重要诱因。急性中毒在工厂大量排放有害气体并且无风、多雾时,大气中的化学污染物不易散开,就会使人急性中毒。例如1961年,日本四日市的三家石油化工企业,因为不断地大量排放二氧化硫

  等化学性污染物,再加上无风的天气,致使当地居民哮喘大发生,后来,当地的这种大气污染得到了治理,哮喘病的发病率也随着降低了。

  针对这种对人体的污染现象,我认为我们要发扬绿色化学的精神,绿色化学又称绿色技术、环境无害化学、环境友好化学、清洁化学。绿色化学即是用化学及其它技术和方法去减少或消除那些对人类健康、社区安全、生态环境有害的原料、催化剂、溶剂、试剂、产物、副产物等的使用和产生。建立绿色化学的根本目的是从节约资源和防止污染的观点出发,重新审视和改革传统化学,从而使我们对环境的治理可以从治标转向治本。为此,工业、农业、日常生活等采用无毒、无害并可循环使用的物料,化学反应的绿色化,是从“本”治理环境污染的重要途径。在这一领域工作中,我的想法就是从根本上断绝污染源,这样才能有效的防治环境污染,才能从根本上防治污染对人体的危害。 第二个方面是化学与水污染对人体的危害,河流,湖泊等水体被污染后,对人体健康会造成严重的危害,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饮用污染的水和食用污水中的生物,能使人中毒,甚至死亡。例如,1956年,日本熊本县的水俣湾地区出现了一些病因不明的患者。患者有痉挛、麻痹、运动失调、语言和听力发生障碍等症状,最后因无法治疗而痛苦地死去,人们称这种怪病为水俣病。科学家们后来研究清楚了这种病是由当地含Hg的工业废水造成的。Hg转化成甲基汞后,富集在鱼、虾和贝类的体内,人们如果长期食用这些鱼、虾和贝类,甲基汞就会引起以脑细胞损伤为主的慢性甲基汞中毒。孕妇体内的甲基汞,甚至能使患儿发育不良、智能低下和四肢变形。第二,被人畜粪便和生活垃圾污染了的水体,能够引起病毒性肝炎、细菌性痢疾等传染病,以及血吸虫病等寄生虫疾病。第三,一些具有致癌作用的.化学物质,如砷 (As)、铬(Cr)、苯胺等污染水体后,可以在水体中的悬浮物、底泥和水生生物体内蓄积。长期饮用这样的污水,容易诱发癌症。

  水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基础,我们生活的处处都离不开水,针对水污染这种现象,如果要我来防治水污染,我会首先治理水源头,因为水污染是从上到下的,源头被污染,那么下方自然跟着被污染,而源头的治理就是一些生活或者生产垃圾,污水的排放,这自然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关闭一些污染严重的企业,加强对群众的环境污染的思想教育,这样才能杜绝源头的水污染;其次就是对水源的治理,要定期消毒,保护好水源。 第三个方面就是固体废弃物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固体废弃物是指人类在生产和生活中丢弃的固体物质,如采矿业的废石,工业的废渣,废弃的塑料制品以及生活垃圾。应当认识到,固体废弃物只是在某一过程或某一方面没有使用价值,实际上往往可以作为另一生产过程的原料被利用,因此,固体废弃物又叫“放在错误地点的原料”。但是,这些“放在错误地点的原料”,往往含有多种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如果不及时加以利用,长期堆放,越积越多,就会污染生态环境,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针对固体废弃物的污染,我们应该及时的加以利用,生产部门应该提前告知群众这些固体废弃物的危害,当然政府部门应该加强问责制,要精确代个人,具体谁负责这件事,那么要是出了事就得负责任,这样才能震慑企业,使其约束一些污染行为。 当今社会,我们强调可持续发展,当今,可持续发展观是世人普遍认同的发展观。它强调人口、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的协调发展,既要发展经济,又要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使子孙后代能永续发展。绿色化学正是基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可持续发展理论。在1984年,美国环保局(EPA)提出“废物最小化”,这是绿色化学的最初思想。化学这门学科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我们将来要从事环境治理的工作,就需要不断地去了解化学,了解事物内部发展规律,从根本上杜绝环境污染,这样对我们人类就是最好的回报,对大自然也是一份满意的回应。

  最后,我希望人人都能够有保护环境的意识,虽然我们在行动上的作用微不足道,但是拥有一颗保护环境的心才是最好的结果,每天看看那些环境污染的报道,这样我们自己的内心也会有些许的共鸣,才能在内心给自己下一个保护环境的意识。

环境污染论文12

  社会环境污染治理的资金保障者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资金保障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投保人通过投保此险种把向第三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转嫁给了保险公司,一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污染受害者就能及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补偿。如20xx年湖南株洲市的环境污染事故赔偿案中,湖南平安产险公司在不到10天的时间内就将1.1万元赔款送到村民手中,为污染受害者及时提供了经济补偿。截至20xx年10月,湖南省已有32家投保企业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获得了保险公司的服务和赔偿,已决、未决赔付金额合计近370万元。二是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建立将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超赔部分及应急处理费用的垫付提供资金保障,使受害人能得到及时、充分、有效的救济。我国尝试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是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设立开始的。为减少因特大溢油事故导致巨额清污费用总是由国家财政负担,财政部和交通部在今年的5月11日联合出台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令船舶油污损害的救济与赔偿有了资金来源。

  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的督促者

  企业投保环责险后,保险公司从自身风险的控制角度出发,必然非常注重参与投保企业的风险与隐患排查的监督。一是事前的风险评估与控制。投保前都要严格选择投保企业,要求投保企业要依法通过环评审核、环保验收、环保安全检查,还要确保环保设施运转正常及相关配置符合规定,具有严格的环保控制制度。二是事中的风险检查。根据企业生产、存储、运输、销售的物品目录,分析寻找可能造成污染的根源。保险公司还会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为投保企业免费提供防灾防损专业知识方面的业务培训。三是事后的减损赔付。对于企业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会第一时间介入,积极协调有关各方做好事故认定、赔款支付等善后处理。保险公司正是通过这一系列的风险控制举措,落实了监督机制,提高了社会管理效率。

  促进作用。一是实行有差别的费率制度。根据投保企业的碳排放量的年度预估额度,实施有差别的费率。如《南京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各档基准值均不超过2.0%,根据企业规模、行业特点、风险等级等因素可在该档次的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调整,调整系数不超过50%。二是实行保费浮动机制。南京市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投保期间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续保时保险公司应当对该企业给予下浮优惠,最大不超过10%,累计优惠不超过30%。对未按规定做好环境污染防范工作,且投保期间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续保时保险公司可将费率上浮,最大不超过12%。费率杠杆机制的建立,强化了企业风险责任管理,促进了参保企业降低污染排放量,增强了企业治污积极性。

  环境保护扶持政策的推动者

  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过程中,各地相继都出台了许多扶持政策,以引导企业参保,最终实现节能减排、治理污染的目的。如四川省环保厅下发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企业污染治理补助资金挂钩,对参保企业在污染治理资金补助上给予倾斜;将是否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企业绿色信贷、环保评先创优等重要审查内容之一。深圳保监局在试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时实行“四挂钩”政策:一是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效,作为对其年度综合评价考核和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管理的基本内容。二是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通过环保核查的基本要求。三是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发放环保专项资金的优先考虑因素。四是将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效与企业环保信用挂钩,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环保季度公报向社会公开,并推动媒体报道和宣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在推动环境保护扶持政策的同时,实现了倒逼作用,从另一个方面推动了企业提高环境风险管理的`重视度。

  社会管理的辅助者、创新者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社会管理机制,可以发挥风险管理、关系管理、信用管理的三重功能,更好地辅助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财产险公司具有衡量和分析风险的专业知识,具有数理分析的数据基础,因此可以为风险管理提供数据支持。同时,保险公司可配合安监、环保、气象等部门的合作,做好风险监测和预警,强化和规范防灾防损工作,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降低污染事故损失,提高全社会应对风险的能力。此外,差别费率及保费浮动机制也促进了企业开展污染事故防治、降低污染风险的积极性。

  环境责任险开展过程中,保险公司从事前、事中、事后介入污染处理的全过程,为维护企业、政府、受害人之间正常有序的社会关系创造了有利条件。此外,保险公司与环保、安监、交通、海事、财政、银行等部门相互之间都建立了合作机制,加强了沟通与联系,从而提高了社会运行效率。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这要求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要做到最大诚信,特别是赔付环节。而湖南、四川省的首例环境责任保险的赔付都向公众展示了保险公司的诚信度,这为全社会诚信意识的增强具有示范作用。此外,保险公司收集的企业履约行为记录及环保信用信息可以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及管理提供重要的信息资源,同时为社会信用信息的共享提供了基础。

环境污染论文13

  改革开放以来,在狂热追求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忽视了对生态环境的关注,长期的投机与侥幸最终导致了无法忍受却又必须面对的环境危机。在雾霾天气逐渐成为我国广大地区常态天气的背景下,环境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并被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党的十八大提出: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将我国环境污染犯罪治理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但是环境污染犯罪的生成机制决定了其治理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律。疾风骤雨式的治理可以在短期内组织社会资源实现治理目的,但是,由于治理成本高昂以及没有考虑环境污染犯罪的成因,这种治理方式注定难以长久。环境污染犯罪的演变和发展由其基本的犯罪规律所决定,要从根本上治理环境污染,必须选择相对合理的策略进行配合,才能达到最佳的治理效果。

  治理主体: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的平衡

  长期以来,我国基于国家至上和国家权力无限的观念,奉行国家本位模式。其最大特点是行政机关在犯罪治理中居于垄断地位,政府是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主导力量。犯罪治理的政策主要来自于政府的政策和方针,治理策略也会随着政府政策的变化而变化。而政策往往具有相当的灵活性,这就导致治理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政府本位的治理模式中,依附于政府政策的法律制定、执行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不能得到保障,同样的犯罪行为随着政策的变化会导致不同的后果。由于治理政策经常变化,导致治理的效果大大降低。另外,国家本位治理模式认为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处理是国家的事情,政府是犯罪治理的直接责任人。在环境形势恶化期间,为了维护政府的权威,树立公信力,政府往往会违背犯罪治理的基本规律,采取专项整治或治理等方式,集中投入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对环境污染犯罪进行整治,反而造成社会资源的更多滥用和浪费。

  环境污染犯罪的发生涉及诸多因素,其犯罪原因是一个多层次的复杂系统。治理环境污染犯罪必须注意观察与环境污染犯罪的发生有密切联系的各种社会关系,重视对环境污染犯罪原因的控制。由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所涉技的因素众多,单靠政府无法应对环境污染犯罪发生的诸多因素。因此,治理环境污染犯罪应该是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动员整个社会力量。不论是作为社会组织管理者的政府,还是作为社会组成部分的社会团体、组织以及公民个人,都是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主体。当然,社会公众参与到环境污染犯罪治理并不是否定国家在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中的作用,而是在强调国家的引导作用、明确政府责任的同时,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在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中的作用,推动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主动性。在现代社会,国家并不会主动介入社会生活,传统行政法手段或刑罚手段往往只在发生了危害社会秩序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之时才对污染行为加以规制,是一种消极的被动控制。但是,环境污染具有破坏范围广治理恢复困难的特点,这就要求必须在污染之前就进行主动控制。可以说,环境污染的特殊性客观上促使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革新,这种革新反映了环境污染犯罪治理模式应该是一种以预防为前提的治理模式,转变集中表现在社会公众与政府协同合作。社会公众与政府的协作可以充分调动社会多元力量和运用多种社会控制手段,既重视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又注重事先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犯罪。

  公众参与到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中对环境污染进行非政府的控制是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发展趋势,政府和社会的协同合作应该成为新时期我国治理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方式。我国推动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培育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意识与热情。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最根本的问题是如何激发公众参与的意识和热情。在司法实践中,经过参与个案经验的积累,公众参与的意识和热情正逐步提高,但是,从整体上看社会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意识和热情还是难以满足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要求。为了提高社会公众参与的意识和热情,一方面可以发挥媒体的推动作用,特别是在网络化时代,媒体不仅可以提供环境污染犯罪信息、宣传环境污染犯罪的严重后果,从而激发公众参与的热情,也可以为公众参与提供良好的途径和平台;另一方面,政府应采取各种措施鼓励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例如,可以通过奖励的方式鼓励公众参与到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中。

  第二,建立环境污染犯罪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只有在知情的前提下才能参与,知情权是公众有效地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前提与基础。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必须建立和完善犯罪信息公开制度,可以使公众了解环境污染犯罪的规律、特点,从而提高犯罪治理的有效性。犯罪信息公开也可以引起公众对环境污染犯罪问题的关注,激起强烈的社会舆论,提高公众参与犯罪预防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山。因此,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建立环境污染犯罪信息公开制度,为社会公众获取信息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三,完善环境刑事司法制度。在环境刑事诉讼中,可以提高被害人的诉讼地位。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在我国是公诉案件,只有检察机关才有权提起刑事诉讼,对犯罪人进行起诉。但是,环境污染犯罪与其他刑事犯罪的性质显著不同,其侵害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涉及的区域广,危害程度极大,且难以回复。因此,可以赋予被害人在环境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权。同时,环境刑事诉讼过程要符合司法民主与公开的要求,将社会公众参与到诉讼过程中,既确保社会公众分享到司法权,又有助于把公众的良知引入刑事司法,使得刑事司法更加接近公众情感,从而激发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热情。

  治理体制: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环境违法行为与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不同,在性质上并无差异,但危害程度的不同就导致了法律后果和处理机制的迥异。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环境违法行为与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在处理机制上具有绝对的区别:环境违法行为由行政机关处理,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由司法机关处理。这种治理体制貌似明确,但是,由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各自形成封闭的体系,没有形成顺畅的衔接渠道,直接导致对环境领域犯罪行为的追究受阻。

  在环境治理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不顺畅的主要原因在于在治理的权力分配不合理,行政权过大,制约了司法权。在司法实践中,公安部门虽然可以独立地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但是,由于环境污染本身的复杂性,无论是对环境污染行为、危害结果的调查,还是对因果关系的认定都不同于其他的刑事案件。由于公安机关对环境污染缺乏专业知识和收集证据的能力,导致公安机关事实上对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材料的来源主要依赖于环保部门的移送。根据《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有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应当立即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决定批准的,向同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手续;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按照这一规定,环保部门对环境污染案件是否移交司法机关具有重要影响,他可以根据自身的判断来决定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是否移送给司法机关。从程序看,行政机关对环境污染案件具有较强的筛选功能,完全有可能过滤一些案件,从而导致一些环境污染犯罪行为难以进入到刑事司法程序。事实上,在我国一些社会影响很大的环境污染案件无法进入司法程序,很多都是由于环保部门的不作为所造成的。

  在现有的治理体制中,由于行政执法不严,导致刑事司法承担着很大的压力。环境状况的持续恶化促使社会推动刑事司法强势介入到环境污染治理领域,《刑法修正案(八)》对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修改,降低了成罪标准,扩大了法网。刑事司法的强势介入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据不完全统计,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的半年内,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了近300起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超过近5年的总和;公安机关已立案侦办247起此类案件,相当于过去10年立案总量。通过刑事司法倒逼环境行政严格执法的方式,尽管在短期内具有一定效果,但是,过分使用刑罚手段也会过度透支司法信用,从而助长不法分子的投机心理。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还是如何解决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从而推动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应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协调性。

  协调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关系,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建立专业的环保警察,即在公安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环境污染犯罪追诉机关。目前,国内一些省份已经开始了设置环保警察的尝试,例如河北省于20xx年9月18日成立了全国首支环境安全保卫总队。环境警察机构的建立既是用刑事手段保障环境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效能,又避免了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因为立场、角度的不同而产生冲突。

  第二,构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一体化的信息平台。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可以借助电子化办公系统设置联合执法系统,由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将各类环境污染案件信息录入系统,在案件线索、行政处罚结果、法律文件、数据规定及案件处理程序上,逐步实现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信息联网共享。环境违法信息平台建设既可以强化司法机关对环境行政执法的监督,也可以提高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公开与效率,从而更好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对接。

  第三,加强检察机关对环境行政执法的'监督。检察机关是我国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可以对环境行政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可以包括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日常监督是根据信息平台对录入系统的环境污染案件的执法情况进行全程监管,促进环境执法人员严格履行环境监管的职责;专项监督是检察机关定期对环境执法机构的案卷进行抽查、评查,以考虑案件办理是否合法、有效,有无存在该移送而不移送的案件。

  治理手段:刑罚与其他治理手段的协调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犯罪治理应当是合理使用多种手段的系统性治理策略,单纯依靠某一因素或某一手段无法达到犯罪控制的预期目的。在我国,政府是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直接责任人,由于行政手段和刑罚手段具有猛药的作用,短时期内效果比较明显,因此,刑罚手段与行政手段是治理的惯常手段,而其他手段基本不受重视。同时,在当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不顺畅的法律制度背景下,行政处罚方法与刑罚方法相互脱节,各自为战,未能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形成应有的合力。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法具有谦抑性,只有当其他法律不能调整某种社会关系时,才由刑法予以调整;只有当其他法律不足以抑止某种危害行为时,才由刑法予以处罚。我国刑法对犯罪的规定模式是立法定性又定量的模式,只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才能由刑罚制裁。在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中,由于污染行为轻重有别,所以处罚也应该有区别。环境行政法对一般的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处罚,而刑法对严重的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处罚。

  从技术层面上讲,各个法律各司其职,共同起到治理环境污染犯罪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行政法观念不发达,特别是行政执法不严的情况下,导致刑法在环境污染犯罪的治理中面临着很大的压力:既要担负防止一般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发生的任务,又要预防严重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发生。人们本来希望通过这样的立法模式来缩小刑法介入社会生活的范围,但现实的使命又使得刑法不得不广泛地介入到社会生活之中。刑罚只是犯罪治理的手段乙.,只有其他手段不足以解决社会纠纷之时,刑罚才能介入。正如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所说的最好的刑事政策就是最好的社会政策,仅靠刑罚手段不足以抑制犯罪。在任何司法体系中刑罚并不是唯一阻止环境污染行为的有效方法。刑罚总是作为不得已的最后使用的方法,并且可以结合其他(行政、金融等)法律规定使用。当一个适度的刑罚和其他法律手段相结合一起使用时,才会发挥有效的作用。

  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手段应该是多元化的,是合理使用法律、行政等手段的系统性治理策略,具体表现为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给予全方位的阻断。在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中,要使各种治理方法协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完善环境污染犯罪的刑罚结构。我国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刑罚手段比较单一,监禁刑与非监禁刑比例失衡。有限的刑罚手段显然难以合理打击犯罪,无法满足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需要。尽管在我国《环境保护法》中也规定了一些行政处罚方法,但是,这些行政处罚方法在功能上显然无法与刑罚方法相提并论。除了监禁、罚款等传统的刑事制裁外,应设置既能补偿环境危害,又能去除因破坏环境而获得的经济利益的其他手段,例如责令限期治理、责令补救或恢复环境等。

  第二,严格环境行政执法。环境行政执法的乏力不仅影响了环境行政执法的效能,而且使环境污染犯罪过于依赖刑罚手段,反而降低了刑罚预防的效果。严格环境执行执法一方面需要提升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能力,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外部的监督。三,推动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非刑罚手段的使用侧重对污染行为背后的问题、动机和背景情况进行考虑,而对这些因素的考察依赖社会力量。只有社会公众参与到环境污染犯罪的治理中,非刑罚的治理手段才能和刑罚手段相配合有效地制止环境污染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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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前言

  对于环境的风险管理而言,环境影响的评价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环境污染的责任保险则是环境的风险管理方式。现阶段两者结合应用的案例并不多见,只有部分学者进行了尝试,并且取得较好的效果。得出通过环评与环境污染的责任保险有机结合,可方便相关人员准确掌握环境情况,从而有针对性地制定管理措施,达到环境治理效果。

  2 环境污染的责任保险经营困境

  2.1 污染事件中权威、科学认定标准比较缺乏

  每一件污染的事件都会联系到责任企业和污染项目,即便环保部具备环境监测项目,但因为企业排放污染物容易受到周边环境影响,要想准确找到责任源头难度比较大。因此,需根据保险赔付做法,通过保险人进入市场去了解事故的情况,全面研究灾害情况,明确灾害严重的程度。另外,由于保险公司属于商业性机构,其责任认定在行政上缺乏强制力,若只是通过保险人员来认定赔偿的责任,经常会引起诸多争议。加之环境污染的责任保险经常会涉及到环境损害,其责任认定需要大量专业人员,但是国内专业人员比较缺乏,导致赔偿认定科学性不高。

  2.2 强制下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逆向选择主要因为投保人和保险公司见信息存在差异,从而出现良品被次品驱逐的情况,所以需要强制污染企业进行投保。但因为投保企业和保险人信息存在差异,导致保险人难以评估风险,这对于企业经营非常不利。此外,道德风险形式多样,一般表现出保险标的危险度不断增加,而保险人并没有及时履行通知的义务。

  2.3 赔偿限额与保险费率设置不科学

  环境污染的责任风险属于新型的风险,这种风险主要特点是非偶然性、长期性与复杂性,要有大量数据作定价的基础。但是因为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金额比较大,而国内赔偿限额通过某种险种规定,导致高风险企业无法获得相应赔偿,从而致使企业获赔受阻。

  3 在环境责任保险经营中应用环评的作用

  3.1 环评对于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防范的作用

  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产生原因是保险人和投标企业间信息存在差异,而为了处理这类弊端,应全方面实施环境评价。(1)环评机构作为重要主体,比较了解投保企业的环境责任。在环评机构完成评价报告时,需要充分熟悉企业信息,并在技术与专业知识结合前提下,对企业环境污染的风险进行分析。环评机构还要让投保人全面了解经营活动中的风险,然后根据自身经营提供应对措施,确保投保双方均可获益。(2)环境影响的评价作为关键评价类型,对于环评过程有着重要作用,是监督企业活动的重要方式。

  3.2 环评对于赔偿限额的制定作用

  突发环境污染的事故(环评风险)一般包括风险控制、风险识别、风险判断与风险分析四个方面。经过对风险进行判断与分析,能够全面熟悉突发环境污染的事故等级,了解风险导致的损失情况,从而确定环境污染的责任保险以及赔偿限额。此外,在国内现行环评的制度中,该评价方式有着强制性,在危害项目审核方面尤为重要,并且通过这种方式容易获得信息数据,不会因为投保企业的自身条件而受到影响。如果保险公司可以从环境保护的行政部门获得投保行业环境污染的报告,将会促进费率厘定设置,明确赔偿限额,从而降低保险人员调查的费用。

  3.3 环评对于污染事件的.责任认定作用

  环境污染影响的评价属于全面、系统化的评价系统,评价方式与类型比较多样化。尤其在污染事件的责任认定中经常会应用环评体系,这种评价体系主要是评价环境事故对于环境的影响程度以及后果。其中,后果评价主要是在发生事故以后,对事故危害的程度实施评价;而对于环境影响程度的评价主要是采取特定方式来评估环境资产受损的服务与物品,同时通过货币方式进行表达,明确赔偿额度。通过结合以上两种评价,可以保证定量结果的科学性,符合环境污染的责任保险获赔时的赔偿金额需要,确保经济损失得以弥补。而经济损失主要包含两种:直接的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的损失,具体分析如下:缺水型事故指标主要通过人民生活损失、服务业损失与工业损失进行衡量;事故污染处理损失一般指在突发环境污染的事故发生中,为了减轻与降低危害,采用措施所造成的损失;其他间接的经济损失一般保护事故停电损失与旅游损失。可见,环境污染事故导致的损失情况比较复杂,传统评价方式无法准确评估,而应用环评体系,可及时、准确地进行责任认定,确保赔偿的合理性与科学性。

  4 结语

  总而言之,由于环境污染的事故类型多种多样,分析评价过程比较复杂,这就需要应用环境污染的责任保险来总结与分析经营困境,再通过环评体系确定赔偿限额与保险费率,建立环境污染的责任认定框架,从而给保险公司的发展提供新视角。但是现阶段在环境污染的责任保险中,对于环评的应用还处于尝试阶段,很多技术与方式不够成熟。因此,需要相关人员不断地进行研究,全面了解环评体系存在的不足与优势,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为环境污染问题处理提供参考依据。

环境污染论文15

  一、文献综述

  以单独的省或直辖市为研究对象的研究,结论也有较大的差异,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既有选取的时间范围方面的原因,也有各个地区产业结构、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原因。除此之外,还有数据方面的原因,比如各个地区数据统计口径可能存在差距,甚至同一地区不同年份统计口径都可能存在差异。所以统计范围过大,可能会造成数据质量的损失,以全国为研究对象明显会存在这样的问题。基于此,本文将以西部具有代表性的城市重庆为研究对象,研究重庆市在西部大开发进程中环境污染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

  以重庆市作为研究对象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因为重庆市作为西部大开发的代表城市,可以大致评判西部大开发进程中经济增长与环境的关系,研究成果对西部大开发的其他城市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是因为西部的其他城市或省份数据不全,对全面研究西部地区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造成一定的困难,而重庆市的数据相对来说更加全面、更容易获取,所以选择重庆市而不是整个西部地区作为研究对象。

  二、数据说明及描述

  (一)数据说明

  本文使用重庆市经济与环境污染指标的数据,选用工业废水排放量(water)、工业废气排放总量(air)、工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so2)、工业烟(粉)尘排放量(dust)以及工业固体废弃物排放量(solid)等五类环境污染指标数据。由于统计年鉴中国知网上没有直接给出重庆市人口的数据,本文使用重庆市第四次人口普查数据和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数据的平均数近似替代重庆市总人口。以上的经济、环境、人口数据均来源于重庆市统计年鉴。

  (二)数据描述

  通过观察五类污染指标的时间变化趋势,笔者发现:

  (1)在重庆市的工业废气排放总量维持在较低的水平,然而,重庆市工业废气排放总量快速增加,一直达到顶峰,之后逐渐减少;

  (2)二氧化硫污染物总体上呈现先减后增的“N形”趋势,二氧化硫污染物总量在20xx年之前一直呈减少之势,之后一直增加,直到20xx年又呈减少之势;(3)工业废水排放量、工业烟(粉)尘排放量和工业固体废弃物排放量就总量而言,除个别年份之外基本呈递减的趋势。生的污染物的排放量,更能体现经济增长的效率和环境代价,可体现经济增长的质量,所以本文使用该指标来分析重庆市经发展经济过程中付出的环境成本。单位GDP所产生的二氧化硫、工业粉尘、固体废弃物、废水、废气呈递减的趋势,说明经济增长所带来的`环境成本在逐步减小。每万元GDP产生的五类污染物逐年下降有,可能是因为GDP的增长速度快于污染物排放量的增长速度造成的。

  三、计量模型与实证结果

  根据以上的回归模型,可以看出重庆市经济每增长1个百分点,会使重庆市工业废气增加约0.91个百分点,工业粉尘的排放量减少约1.65个百分点,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减少约3.91个百分点,固体废弃物排放减少约0.53个百分点,废水的排放量减少约1.74个百分点。这表明随着西部大开发的逐步深入,外来投资的增加使得重庆市的环境有所改善,主要体现在经济的增长使得重庆市的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固体废弃物、废水排放量在一定程度上有所降低;相反,经济的增长使得重庆市工业废废气的排放量较大的增加。另外,本文通过利用五类环境污染指标与GDP关系图的分析可以得出:

  (1)重庆市废气排放量与经济增长呈倒U形关系,并且在人均GDP达到24000元时,废气排放量达到最大值,超过24000元,废气排放量逐渐减少;

  (2)重庆市工业粉尘排放量与经济增长大致呈U形的关系,并且在人均GDP为28000元时达到最低的,超过该值,粉尘排放量则逐渐增加;

  (3)重庆市人均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大致呈N形的关系,并且分别在人均GDP为9000元和15000元时,工业二氧化硫的人均排放量分别达到极小值和极大值;

  (4)重庆市人均固体废弃物的排放量和人均废水排放量与经济增长之间呈反向变动,即随着人均GDP值的增大,人均固体废弃物的排放量和人均废水排放量逐渐减少。

  四、结论

  本文运用重庆市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的数据,通过建立计量模型,研究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之间的关系,本文得到如下结论:

  (1)重庆市在发展经济的进程中,经济增长的质量不断提高,即每万元GDP产生的五类污染物的数量逐渐降低;

  (2)重庆市经济增长会使得工业粉尘、工业二氧化硫、固体废弃物的、废水的人均排放量在不同程度上下降,但是会使得工业废气的人均排放量增加;

  (3)重庆市五类污染物与经济增长呈不同的关系,具体表现为废水排放量与经济增长呈倒U形关系,工业粉尘排放量与经济增长呈U形关系,工业二氧化硫与经济增长呈N形关系,固体废弃物与经济增长呈反向变化。重庆市在西部大开发中,五类污染物的排放量都逐渐减少,经济增长的质量不断提升,说明重庆市在环境治理方面的成效比较显著。但是,随着经济的增长,会使得工业废气排放量增加,所以重庆市应该加大对空气污染的整治力度,降低空气污染。由于五类污染物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不同,不同污染物与经济增长的拐点不一致,这要求重庆市在发展经济过程中要兼顾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加大对环境污染的整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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