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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住房公积金新政

时间:2021-01-27 18:07:34 公积金 我要投稿

南通2014住房公积金新政

南通2014住房公积金新政1

  昨天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南通再推住房公积金新政,在首付比例、公证费用、异地缴存等方面更为宽松,一定程度上利于帮助市民改善住房需求。

南通2014住房公积金新政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联合发布《关于发展南通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内容包括合理确定贷款条件,不断推进异地贷款业务,降低贷款费用、减轻职工负担,适时增加贷款新项目,优化贷款办理流程和持续提高贷款服务效率等。

  据了解,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新政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职工购买二套房的首付比例从原有的50%降至30%,减轻了购房人的首付压力,为改善缴存人的居住条件提供了有力支持;二是职工在贷款后的公证费用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不再由职工支付,降低了职工的贷款费用,减轻职工贷款负担;三是针对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南通籍职工,如果在南通购买住房需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要提供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及无当地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证明,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此外,从11月22日起,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有所调整。其中,5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由4.5%下调至4.25%;5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由4%下调至3.75%。同时,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由2.6%下调至2.35%;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维持0.35%不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解释,老房贷从明年开始执行新利率;20xx年11月22日以前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22日后仍执行原利率,不分段计息,但从20xx年1月1日开始,执行调整后的新利率;22日以后发放的公积金贷款,直接按新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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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2014住房公积金新政2

  一、如何认定为首套住房?

  答:(一)未成年子女及其父母(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未婚子女名下无住房记录,且本人愿意签订首套房保证书,购买自住住房的,可认定为首套住房。(二)干部异地工作交流、军转干部异地转业、外来务工人员(南通市行政区域以外)在工作所在地购买住房的,视为首套住房。

  二、购买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新的政策如何规定的?

  答: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

  三、如何认定为第二套住房?

  答:未成年子女及其父母、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未婚子女名下有一套成套住房,再次购买自住住房的,可认定为第二套住房。

  四、对于购买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新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3平方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

  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五、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计算的对象有哪些?有何要求?

  答:包括(一)借款人及其未婚子女,未婚子女无住房,户口可以不在一起;(二)借款人及其父母,且父母户口与借款人在一起,父母无房;(三)借款人及其已婚子女,且已婚子女的户口与借款人在一起,已婚子女无房

  六、执行贷款新政,审核住房的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是:户口本、身份证上登记的家庭住址;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信息系统记录贷款的住房;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上记录的商业性住房贷款的住房。

  已还清住房贷款且该住房已转让并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可认为该套住房不存在。

  七、公积金缴存人购买第三套住房能否享受公积金贷款?

  答:不能享受公积金贷款。

  八、成年未婚子女首次购买住房,能否享受其父母的公积金贷款?

  答:成年未婚子女首次购房,需享受其父母的公积金贷款,将其父母作为共同借款人的,应审核父母的住房信息。

  (一)父母名下无成套住房的,可作为共同借款人,享受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父母名下有一套成套住房,须审核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人均面积低于33平方米以下的,按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新的政策执行,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人均面积高于33平方米,不可享受公积金贷款。

  (三)若无需将其父母作为共同借款人的,视作购买首套住房。

  九、军人在部队拥有的住房,贷款新政执行过程中是如何规定的?

  答:鉴于部队的房产(军产)具有的特殊性,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过程中,不作为审核住房的依据。

  十、拥有农村自建住房,是否作为审核住房的依据?

  答:不作为审核住房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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