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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常见问题

时间:2021-02-05 10:21:08 社保政策 我要投稿

唐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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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17年度唐山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180元。

  2.2017年度唐山市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征缴期及以后每年的征缴期和补缴什么时间?

  答: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保费征缴期为2016年12月16日至2017年2月28日。以后每年10月至11月为下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征缴期,每年12月至次年2月为补缴期。

  3.唐山市城乡居民具备什么条件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外所有户籍在我市的城乡居民,均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已办理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非本市户籍的各类学生,已在我市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的.配偶和未在校子女,可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

  4.唐山市城乡居民医保代办机构有哪些?

  答: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乡镇(街道)就业劳动保障服务所、学校。

  5.唐山市城乡居民参保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或户口本、居住证;在校学生可在本校缴费参保

  6.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如何在参保地统筹区内定点医疗

  机构就医?

  答:参保居民需使用社会保障卡在参保地统筹区域内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未领取社会保障卡的,就医时须提供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就医时须提供户口簿户主页、本人页和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代购者须同时提供代购者身份证。参保居民不得将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出借给他人或定点医疗机构使用。

  7.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参保居民就医有何规定?

  答:门诊特殊疾病参保居民就诊时,每月只能选择1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门诊特殊疾病就诊定点医疗机构(不包括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胃肠道间质瘤)。参保居民鉴定合格的病种中含脑、躯体器质性疾病伴发的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慢性肝炎(活动期)、肝硬化、血友病、苯丙酮尿症的,除每月选定的门诊特殊疾病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外,可到相应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门诊特殊疾病涉及多个病种类别的,应分别开具处方,分别结算;门诊特殊疾病带药量不超过30日用药量。

  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胃肠道间质瘤门诊特殊疾病参保居民使用靶向药就诊规定:

  门诊特殊疾病鉴定通过的参保居民,开取靶向治疗药物实行定点管理。参保居民须持社会保障卡到慈善总会指定的我市定点医疗机构(指定的医师)开取靶向治疗药物;长期异地居住的参保居民,须选择慈善总会指定的当地医疗机构并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备案后,再进行开药。

  8.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如何报销?

  答:起付标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人每次100元;其他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7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1200元。中医院的起付标准下浮一级。支付比例: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其他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5%。参保居民住院期间发生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诊疗项目费用先行自付10%;乙类药品费用先行自付5%。参保居民在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医保基金和参保居民个人按比例支付。

  9.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需进行院外检查时如何办理备案手续,费用如何报销?

  答:参保居民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或因门诊特殊疾病就医时,因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在不转院情况下,需要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的,需经定点医疗机构办理院外检查登记备案手续。

  住院患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外检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纳入本次住院医疗费用一并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门诊特殊疾病患者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补录的方式予以支付符合规定的外检费用。超出外检备案项目范围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10.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的起付标准是多少?门诊特殊疾病分为几类?支付比例分别是多少?如何支付?

  答:起付标准为每人每自然年度1000元(不含特殊限额门诊特殊疾病,特殊限额门诊特殊疾病起付标准0元);分为非限额门诊特殊疾病、单独限额门诊特殊疾病、累计限额门诊特殊疾病、特殊限额门诊特殊疾病。支付比例分别是80%、80%、65%、70%。

  门诊特殊疾病支付方式采取非限额和限额病种管理办法。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内部分;起付标准以下、支付限额以外的部分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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