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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全文
甘肃省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及管理,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14〕170号)精神,结合甘肃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经营核算,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负盈亏、科学管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管理。
第四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管理。各市(州)、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初审及推荐工作,负责所辖区域内同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及管理。
第二章 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应具备以下条件和标准:
(一)经营主体合法。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是农村居民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或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是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
(二)基础设施完备。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基础、配套设施,农业机械化程度较高。
(三)从业人员稳定。家庭农场主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家庭农场的劳动力以家庭成员为主,常年应有2人以上固定从事生产劳动经营。常年雇工原则上不得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农场从业人员原则上应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操作技能。
(四)经营规模适度。经营规模应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详见附表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应在5年以上(以流转合同为准)。
(五)生产标准规范。有较完整的生产技术规程,能按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进行生产。主要农业投入品要建立进出台账,产品生产过程有记录、产品质量可追溯。要开展生产基地“三品一标”(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
(六)运行管理科学。有规范的生产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生产的农产品有自主品牌或注册商标;有与当地农技、植保、农机、种子、涉农企业等部门进行专业化服务的协调沟通和合作能力;能运用先进的农业科技知识和信息化手段服务生产全过程,能实行品牌化经营,提高生产经营水平。
(七)经济效益明显。注重经济效益,土地产出率高出全省平均水平25%以上,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以上;注重生态效益,采用循环农业生产模式,符合生态环保要求;注重社会效益,发挥示范效应,对周边农户有明显带动作用。
(八)登记备案及时。家庭农场组建成立后,必须及时在县级农经管理部门进行认定和登记备案,建立相关登记管理档案。
第六条 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以种植业和养殖业正常年份的年终生产经营指标和经营规模为计算值。具体标准详见附表2。
第三章 评选认定
第七条 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审核、总量控制、公开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 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认定程序:
(一)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向当地县(市、区)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受理后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初审推荐。由县(市、区)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畜牧、渔业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择优推荐上报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畜牧、渔业等部门进行复核,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农牧厅。
(三)评选认定。由省农牧厅组织评选认定。
(四)发文公布。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评审结果经甘肃农业信息网、甘肃省农经信息网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农牧厅发文公布。
第九条 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每年评选一次,各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推荐材料,省农牧厅于5月底前完成评选认定。
第十条 申报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农场基本情况简介。
(二)甘肃省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见附表1)。
(三)县(市、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家庭农场的文件复印件或登记备案复印件;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需提供工商登记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登记管理中发生变更的需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会计报表或财务收支记录。
(五)土地流转合同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农场主及在农场固定从业的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常年雇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需提供法人代表复印件。
(七)“三品一标”认证使用和注册商标等相关证明(复印件)。或获得奖励、荣誉称号、奖牌、特色农产品等证书和文件(复印件)。
(八)生产技术规程、标准、相关制度和当年农业生产投入品采购和使用情况记录。
(九)与超市、直销中心、企业、学校等产销对接的订单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被认定为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由省农牧厅颁发甘肃省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证书和证牌。
第十二条 对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按照择优原则,给予相关项目、资金等扶持及政策优惠。
第十三条 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三年。对被认定为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每年要按照相应认定标准进行自查,并及时将自查报告上报县级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县级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对自查报告进行初核,对农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将初核和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市州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市州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县区报送的初核和年度考核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于每年3月底前统一报送省农牧厅;省农牧厅适时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一)申报示范性家庭农场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家庭农场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三)农场经营中违反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家庭农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不按标准生产,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家庭农场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的;
(六)其他原因影响家庭农场示范带动作用发挥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市(州)及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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