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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时间:2021-02-06 11:50:26 公积金 我要投稿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

  (十一)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只能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在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同住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每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最多允许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提取两次后符合销户支取的,可以办理销户支取。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向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由单位经办人代职工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应由单位经办人持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青岛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准予提取的,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上加盖业务章,单位经办人到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存取专柜办理提取手续,领取银行存折。

  单位经办人将银行存折交给职工,职工凭存折和身份证原件到受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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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贷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贷款人为所购住房的产权人;

  3、贷款人按照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且连续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4、贷款人申请贷款时候,贷款账户属于正常缴存状态;

  5、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6、具有购房合同/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且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规定要求;

  7、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8、同意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9、购买新建住房的开发单位须同公积金中心签订贷款合作协议;

  10、借款申请人购买再交易住房,再交易住房的售房人不得为其配偶;

  1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12、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须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满五年;

  13、三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停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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