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淄川工伤保险人员待遇调整
近日,根据《关于2014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34号文)文件要求,淄川区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据了解,此次待遇调整综合考虑了淄川区职工平均工资及生活费用变化等因素,旨在更好地保障因工致残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范围为2013年12月31日前,淄川区参保单位中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此次待遇调整的具体标准是: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76元、266元、256元、246元;生活护理费,按照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17元、173.6元、130.2元;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后,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
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自2014年1月执行并补发1-6月,调整后及补发的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已于7月31日前发放至伤残人员及供养亲属人员银行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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