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资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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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有关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关于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的各种法规和法律渊源的综合。
1、环境法是法的一种。同其他法律一样,环境资源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用特定形式颁布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行为规范或者法律规定。
2、环境法是某类法律规范、法律规定和法律渊源的总称或综合体。环境资源法不是指某一个法律规范、某项法律规定或某个环境法规,而是具有共同宗旨、性质相似、相互关联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法律规定和法律渊源的集合。
3、环境法调整的是因环境问题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可以把这种社会关系简称为环境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始终离不开环境或者对环境有影响的人为活动,始终以环境为媒介。
4、环境法调整的主要社会关系是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这里的开发、利用,是指对环境没有或者少有污染破坏的、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合理的开发和利用。这里的保护、治理,是指有利于环境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的保护和治理。
特征编辑
1、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环境资源法既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又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既保护有利于执政阶级的社会环境、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又保护人类共享的自然环境,更强调保护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关系和秩序。
2、综合性。环境资源法均拥有很强的综合性,它是在以往环境保护法、土地法、自然资源法和区域开发整治法基础上的更高层次的综合。这种综合性主要表现在: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广泛、客体丰富、权利义务涉及人类社会和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两大领域。其调整方法既包括行政的、民事的、刑事的各种方法。资源环境法的法律规范是有关法律规范、技术规范和道德规范的综合。
3、科学技术性。环境资源法不仅反映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还反映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规律。现代环境问题既是经济问题,又是社会问题、生态问题;现代环境保护工作是一种科学技术性很强的活动;旨在解决环境问题,为环境工作服务的环境法必须建立在科学理论和科学技术的基础上。
4、公益性。环境法主要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这种矛盾和关系主要以人的整体为一方,以自然环境为另一方。环境法所支持、保障的环境保护工作,基本上是一种公益事业,是人道主义性质的大业。
目的和作用
环境资源法的目的,是指国家在制定或认可环境法时希望达到的目标或希望实现的结果。 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环境法规对法的目的有不同的表述方法。以我国现行法律为依据,可以将环境法的目的总结为:
1、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这项目的在我国的《宪法》和《环境保护法》均有明确的规定。
2、防治污染和破坏环境资源,也称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3、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
4、保障人体健康。
5、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环境资源法的作用,表示环境法存在的价值。
可以从环境资源、环境保护和法律的重要性三个方面来认识。
1、环境法是国家进行环境管理的法律依据,是推动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和环境资源工作发展的强大力量。
2、环境法是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的法律武器。
3、环境法是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重要调控手段。
4、环境法是提高公民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促进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倡导良好的环境道德风尚、普及化境科学知识和环境保护政策的好教材。
5、环境法是处理我国与外国的环境关系、维护我国环境权益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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