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验收办法「全文」
为了确保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根据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4〕12号)和《福建省档案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档案整理办法〉的通知》(闽档〔2015〕44号)、《福建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成果检查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农地联〔2016〕27号)的要求,省档案局、省农业厅制定了《福建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验收办法》,以下是该办法全文。
福建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保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福建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档案整理办法》《福建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成果检查验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市、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第三条 组织领导
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验收(以下简称“验收”)工作与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同步开展,采取分级组织的原则进行。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同级农业部门组织自查,设区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同级农业部门负责组织所辖各县(市、区)的验收工作,省档案局、省农业厅不定期组织抽查。
第四条 验收标准
验收依据《福建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验收测评表》(详见附件1)进行,采用百分制,测评结果85分(含)以上为优秀,70分(含)以上为合格。
第五条 申报原则
各县(市、区)验收工作原则上应在本地区承包地确权登记工作完成后,向上一级农业部门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申请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本地区承包地确权工作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基本完成,承包地确权档案管理系统已建立。
2.本地区县、乡、村三级承包地确权档案整理工作基本完成。具体按照《福建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档案整理办法》要求,凡需列入县级农业管理部门全宗进行统一管理的承包地确权档案已整理完毕,并以县为单位,由县级农业管理部门集中保管。
第六条 申报程序
档案验收与确权登记颁证成果验收同步进行,申请验收的地区由本级农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自检情况报告》,分别报送上一级农业管理部门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第七条 验收组织
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组成员单位,对申请验收地区进行验收。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人数,市档案局2人、县档案局2人。
第八条 验收程序
按照《福建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成果检查验收实施办法》验收程序要求进行。
第九条 审核确认
验收组应在验收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对验收合格单位进行发函确认;对验收不合格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并将验收合格单位确认函报送省档案局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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