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2016【节选】

时间:2017-09-26 编辑:应德‍ 手机版

  为加快城市建设,提高城市品位,改善生活环境,诸暨市打响了2016年“三改”专项行动。近日出台的《诸暨市2016年“三改”专项行动涉及的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规定,对征收公告划定的在暨阳街道、浣东街道、陶朱街道区域内征收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两种方式。下面,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那些被征收户最感兴趣的主要规定吧。

  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节选)

  本次“三改”专项行动中征收公告划定的在暨阳街道、浣东街道、陶朱街道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两种方式。

  一、明确征收面积

  被征收农村住宅房屋,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合法占地面积乘以三层计算合法征收面积,并进行补偿安置;持有房屋所有权证超过三层以上部分的建筑面积,按其记载的合法面积为准(经征收工作组确认)。

  所需证件或凭证

  1.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

  2.原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凭证;

  3.建房批准文件;

  4.改、扩、翻建的批准文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凭证。

  被征收人对提供的凭证需出具真实性承诺书,如系虚假或伪造凭证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其本人承担。

  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登记凭证在签约时须上交征收工作组,由征收工作组负责办理注销手续;因故遗失或未上交的,被征收人须出具证明,在签约后由征收工作组移交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注销。

  谁来丈量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经具备房地产测绘资格的机构实地勘测丈量,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照上述规定的证件或相关凭证对产权进行确认。

  这些不作安置

  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未经审批的建筑,限期自行拆除,不作安置;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交付拆除的,可按评估的重置成新价的60%给予残值补贴。

  二、住宅征收补偿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按房地产评估机构结合公布的比准价格评估确定价格进行补偿;经确认的合法面积,实际未建部分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按450元/平方米结合公布的比准价价格核算补偿;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房屋的货币补偿价再增加15%的货币补助,其中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房屋“拆一还一”部分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的,其多余部分合法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增加30%的货币补助。

  农村宅基地批准后,因规划调整、无法放样等原因尚未建造且之后未再另行审批宅基地,其权属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有效的,选择货币补偿时,按其允许建造房屋面积,按公布的比准价格的115%补偿,并按批准占地面积给予收回农村宅基地使用权1000元/平方米的补助,其余不再给予任何补偿、奖励或补助等。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含三层内未建部分建筑面积)“拆一还一补差价”进行安置;征收区域的在册农业人口户也可选择按农业安置人口75平方米/人的标准进行安置,但只能选择一种方式进行安置。

  农业安置人口认定

  农业安置人口以征收区域在册常住人口为准计算(已经户籍制度改革的,依据原户口簿或公安机关人口信息数据备份库历史信息,以改革前的户口性质为准),并经所在行政村(社区、居委会)、街道确认;农业安置人口核定截止时间为征收公告发布之日(系第一次结婚迁入的,可放宽至签约截止日)。列入安置的被征收人必须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手续。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口待遇(两项都符合的,只能享受其中一项):

  (1)有未婚独生子女的;

  (2)有符合晚婚条件的大龄未婚青年的(即:女23周岁、男25周岁及以上)。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计入安置人口:

  (1)原为征收区域户籍的农业人口,现已迁往大、中专学校所在地的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军官除外)、援外工作人员、留学生、现正在服刑的人员等;

  (2)被征收人配偶一方户口在外地,且未享受实物房改、政府保障房、差额集资建房待遇的。

  3.新婚夫妇持准生证,可按两个子女家庭标准安置。

  4.征收范围内,属不可分割(指夫妻、未成年子女)的农居混居户中的居民,无其他住房又未享受实物房改、政府保障房、差额集资建房等待遇的,可以享受农业人口安置标准进行安置。

  5.出嫁女户口未迁的,可按被征收人家庭成员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人均等分计算被征收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安置人口按在册实际农业人口计算。

  6.农业家庭户符合分户条件的被征收户(出嫁女除外),房屋土地所有权证未分立的,可按家庭成员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人均等分计算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并实施相应的补偿安置。

  7.被征收人的成年子女,在本村(社区、居委会)征收区域外另有宅基地房屋的,不得计入安置人口。

  8.无合法房屋产权的挂靠户口不列入农业安置人口。父母户口在征收区域内,无其它房产居住在子女处的,需靠入子女合并安置。

  被征收人在征收区域内有两处及以上房屋

  被征收人在征收区域内有两处及以上房屋(含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已作没收折价处理等可确认为合法建筑的房屋)同时征收的,应合并计算补偿安置;原已享受过农业人口安置标准政策的被征收人,本次房屋征收只能选择“拆一还一补差价”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

  征收区域内非农业人口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的

  征收区域内非农业人口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的,按照“拆一还一补差价”办法就近套型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本条第1项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户籍在征收区域内的非农业人口家庭成员,房屋土地权证未分立但符合分户条件的,可按家庭成员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人均等分计算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并按“拆一还一补差价”产权调市场化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不包括工业用地)

  按确认的合法建筑占地面积(不包括没收作价返还房屋用地)给予收回农村宅基地使用权1000元/平方米的补助。

  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及其配偶均已故的

  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后按共同共有安置;继承人系征收区域在册人口并符合分户条件且无其他住房的,可以分割其继承部分面积进行安置补偿。

  三、非住宅的补助

  商业或服务业的被征收房屋

  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并持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征收前三个月的纳税证明的商业或服务业的被征收房屋,按实际经营合法房屋使用面积给予停产停业损失、人员歇业补助等一次性经济补助,其中一楼房屋补助1800元/平方米;二楼及以上房屋按300元/平方米补助。

  家庭作坊或小型企业

  持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被征收房屋和向国土部门租赁土地上的房屋办有家庭作坊或小型企业,并持有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及征收前三个月的纳税证明的,在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的,按其实际生产作坊面积,给予停业、人员歇业一次性的经济补助300元/平方米,有机械设备的按评估的价格给予搬迁拆装补贴。

  四、早签有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占地面积给予1050元/平方米奖励;按规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交付房屋钥匙的,按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占地面积再给予600元/平方米奖励。逾期签订协议、搬迁的,扣减相应部分奖励。

  五、其他各种补偿

  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的,自行解决周转用房,发给其从搬迁之月起20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10元/月·平方米计发,每户每月不低于500元;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其货币补偿建筑面积一次性发给20个月临时安置费,不计发超期临时安置费。

  其中家庭成员有老年人的,且自行解决临时安置过渡的,发给老年人临时安置补助:年满70周岁的一次性补助7000元/人,7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补贴100元/人;8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增加一岁补贴150元/人。老年人临时安置补助发放年龄计算期限至公告规定的签约搬迁腾空截止日为止。

  搬家费

  搬家费每户2000元/次,经确认的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8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再补助搬家费10元/平方米。搬家费按二次计发。

  附属物补偿

  有线电视凭证补偿390元/户;电话移机补偿220元/门;空调移机补偿400元/台;太阳能热水器移装补偿1000元/只,电热水和煤气热水器补偿150元/只;三相电凭证补偿1500元/户;饮水井补偿1000元/口;围墙、石坎和水泥道地补偿50元/平方米,其他附属物按评估价格补偿。

  装潢

  被征收的住宅房屋装潢,按经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补偿;被征收人申请要求评估的,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补偿。

  六、集体土地上企业房屋

  集体土地上企业房屋征收补偿,参照《诸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中企业房屋的补偿安置办法执行。

  其中集体土地上企业的合法土地补偿价格按国有划拨土地评估价格的80%实行货币补偿,并增加15%的货币补助。

  七、堂宗大间

  征收房产属于堂宗大间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原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经转让取得的,原则上按原用途原建筑面积进行货币补偿;未经批准拆翻改建的,超过原转让面积部分按重置成新价200%给予补偿。1999年1月1日前已登记为住宅,1999年1月1日后未新批宅基地的,按照已登记的用途予以确认。1999年1月1日后登记为住宅且又未新批宅基地的,按照“一户一宅”的政策,允许与本户现有合法住宅房屋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其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含),超过占地面积140平方米的部分按原用途原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农户转让取得的房屋属于唯一住宅且实际居住使用并可以确权登记的,按住宅处理(可按人均占地25平方米计,最大不超过140平方米);对原隐瞒事实骗取登记的,撤销土地使用权登记,仍按原用途给予补偿。

  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祠堂、办公楼等房屋,按批准的用途并经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进行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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