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社保政策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实施时间?2017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二、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原则是什么?六统一原则,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
三、哪些人员可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有我市城乡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已取得居住证非本市户籍的居民;常年在本市城乡就学的中小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入托的学龄前儿童;驻我市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时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参保居民于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0日进行参保登记,每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足额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逾期不予办理。
五、在校学生(含大学生)什么时间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学生(含大学生)于每年的9月至10月由所在学校统一代收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
六、新生儿、复转军人什么时间办理参保?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参保;复转军人在复转后90日内办理参保。超出90日不予办理。
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2017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
八、特殊人群个人缴标准是多少?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费标准为60元。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 九、城乡居民到哪里办理参保?城乡居民分别到户籍所在地(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
十、在校学生(含大学生)如何办理参保? 在校学生(含大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十一、城乡居民参保需要哪些材料?(一)本市户籍提供参保人身份证,户口簿首页、本人页。(二)非本市户籍提供参保人身份证、居住证。(三)在本市入托的学龄前儿童须提供幼儿园出具的入托证明。
十二、特殊人群如何办理参保登记?经办机构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名单(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进行参保登记,个人不需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十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方式有哪些?
参保居民可采用银行网点、社会保障卡代扣、村委会统一收取等多种方式缴费。(一)采用银行网点缴费方式的参保居民,持户口簿、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等任意一种证件在征缴期内到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医疗保险费。(二)采用社会保障卡代扣方式缴费的参保居民,须与银行签订《代缴合同》,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医疗保险费足额存入社会保障卡银行帐户。(三)采用村委会统一收取方式的参保居民,持户口簿、身份证在征缴期内到村委会缴纳。
十四、哪些情况城乡居民需要办理终止参保?参保居民因参加其他医疗保险、入伍、转入外省市求学、户籍迁出、死亡等情况或个人主观上不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携带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死亡证明等,于每年12月10日前办理终止参保手续。在年度征缴期内因个人原因需要办理终止参保的,已缴纳的`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予以退还,年度征缴期结束后不再退还。
十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间如何转移?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须先办理原保险的终止参保手续,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内的,由基金按规定支付。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须先办理原保险的终止参保手续,并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征缴期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下一年度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十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有哪些?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包干费用、门诊慢性病费用、住院费用、购买大病保险费用及政策规定应由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十七、参保居民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参保居民待遇享受期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大学生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十八、参保居民如何就医结算?参保居民住院或门诊发生医疗费时,须持社会保障卡直接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经审批转往外地就医或长期异地居住人员须到各县区保险机构手工结算。
十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在一个待遇享受期内各项基金支出合并计算,每人每年(学年)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50000元。
二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待遇有哪些?包括门诊包干待遇和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两种待遇不能同时享受。
二十一、参保居民门诊包干待遇如何享受? 门诊包干费用按每人每年(学年)50元的标准从基金中提取。 大学生门诊包干费用,由经办机构拨付各高校(高校医务室)包干使用。 其他居民门诊包干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在定点乡(镇)卫生院、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社区医疗服务站发生的门诊费用(含实行药品零差率定点医疗机构的一般诊疗费)。年终不清零,可结转、可继承。
二十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有哪些?我市参保居民门诊慢性病共三大类23种:第一类:高血压Ⅲ级高危及以上、风心病、肺心病、心肌梗塞、各种慢性心功能衰竭、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慢性病毒性肝炎(中、重度)、肝硬化、慢性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不全、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第二类:帕金森病、癫痫病。第三类: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器官移植(限肾、肝、心脏移植术后)、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重性精神病。
二十三、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及基金支付比例?第一、二类门诊慢性病实行限额管理。第一类门诊慢性病范围内的各种疾病起付标准100元,基金支付80%,每人每年合并最高支付限额800元;第二类门诊慢性病范围内的各种疾病起付标准100元,基金支付80%,每人每年合并最高支付限额2400元。参保居民同时患有第一、二类门诊慢性病的,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2400元。第三类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按照住院标准执行,一年只负担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就医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确定。
二十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是多少?参保居民每次住院需先负担一定额度的医疗费,即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根据医疗机构不同等级确定: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服务中心1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500元;市外定点医疗机构40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按甲、乙分类管理,甲类按100%、乙类按95%分别计入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服务中心85%,一级定点医疗机构7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市外定点医疗机构50%。
二十五、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的支付标准是多少?凡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女性,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结算,结算标准为:顺产(含侧切、吸引产等 )500元,剖宫产1000元。已享受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不再享受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
二十六、未领取社保卡及转院到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居民如保办理结算? 参保居民住院治疗现金垫付的,治疗结束后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收费收据、费用明细总清单等材料到参保地保险机构结算。基金应支付的部分,由保险机构按转账方式对参保居民支付。
二十七、哪些医疗费用不能纳入基金支付范围?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就医的;(五)打架斗殴,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刑事犯罪,自伤、自残、自杀,吸毒、酗酒,戒烟、戒毒等;(六)按有关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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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个方面将简化证明和相关手续
人社部称,人社工作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但与群众的期望相比,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相比,人社领域公共服务仍有不小差距。意见决定,大力简化证明材料和手续。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1、实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告知承诺制。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时,对缺少关键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经本人作出书面知情说明、承诺进一步补充材料后予以接收,或与原工作单位协商退回补充材料。
2、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不再对初次就业流动人员办理转正定级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考、聘用、招用流动人员时,可参考档案中的劳动合同等材料及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认定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
3、对非本地户籍人员按规定申请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不要求申请人提供在原籍或其他地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证明。
4、逐步取消异地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盖章手续。
5、取消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手续。
6、对已办理“三证合一”工商营业执照的参保单位,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申领、变更、注销、验证等业务时,不再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7、在组织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称评定等工作过程中,对当事人已出具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原件的,不要求提供第三方学历认证证明。
8、改进留学回国人员、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安置服务,有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人员不用再提交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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