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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晚育男职工可享10天生育津贴

时间:2021-02-07 20:37:08 生育保险 我要投稿

扬州晚育男职工可享10天生育津贴

  记者昨获悉,我市日前正式出台“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办法自2015年1月31日起施行。2014年10月1日前发生的职工生育保险费用,仍按原规定执行;2014年10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之日期间发生的职工生育保险费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扬州晚育男职工可享10天生育津贴

  亮点1

  全覆盖

  把所有用人单位纳入

  据了解,以前我市生育保险的适用对象局限于为各类企业、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新的实施办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实现了对象范围的全覆盖。

  从1月31日起,扬州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都要参加生育保险。

  另外,外国人在扬州行政区域内就业的,参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新的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亮点2

  费率调整

  缴费费率从1%调整为0.5%

  新的实施办法适当调整了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据悉,我市将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从1%调整为0.5%,并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累计结余情况及时调整,进一步减轻参保单位负担、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生育保险基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

  亮点3

  规范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可享受

  新的实施办法规范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切实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

  根据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据了解,职工分娩、流产、引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或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时,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但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亮点4

  增加假期

  增加计划生育奖励假期

  新办法把计划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津贴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保留了原关于职工享受3个月以及3个月以上产假和休假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的规定,并按照省规定将比例由1%提高至2%。增加了职工在享受计划生育奖励假期(包括男职工护理假)期间,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生育津贴的规定。

  新办法明确,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据了解,这一条是指凡符合《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晚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也就是说,晚育女职工可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男职工护理假期间可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亮点5

  统一管理

  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统一管理

  新的实施办法明确,实行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统一经办管理,设立统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并进行统一征缴、统一管理,简化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节约社会成本。同时明确,对生育保险机构实行定点管理,由社保经办机构实施协议管理服务。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应当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服务协议的内容提供生育医疗服务。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应当征得职工或者其家属的同意。

  新办法还规定了参保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程序及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的发放途径等。

  【新闻链接】

  三问新办法

  一问

  未就业配偶如何享受?

  享受相关生育医疗费用标准50%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职工参保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应当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享受相关医疗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其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二问

  4个月过渡期怎么办?

  去年10月1日后参照新办法执行

  新的实施办法从今年1月31日起执行,而我省实施办法是从去年10月1日起施行。去年10月1日至今年1月31日期间,属于过渡期,怎么办?

  据了解,新的实施办法自2015年1月3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扬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扬府发[2006]180号)同时废止。2014年10月1日前发生的职工生育保险费用,仍按原规定执行;2014年10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之日期间发生的职工生育保险费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问

  单位不缴生育保险费用,职工怎么办?

  由用人单位按规定足额支付

  新的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未按规定登记、缴费的,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和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扬州市生育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其中,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执行。

  这项规定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广大参保人员的利益,确保参保人员能够充分享受到生育保障。

  【新闻附件】

  职工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应当及时到所属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地点办理以下手续:

  (一)选择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二)提交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

  (三)失业女职工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职工未就业配偶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或者职工所在单位及其配偶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以及职工配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合)情况证明;

  (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工作机构应当为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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