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习教育心得体会4篇
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好好地写一份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使我们今后少走弯路。到底应如何写心得体会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学习教育心得体会4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篇1
在新课程理念的引领下,为了使自己的业务能力得到不断提高,我在课堂教学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结经验。但是这次在广州实地参观学习了生本教育之后,我觉得我们在过去的教学中目光仅仅是停留在教师如何去教的问题上,对学生如何高效的学考虑得不够,可以说还十分欠缺。这次有幸现场聆听学习郭思乐教授的全新的理念,使我对教育教学有了许多新的认识与理解。
生本教育就是以生命为本的教育,就是以激扬生命为宗旨而为学生好学而设计的教育。在生本教育中,教育教学的真正主体是学生,把以往教学中主要依靠教师的教,转变为主要依靠学生的学,教师的作用和价值体现在最大程度地调动学生的内在积极性,组织学生自主学习上。
以前的课堂,每一节的上课内容不会预先告诉学生,很多的问题都是突发式的,因为我觉得学生都知道了上课的内容与问题,这节课就没有了新鲜感与吸引力了。学生没有思考的时间,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就很难实现。生本教育其中的理念是全面依靠学生,先学后教。学生学在老师教之前。前置性作业是对学生课前先学的一个引导。如果说课前的阅读是一个输入的过程,回到课堂把故事说出来就是一个输出的过程,学生在这样的一个过程中,不仅把课前阅读到的知识经过思考表达内化成自己的学识,在这个过程中,学生的思辨力,口头表达能力,与人合作的能力都得到了有效的.培养,带动了听与说的训练,能说会道是为了以后的写做铺垫的。可以说,充足的先学准备是上好一节课的前提。
生本课堂里,精彩的是学生,不是老师。学生真正成为课堂的主人,他们要合作,要交流,要展示自己搜集回来的资料。学生站起来表现自己的机会很多。我们为学生创设表现自我的机会,而老师是要努力做到“不现自我”。老师上课要做的不是讲解课文,进行知识的传授,而是组织学生交流他们的预学所得。我们这次听课,感觉老师是站到一边,但其实对老师观察课堂,适时点拨,驾驭整个课堂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生本课堂主张教师不给儿童过多的干预,而是给他们学习尽可能的自主。教师要尊重学生的独立意识,保证他们有独立的活动空间、人格空间和学习空间;同时创设情景,引发学生自我意识的产生,并不断强化。在生本课堂中,不是“教”觉得“学”,而是“教”引导“学”,为“学”服务。
课堂是学生生长的地方。在生本课堂上,学生不再是接受知识的“容器”,而是可点燃的“火把”。
总而言之,我们的教学,停留在教师“教”上的居多,关注学生“学”的过少。“生本教育观”的提出,让我对教育有了更加深刻和全面的思考。
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篇2
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发的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的纠纷与日俱增,学生家长因学生在校期间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向学校索赔的金额不断攀升。校园伤害事故不仅仅会影响学校与学生家长的正常工作与生活,而且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仅波及教育系统内部,而且已经成为一个世人关注的社会问题。因此,如何预防校园伤害事故、妥善解决和处理此类纠纷。最近,透过在教管课程班学习《教育法规》这门课程得到很多启示,几天的学习中,首都师范大学程振勇教授在学校伤害事故方面进行了精辟的讲解,感觉收获颇丰。以下是本人这方面的学习心得。
一、学校是否属于学生的监护人之争
分清职责主体是承担损害赔偿的前提,妥善解决学生伤害引发的经济纠纷,是校方与家长之间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稳定社会的关键。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之所以难处理、处理难,就在于人们对校园伤害事故职责主体的认定上,存在着观点分歧,导致在法律规定上,无法可依,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中,也无据可寻。
是不是只要学生在上学(上课)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学校都要承担职责?如果不尽然,学校又是在什么情形下应对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伤害的学生承担职责?在诸如此类的问题上,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看法常常相悖。家长认为,学生只要到校学习,家长就将其监护职责转移给了学校,学校不仅仅应当对学生的学习负责,而且应当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而校方则认为,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不负有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学校是否承担学生事故损害赔偿的职责,是基于教育法对学校管理职责的规定,对学生承担有限的管理职责。那么学校与学生之间究竟存在着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我国现行法律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与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虽有相近资料,但这两种职责的性质和法律渊源却有不同。前者是学校作为承担公共教育职能的社会机构,基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而构成的一种公法范畴的职责与义务;后者是基于民事法律所确定的监护权,而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构成的司法范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两种权利由于来源与性质上的差别,不能混淆。尤其监护权是建立在亲权基础上的,不能脱离法律的有关规定和亲权的范畴而谈监护权的转移。视学校为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认识,不仅仅使学校承担难以担负的职责,而且也难以解释何以学校只有监护职责而没有相应的权利,何以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要贴合法律规范,而不能像父母管理被监护人一样管理学生。
就目前的民事法律规范而言,没有明确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或应当承担监护职责。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总体上来讲是基于教育与受教育而构成的教育关系,存在一些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殊规律,应当适用教育法调整。因此,学校并非学生法定好处上的监护人,尽管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二、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与学校事故职责承担
根据过错职责归责原则,决定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职责主体,依此进行损害赔偿,应是分析、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则。
1。意外事件。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学校及教师对事件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职责。但如果事故发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状况下采取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职责承担。
2。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害。上课期间,教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教师承担职责大小,要思考到学生的年龄。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管理职责。
3。学生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有关,学校要承担部分民事职责。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场所设施造成的学生伤害承担职责,与学校建筑设计、施工中暴露的质量问题关联,但更多地与教职工是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
4。学生课余时间受伤。课休时间是事故多发段。教师的职责,是要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躲避危险的潜力,这是其一;其二,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处理。中小学教师的职责并不是如幼儿园阿姨那样履行保育员主角,也不是超市中的保安,不可能全天候地监视每个学生的一举一动。关键看学校在课间是否负有监管职责及到位状况。
5。学生自杀、自残。学生的自杀与教师有无关系,取决于:一是学生自杀与教师的行为有无必须因果关系;二是教师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教师毫无根据地怀疑学生有偷窃行为,停其课,强迫其交待甚至拳脚相加,学生不堪受辱,愤而自杀,教师自然要承担法律职责;学生考试作弊,被监考教师当场抓往,学生因羞愧而自杀,尽管教师的行为与学生自杀有关系,但行为是合法的,不应承担职责。
6。教师上课期间离开教室。教师在上课时随便离开课堂,期间学生打闹造成伤害,学校职责所负的大小,主要决定于学生的年龄对该行为后果的决定潜力。美国大多数法院在审理此类事故时,并不是将教师在不在场作为唯一的侵权职责要件,还要思考教师离开的时间长短、离开的原因、学生身心发育状况、上课资料及活动性质等。
7。学生上下学发生伤害事故。学生每日上下学,是维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起点和终点,这时学生的双亲对其子女的保护监督基于亲权关系,而学校教师也务必加以指导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但每一位学生在上学时从家中出发到学校放学时由学校出发回到家中,期间的安全,除有特殊状况外,应由学生个人及亲权等保护者负担职责。如果学生群众上下学是学校规定,则可解释为学校已介入学生上下学的生活领域。这时,学校在法律上对于群众上下学就有安全维护的义务。
8。公休时间(包括寒、暑期)学生伤害事故。原则上说,学校对学生安全保护职责的职责范围限于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时间,但这并不等于说学校对于公休时间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就不负任何职责,问题的关键在于学生在这些时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的原因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如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学生在寒暑期做作业时发生了伤害事故,教师是否承担职责的前提是,教师在布置学生作业时有没有充分思考到这些作业资料对学生人身伤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
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损害或致他人损害,学校是否就应承担职责,就应承担多少职责?我认为,应视具体状况综合分析,其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学校方面是否应当为去或留校活动的所有学生承担职责,而在于学校事先是否承担了对这种活动管理监督的职责。
三、我国目前现行的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立法状况
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案件时,我国法院一般依据现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而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过于原则,一旦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同一类案件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两种完全不同的判决。实践证明,仅仅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已经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依据民法精神,充分思考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参照国外校园伤害事故依法处理的已有经验和做法,针对校园伤害事故这一特殊人身侵权行为,制定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就成为解决校园伤害事故的必由之路。
可喜的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简称《方法》)已经实施。这是目前我国第一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规。《方法》中明确了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职责性质是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确立认定学校承担职责的划分原则是过错职责,细化了学校管理职责的范围,规定了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方式,界定了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提出了解决校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资金来源。《方法》实施以来,法院及其他处理机关严格按照《方法》的规定,依法处理了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既保护了未成年学生的权利,又维护了学校的合法权益。实践证明,制定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不仅仅是务必的,而且是可行的。
总之,透过学习程老师讲授的《教育法规》这门课程,我学习到了很多书本上没有的知识,尤其是老师的案例分析,个性精辟到位,为处理教育教学实际问题带给了借鉴。
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篇3
20xx年8月,我参加了由澄迈县教科局举行的20xx年义务教育阶段课程改革新课标、新教材暑期全员培训学习。虽只经历短短学习时间,却让我收获了许多,思考了很多。但是,要对经历了十年才修订的英语课程标准进行重新的认识和把握,对于我们所有的一线教师来说也是一个不小的挑战。下面我想谈一谈个人的几点认识和体会。
一、新版英语课程标准的新特点
通过学习我认识到,新课程标准在教学理念、课程目标、教学过程与方法、策略与评价等方面都有了新的改革与创新。它体现了当前教育教学与时代发展的新趋势。它以实现各个学科的课程整合为首要任务,超越了学科壁垒,并首次提出了外语课程具有“工具性和人文性”的双重性质,构建了“综合语言运用能力”为核心的课程目标体系,解决了课程理念和目标设置的一致性问题,宣告了“知识+技能”时期的终结,倡导了新的学习方式和教学方式。
二、新版英语课程标准更具学科特点
修订后的课程标准的基本理念是:注重素质教育,体现语言学习对学生发展的价值;面向全体学生,关注语言学习者的不同特点和个体差异;整体设计目标,充分考虑语言学习的渐进性和持续性;强调学习过程,重视语言学习的实践性和应用性;优化评价方式,着重评价学生的综合语言运用能力;丰富课程资源,拓展英语学习渠道。新旧课标中教育教学理念的对比,改变了原来课程理念也适用于其他学科的普适性问题,使理念更加具体,更加具有针对性。有利于教师在教学工作中把握、理解和落实。
三、新版英语课程标准对教师提出了新要求
课程标准倡导体验、参与、实践、交流与合作的学习方式,以描述学生“能做什么”为主线,强调学生用所学的英语做事情,在做事情的过程中发展语言能力、思维能力和交流与合作能力。新课程标准的实施对教师提出了新要求,教师在教学中应充分考虑如何将学习内容融入到学生的生活之中;应更加关注如何为学生提供最有利于语言学习的环境和尽量真实的语境;同时必须关注学校的整体课程设置与实施在行为养成上做了什么,是怎么做的。
四、新版英语课程标准更加需要创新型教师
新的课程标准要求教师以创新的精神寻求优良的教学方法来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我想,要做一个创新型教师,至少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在使用教材上要创新。我们要根据学生的认知、心理特点和学习的情况,对教材的顺序做出适当的调整,将教学内容重新组合和不断补充扩展。我们要依靠教材但又不能拘泥于教材。
2、教法上要不断创新。在积极进行课改的过程中,我们要增强教学的开放性和灵活性,使静态的文字变成生动活泼的语言实践活动,积极创设情境教学,使学生在情境中用,在运用中不断学习。
3、要有新型的师生关系。我们在整个教育教学中要始终关注学生的情感,创建民主、融洽的师生交流渠道,当好学生的良师益友。师生之间要有互动,既互相帮助又互相鼓励,形成一个共同探讨教学方法和学习方法,促进师生教学相长的新局面。
总之,通过这次培训,让我更加认清教师必须转变教育观念,在新的理念指导下进行教学,在教学过程中切切实实地以新的角色和学生相处,使学生成为课堂教学的`主角,教育的主体和获得知识的主动者,让学生享受到学习的快乐,让学生学会学习英语的方法,通过英语学习了解世界,为培养学生开放、包容的性格,发展跨文化交流的意识与能力尽一份力,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基础尽一份心。认真学习课程标准,熟悉课程标准,才能真正地实施课程标准,才能让课程标准对一线教师起到真正的引领作用。在此过程中,我认为最权威的解读者就是我们一线教师自身。我会在看似平凡、琐碎的教育教学工作中找到突破口,挖掘出自身职业的生命动力。相信在经过无数细节的精打细磨之后,自己必定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
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篇4
心理素质教育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人格教育,作为心理素质教育的核心,更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所谓人格教育,是指针对学生的身心特征,在需要、动机、态度、理想、价值观等方面所实施的指导和教育。在教育教学中,我们滲透健全人格教育,促进学生心理健康,形成崇尚健全人格、注重健康心理的学生主流,从而提高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
一、在教学思想上要滲透健全人格教育。
心理素质教育,首先是做人的教育。至于做什么样的人,需要我们去引导。人格教育,是心理素质教育的重要基础。我在教育教学中,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深入了解学生的内心世界,从点滴入手,滲透人格教育,做到名副其实的教书育人。
二、将健全人格教育滲透于教学内容之中。
我在教育教学过程中,面向百分之百的学生,把爱的种子撒向每一个学生,使所有的学生都沐浴在爱的阳光雨露中。每个学生都有自己的个性,没有个性的学生是不存在的。这就需要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尊重和培养学生的个性。比如:一位学生特别喜欢画画,可是处理不好学习与发展兴趣爱好的关系,教师不是扼杀他的爱好,而是进行家访,做耐心细致的工作,还和他一起制定学习计划。在教师的帮助下,这个学生不仅成绩优秀,当上“三好”学生,还多次在市地举办的美术大奖赛中获奖。鉴于此,教师不仅要尊重学生的个性,还要想方设法地为发展学生的个性创造条件。教师可以帮助他们成立各种兴趣小组,学科小组,指导他们做实验,搞调查,写论文,提高综合能力,等等。这样,使每个学生都能够在集体中找到自己的位置,提高自信心,维护了自己的人格,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促进自身的全面发展。
三、在教学方法上滲透心理健康教育。
⒈尊重学生独立的人格。
苏霍姆林斯基曾经说过:“让每一个学生都抬起头来走路!”我们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能对学生讽刺挖苦,肆意辱骂,更不能体罚。一个孩子一旦失去自尊心,就会影响他一辈子。教师应为学生创设一种能够进行创造学习和活动的氛围,使他们认识到自己作为一个独立个体所具有的能够成为一个“最好的学生”的潜在能力。必要的时候,我采取“高高的举起你的`左手”的教育策略,从而使学生对自己充满信心。
⒉组织学生进行人格分析。
组织学生结合自身实际,自我分析,相互分析,从而加深对自我的认识。学生通过召开主题班会等形式进行讨论,统一认识,提高辨别能力。
⒊帮助学生完善健全人格。
在既尊重了学生的独立人格,又帮助学生进行了人格分析。那么,接下来,顺理成章地,我就与学生一道,完善学生健全的人格,使其朝向健康向上的方向发展。这样,人格教育也就达到了预期的目的了。
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出现的消极悲观的心理倾向,对学生的健全人格和良好的心理品质的形成的负面效应是非常明显的。因此,我们应对他们充满爱心和信心,建立平等的师生关系,遵循正面教育、积极引导的原则,使其发现自己的优点,看到自己在学习上或生活中的闪光点,让他们经常体验成功的喜悦,逐步建立起对学习对生活的积极乐观的人生观。面对学生的心理活动和情绪波动,教师应抓住教育的良机,做到“春风化雨,润物无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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