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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生育妇女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新规定

时间:2021-01-07 09:56:45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2014上海生育妇女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新规定

  上海从今年10月1日起将实施《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办法》,3类计划内生育的妇女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生育医学证明》等材料即可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2014上海生育妇女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新规定

  生育妇女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必须符合“属于计划内生育”的.条件,包括符合政策生育第一胎的;符合再生育条件并经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但妊娠后流产的。

  “属于计划内生育”的妇女,在申领生育保险待遇之前,应办理《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委托他人办理时,除提供规定材料外,还需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除提供上述基本材料以外,生育妇女符合政策生育第一胎、且本人户籍为外省市的,应当提供由其户籍地或者本市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生育妇女符合再生育条件再生育的,应当提供由本市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或者由外省市县级或者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再生育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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