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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政策

时间:2021-02-07 15:05:41 社保政策 我要投稿

大兴安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政策

  大兴安岭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为促进医疗资源充分利用,对大兴安岭医疗保险政策作出改善,下面是健康界医保小编整理的相关信息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为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使更多社会成员享受基本社会保障,更好地促进林区经济发展,提高林区人民健康水平,根据《大兴安岭地区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城镇个体劳动者指个体经营人员,私营业主及其它自由劳动者。

  第三条城镇个体劳动者按上年度全地区平均工资总额的8%于每年的4月1日前一次性缴纳全年医疗保险费。30岁以下的人员,连续缴费至退休年令(参保人按社会个体工商户退休之规定男缴费至60岁,女缴费至55岁);超过30岁以上的人员参保时,从30岁开始按上述缴费基数和比例一次性补交,并连续缴费至退休年令。

  第四条城镇个体劳动者医疗费待遇按《大兴安岭地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帐户划入比例:45岁以下按上年全区人均工资的3%划入;45岁以上按3.2%划入;60岁以上按3.3%划入个人帐户。30岁以上人员补交的医疗保险费中的20%一次性划入个从帐户。个人帐户的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第五条 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医疗保险后,6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支付 ,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不予支付。6 个月后按《大兴安岭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和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并按《大兴安岭地区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管理规定》于参保6个月后享受大病救助待遇。

  第七条 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后退保,只退个人帐户部分。

  第八条 对于经济承受能力较差的个体劳动者可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缴纳上年度全地区人均工资总额的.4.5%,住院时按《大兴安岭地区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中关于住院规定核销。

  大兴安岭市医疗保险参保办理

  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需持身份证和两张一寸像片,到市社保局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手续,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养老保险手册》。社会局为参保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者每年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可到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医疗保险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可直接到社区或当地医疗保险局办理。

  无工作单位的流动人员带上本人户口和身份证原件办理,户口在哪个区,就在哪个区的社保局办理。你也可以选择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应和养老保险在同一区域办理,

  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设立的"流动人员缴费窗口"参保,具体缴费标准可根据《年度个体工商户业主和流动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选择确定(他分有很多缴费档次,来适合不同经济层次人群,你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档次进行缴费)养老保险费实行邮局代收。每月按时缴费。如按季度、按年度缴费,应提前存入。欠缴半年即停止征缴。来社保处补办手续后方可继续划缴。

  办理医疗保险,应和养老保险在同一区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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