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东营城乡居民医新政策
12月11日,记者从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自2016年起,对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部分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行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报销相结合的管理制度。明年普通门诊个人账户标准资费加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50元提高至200元,其中,按每人50元标准划转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实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报销管理,报销额度提高至200元
据介绍,明年起,我市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实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报销管理。即参保居民在本县区域内一级及以下医保协议管理的门诊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含一般诊疗费),不设起付线,按比例报销至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由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支付。
每年初,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年度个人缴纳资金的相应规定比例划转个人账户,作为当年度普通门诊个人账户标准资费,用于居民在普通门诊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就诊使用。报销时优先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按照60%的标准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使用完毕后,参保居民在普通门诊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就诊时,发生的医疗费用进入门诊统筹报销范围的.,统筹基金按30%标准支付。当年度个人账户资金结余的结转下年度使用,个人账户累计报销资金不受当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限制。新生儿出生当年不享受普通门诊待遇。
若参保居民医保关系中断,如变更为职工医保或死亡注销等情况,个人账户不予结转。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将医保关系变更为居民医保的,原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可继续在药店刷卡使用,其居民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自缴费年度起根据居民医保政策划转累计。
五种情形不列入支付范围,异地参保居民需在规定期内办理变更手续
同时,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继续执行《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各普通门诊统筹协议管理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药品目录、处方管理规定,严格区分口服药物治疗或输液治疗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常规检查、治疗,应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急性疾病每次处方用药一般不超过3日用量,最多不超过7日用量;慢性疾病每次处方用药不超过1月用量。
居民普通门诊原则上在本县区就医就诊。参保居民确因居住地与参保地不一致,需跨县区门诊就医的,可在居住地选择一家普通门诊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并报参保地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变更须在每年10月至12月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工作人员指出,五种医疗费用不纳入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1)在非普通门诊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2)参保居民在患病住院期间的门诊医疗费用;(3)参保居民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的门诊医疗费用;(4)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外的医药费用;(5)《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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