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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最新规定:未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本月内要“交钱”

时间:2021-01-07 12:44:35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就业最新规定:未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本月内要“交钱”

  根据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有关法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福利企业除外)、城乡经济组织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2013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应于2014年8月31日前办理缴纳手续。单位每超比例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的则可获得5304元的补贴奖励。

就业最新规定:未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本月内要“交钱”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用于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政府性基金。2014年缴纳标准按2013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51120元)计算。据了解,凡参加了2013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超过1.5%就业比例的`单位(社会福利企业除外),从9月1日起至10月15日,可申请2013年度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申请补贴奖励的用人单位要与安排就业的残疾人职工签订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按规定为残疾人职工连续缴纳规定的社会保险,残疾人职工有具体的工作岗位且实际在岗,工资待遇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2013年度单位每超比例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可获得5304元的补贴奖励,与2012年度相比,多了48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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