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2016年防暑降温费
对天津的朋友来说,2016年天津防暑降温费标准是值得关注的。下面,小编为大家解答。
2016年天津防暑降温费标准
防暑降温费发放时间6月至9月。至于具体到月初、月中还是月末发放,该负责人表示可由各用人单位随发薪日期自行确定。“大家可以注意一下本月领的工资条,上面应该有6月份的补贴发放记录。”据了解,企业在高温期间下发的防暑降温饮料,并不能充抵高温补贴。也不得在工作人员因高温需停止工作降暑而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2016年天津市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职工上年日平均工资的12%确定,实行动态调整。
《天津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
1、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补贴而减发给职工的工资。
2、员工在高温下作业却没收到高温补贴,可通过企业所在的村级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争取合法权益,或拨打12333投诉。有用人单位拒不发放高温补贴的,劳动者可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
3、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以上的介绍,大家对2016年天津防暑降温费标准应该都清楚了,如果你符合领取条件的话可以多多关注下。
【详细解读】
防暑降温费
按规定,每年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时间为6、7、8、9月,共4个月。去年,本市防暑降温费的标准为每月140.6元,4个月共计562.4元,可按月或一次性发放。
这个数字是怎么样来的呢?天津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的月标准,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确定。2014年度的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是4686元,所以2015年防暑降温费月标准为:4686元*3%=140.6元。因此,关键来了:2015年度的.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还未公布,不过预计会有一定幅度增长,随之而来的2016年度防暑降温费标准也将有所上调。
防暑降温费属于生产性福利待遇,试用期内、暑期在岗工作的职工均应享有防暑降温费,暑期不在岗工作的人员不享受该待遇。
据了解,职工享受的防暑降温待遇,除防暑降温费外,还应包括一些“软条件”,即用人单位采取措施加强工作环境的通风,在工作场地安装电扇、空调等必要的防暑降温设施,为职工提供充足的饮水、饮料等。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单位会买一些茶叶、白糖、绿豆等充当防暑降温费。劳动法规定,防暑降温费必须以现金支付给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做不到,劳动者可以去监察部门投诉。
高温津贴
按规定,气温超过35℃,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在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基础上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据了解,本市高温津贴标准已建立起了动态调整机制,职工高温津贴日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按日计算,按月发放。2014年天津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686元,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据此计算,去年的日高温津贴为:4686(元)÷21.75(天)×12%=26元。
2015年度的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数据还未公布,不过在去年城乡人均收入均有10%左右幅度增长的情况下,相信日平均工资比2014年度也会有一定幅度增长,随之而来的2016年度高温津贴也将有所上调。
需要提醒的是,高温津贴是以工作环境为发放条件的劳动保护措施,与本市规定的职工普遍享受的福利项目防暑降温费不同,二者不能相互代替。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
职工在高温等特殊环境中工作领取的津贴、加班费、养老、医疗、失业社会保障金和住房公积金等收入不得列入最低工资。
此外,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工资)的组成部分,该发而不发属违法行为,最高面临1万元罚款;未足额发放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上违规,劳动者可以向工会寻求帮助,工会组织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及时改正。劳动者还可以向社保、安监等部门举报,由相关部门采取责令用人单位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职工物理性中暑可享工伤待遇
据了解,国家法定的十大类115种职业病都已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在气温超过35℃的天气条件下,职工一旦被职业病防治部门鉴定为物理性中暑,可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待遇。
如中暑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伙食补助、病假工资等由用人单位支付。如未参加工伤保险,上述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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