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西藏生育保险新政策解读

时间:2021-01-02 18:26:37 生育保险 我要投稿

西藏2016年生育保险新政策解读

  随着我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得到完善,各地逐步建立了“五险一金”制度,女职工一般都能享受到生育保险的待遇。不过,很多人对于生育保险待遇的了解,还停留在生孩子给报销医药费的层面上。

  日前,我区对生育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原本就对生育政策不甚了解的准妈妈或新妈妈们这回更糊涂了,一大堆让人头疼的问题困扰着这些家庭。为此,记者采访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专家,为大家进行最新生育保险政策全解读。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处负责人说:“生育保险是为了保障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要,为了保障职业妇女因生育而暂时中断劳动,由国家或单位为其提供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制度。”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和医疗服务方面的待遇,保障他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并使婴儿得到必要的照顾和哺育,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2007年3月1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实施了《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自此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制度在我区建立起来。由于老《办法》存在着参保对象单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女职工生育没有享受到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标准不统一、报销程序复杂等问题,2015年10月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了新的《西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日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了《<西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缴费标准、待遇领取条件及流程、医疗费用包干结算标准、生育津贴、护理津贴等标准进行了规定。

  “新《办法》的最大亮点是将医疗费用的实报实销改为费用包干,所有参保职工均享受生育津贴,并新增了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和男职工护理津贴。”该负责人说,《细则》还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以欺诈等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生育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的《生育保险办法》自2015年10月5日起实施,也就是说,2015年10月5日以后生育的符合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人员都可以按照新规定享受待遇。该负责人提醒,如果职工对生育保险政策有不了解的地方,也可以到当地社保部门进行咨询。

  西藏出台《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女职工顺产生育享受120天的生育津贴,有难产的可增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天;第一胎为晚育的,增加3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最长享受360天的生育津贴。其中前180天,享受100%生育津贴,后180天享受65%的生育津贴。”这是我区最新出台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多数职工不知道有“生育险”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已近4个月了,我区实施情况如何?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大部分企事业女职工并不知道有“生育保险”这一险种。不过,她们对此十分感兴趣,当听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能够让单位为其支付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医疗费用等,她们认为,这可以为广大女职工特别是育龄女职工减轻经济负担。少部分职工表示,这段时间偶尔听说过此事,但她们所在的单位并没有为其缴纳“生育险”。

  拉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介绍说,目前,该办法还未在拉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实施。有关人士分析说,生育保险可能面临执行难的困境,对企业来说,生育保险费从企业成本中支出,无形中与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形成矛盾;另外,有些企业效益不好,可能无力实施“生育保险”;即使一些企业有能力支付,因缴纳“生育保险”缺乏有效的强制机制,企业可能会拖延缴纳甚至不缴。职工个人不需缴纳按

  我区实施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城镇各类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国家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4%缴纳生育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财政预算内安排;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财政预算安排的差额补助资金和自有资金中列支;城镇各类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从福利费和劳动保险费中列支。女职工失业可领生育补助金按

  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人均生育医疗费用。

  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但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按统筹地区上年度人均生育医疗费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及以后在职期间不得中断生育保险关系。

  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生育津贴;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50天生育津贴;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同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65天生育津贴。

【西藏生育保险新政策解读】相关文章:

生育保险新政策解读01-24

西藏2016年生育保险新政策解读01-12

生育保险新政策解读201702-05

2016新西藏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解读02-13

解读2015广州生育保险新政策07-24

2015东莞生育保险新政策解读01-26

2016广东生育保险新政策解读05-31

2016年西藏最新生育保险政策解读08-18

2015年东莞生育保险新政策解读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