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管理办法全文

时间:2022-07-20 05:50:58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管理办法2016全文

  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以下简称“质量安全县”)创建、申报、考评、命名等工作,加强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管理办法(暂行)》和《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方案(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安全县创建,重点突出落实属地责任、强化全程监管、健全机制体系、推进社会共治,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模式,全面提升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 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实行统一评价标准、县(市、区)自主创建、市级择优推荐、省级集中考核,达标的公布征询意见后命名授牌。

  第四条 省农委负责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的规划部署、规范制定和考核评价,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质量安全县的协调指导和过程监督,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创建管理。

  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设的,由农委承担牵头工作。

  第二章 创建与申报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创建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质量安全县的组织创建,具体创建工作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创建目标任务主要包括:

  (一)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方案明确的重点任务;

  (二)县域内主要农产品的监测合格率达到97%以上,禁用药物和违法添加物质的监测合格率达到100%;

  (三)群众对县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等方面的满意度达到70%以上。

  第七条 符合《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综合评价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向省农委提出创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报书;

  (二)创建实施方案;

  (三)县级人民政府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四)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报告。

  申请材料需纸质文本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本。

  第三章 考评与命名

  第八条 质量安全县考核评价包括工作考核、质量安全水平监测、群众满意度测评三个方面,总分值为100分。其中:工作考核占60%,质量安全水平占20%,群众满意度占20%。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评价总分值应在90分以上。

  第九条 考核评价可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

  (一)工作考核采取材料审查、现场核查等方式;

  (二)质量安全水平监测由省农委组织专项监督抽查,监测范围包括县域内的主要农产品、影响质量安全的重要参数,具备代表性和科学性。

  (三)群众满意度测评委托具有较高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包括产地环境监控、投入品监管、生产过程管控、专项整治、监管工作、科普宣传、投诉举报受理、突发问题处置和质量安全状况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条 考核评价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严禁弄虚作假、严禁违规操作、严禁以任何形式干扰考核评价工作,严把考评关口,保证考核结果真实可信,确保创建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第十一条 按照省农委部署,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于当年度12月底前组织创建质量安全县开展以工作考核为主要内容的自查自评,申报考核验收,同时完成下年度质量安全县推荐工作。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请报告;

  (二)自查自评情况;

  (三)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开展情况;

  (四)质量安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典型经验做法。

  申报材料需纸质文本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本。

  第十二条 省农委根据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自查自评结果,严格对照标准,进行现场核查和综合评价。

  第十三条 省农委依据年度创建计划和考核评价结果,按照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质量安全县名单,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

  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第三方机构复核确认,并向省农委报送复核结果。公示无异议的和复核确认没有问题的,经审定命名为“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

  第十四条 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有效期为3年。命名有效期满后,原质量安全县应重新申请复核。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质量安全县监督管理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的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监督检查,采取书面考核与现场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省农委不定期组织开展交叉检查和督查。

  第十七条 质量安全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报送省农委。

  (一)发生Ⅲ级、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二)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经核实后确有问题的;

  (三)工作巡查、检查、督查、监测中发现有问题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 整改期限为3个月,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整改。县级人民政府按期组织整改,对存在问题整改到位后,向省农委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质量安全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称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发生Ⅰ级、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二)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问题突出,经核实后确实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限期整改后,质量安全监测合格率仍未达到97%的;

  (四)限期整改后,群众满意度仍未达到70%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 省农委设立并公布质量安全县监督举报电话(0551—62666787),鼓励社会公众监督。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应设立并公布本市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及时收集、处置群众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获得“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称号的,优先推荐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试点单位。

  第二十二条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系统内部资源整合力度,在有关项目建设和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和重点支持。

  第二十三条 鼓励各地根据实际,分层次、分步骤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县、乡镇和乡镇(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站创建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农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管理办法全文】相关文章:

2016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全文08-05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全文08-07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09-16

《暂借款管理办法》全文08-07

债转股登记管理办法全文09-22

2016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全文08-07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16新修订全文08-05

印章治安管理办法全文09-25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全文08-09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