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州市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提取政策
从本月起,我市对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做出调整,“缴存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等政策广受关注。业内人士分析,此次政策的调整将为缴存职工在购房等方面使用公积金提供更多的便利。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5月4日下发的《关于对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明确,缴存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已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利率按首套房贷款标准执行;对已使用过二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且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无住房或只有一套住房的,为改善居住条件可以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利率按首套房贷款标准执行。
《通知》提到,取消原“夫妻双方在过去一年内均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才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但所购(建)自住住房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此套住房不得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外)。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利率统一按首套房贷款标准执行。
《通知》也对职工购买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贷款金额进行了调整。其中,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的70%;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登记的建筑面积或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住房面积1500元每平方米。
同时,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本人及其配偶任何一方在近24个月内贷款或贷记卡没有连续3期或累计6期以上逾期记录(含年费)或准贷记卡透支没有超过180天以上记录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此外,《通知》还调整了提取公积金的有关事项,即父母以未婚子女名义购(建)房或未婚子女以父母名义购(建)房的,提供与购(建)房人的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开具的证明)及购(建)房等相关资料,均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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