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级最新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
一、实施目的
推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实施,大力推广应用农业生产所急需,安全可靠、先进适用和具有较好推广前景的农业机械,切实解决农业发展特别是粮油及十大主导产业关键薄弱环节机械化需求,并发挥省级资金对地方农机化发展的引导作用,全面提升全省农机化水平。
二、补贴对象和产品范围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优先满足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示范性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购机需要。对使用寿命较长、价值较高的机械和设施,鼓励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规模较大的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购置。
列入省级补贴的产品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当前农业生产所急需,安全可靠、先进适用、具有较好推广前景的产品。重点支持我省粮油及十大主导产业薄弱环节机械和设施的推广需要。同时,还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填补我省农机化发展空白,具有重大技术创新,原理与结构具有重大改进的;或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自主制造替代进口的;或具有重大集成创新,对节本增效有明显效果的高性能、智能化的产品。列入《浙江省农业机械产品需求与科研导向目录》内的产品优先予以补贴。已列入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符合上述要求的产品,也可在中央农机购置补贴基础上,实行省级累加补贴,以加大推广力度。
(二)获得省级以上有效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无法获得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的,应有农机推广鉴定机构或其他具备该类产品性能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性能检测报告。
三、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根据该类产品的需求程度和推广难度确定,最高不超过该类产品平均售价的50%。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产品确定统一的补贴额(由省农机局另行公布),实行定额补贴。同一档次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由省农机局适时调整补贴额,并按调整后的补贴额执行。产销企业对其申报和销售的产品售价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当某一产品补贴额超过售价50%时,产销企业应及时报告省农机局,并对这一产品单独核定补贴额。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购机者,可在当年度完成补贴申请,下一年度优先补贴。
补贴对象年度内可享受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其中,个人不超过5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家庭农场)不超过50万元。
四、产品认定和归档
在市场需求调查基础上,通过专家论证、网上公示等环节进行认定。具体认定和归档程序:
(一)确定范围。省农机局拟定年度产品补贴种类、分档技术参数和配置要求方案,组织有关专家对补贴产品的分档科学性、产品的安全性、先进性、可靠性和推广前景进行论证。通过论证并综合考虑年度预算资金规模等情况后,由省农机局将拟补贴产品种类、分档技术参数和配置要求在“浙江农机化信息网”(www.zjnj.cn)上进行公示。
(二)发布公告。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农机局发布年度省级农业机械补贴产品种类、分档技术参数和配置要求,并发布归档公告。
(三)企业申报。生产企业按照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要求,在“浙江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自助归档系统”(以下简称“自助归档系统”)中进行申报,同时寄送生产企业承诺书和产品性能检测报告至省农机局备案。生产企业在申报产品归档时还应提供农机推广鉴定机构或其他具备条件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品目归属证明。
(四)产品归档。省农机局根据企业申报的产品售价,结合市场调查结果,确定每个分档补贴产品补贴额,并定期将通过自助归档系统审核的产品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直接导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进行补贴操作。
设施类产品由省农机局通过组织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入围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范围,并进行产品归档。
五、补贴操作程序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自主购机、敞开补贴、先买后办、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方式操作。补贴对象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的机具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申请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机械设备类和设施类产品补贴操作程序按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15〕9号)规定执行。需要立项的补贴产品种类,由省农机局另行公布。
六、保障措施
(一)成立专家组。成立由农机管理部门、农机推广鉴定机构、科研院所等人员组成的农机购置补贴专家组,对产品补贴种类、产品分档及主要技术参数指标和基本配置要求、补贴额确定等内容进行科学论证。
(二)明确责任。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诚信体系。生产企业自主申报、自担责任,在自助归档系统中报送产品信息、产品价格和补贴额,并对申报的产品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现产销企业违规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补贴资格,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三)审核公示。自助归档系统自动审核企业申报的产品信息,省农机局对通过审核、符合补贴要求的产品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再录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
(四)监督检查。按照“阳光购机”要求,全面公开补贴产品确定、补贴资金申请、发放等环节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开投诉渠道,加大投诉举报查处力度。定期和不定期抽查补贴产品,切实加强监管。
(五)绩效评估。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绩效考核工作,组织对年度补贴绩效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补贴种类增减调整的参考依据。
七、政策实施期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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