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助理员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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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助理员工作内容
司法助理员是基层政权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人民公社(镇)、街道办事处设专职司法助理员。在人民公社(镇)、街道办事处和县(区)司法局(科)的领导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进行工作。享受公务员的待遇,但各地有所差别。
职责
司法助理员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二)指导检查民间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纠纷,接受、处理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来信、来访;
(三)结合实际需要,进行有关的政策、法律、法令和道德风尚的宣传教育;
(四)调查研究本辖区内发生纠纷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并提出防止纠纷的办法;
(五)了解向上级报告群众对现行法律、法令和司法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司法助理员应遵守的`原则和工作要求: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刻苦学习,勇于实践,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坚持调查研究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虚心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
三、坚持说服教育,做耐心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以理服人,以法服人;
四、抓好典型,总结经验,及时推广,以点带面;
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互相配合,密切协作;
六、坚持原则,维护法制,刚直不阿,勇于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司法助理员的工作制度:
一、登记制度:处理纠纷和信访,应进行登记,按规定统计上报;
二、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调解工作会议,学习政治和业务,研究工作,交流经验;
三、评比制度:组织调解委员会,定期开展评比活动,树立标兵,表彰先进;
四、回访制度:对调解的纠纷,要有重点地进行回访,听取反映,检查效果,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五、请示报告制度:定期向人民公社(镇)、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和县(区)司法局(科)汇报工作,重大疑难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司法助理员的纪律:
一、不得私立章法;
二、不得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三、不得对当事人施行或变相施行处罚;
四、不得吃请受礼,徇私舞弊;
五、不得利用职权,打击报复;
六、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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