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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海省第6次提高工伤保险待遇
我省第6次提高工伤保险待遇
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全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我省自2007年以来,第6次调整提高工伤人员长期待遇,这将进一步有效保障工伤人员、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特别是老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
此次调整待遇的范围是:2014年12月31日(含)前发生工伤,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按月领取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按月领取养老金和按月领取退休金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的调整。
调整标准为: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每人每月增加220元。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部分护理依赖的调整到每人每月1303元,大部分护理依赖的调整到每人每月1737元,完全护理依赖的调整到每人每月2171元。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调整后实际领取额每人每月低于860元的,调整到每人每月8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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