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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文:反洗钱法十周年

时间:2020-12-26 14:50:00 实用范文 我要投稿

征文:反洗钱法十周年

  洗钱的正式概念最早出现在 1988年12月19日《联合国反对非法交易麻醉药品和精神病药物公约》里,该公约对洗钱定义为:“为隐瞒或掩饰因制造、贩卖、运输任何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所得之非法财产来源、性质、所在,而将该财产转换或转移者。”下面是CN人才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征文:反洗钱法十周年,欢迎阅读与借鉴。

征文:反洗钱法十周年

  第1篇:征文:反洗钱法十周年

  由于反洗钱工作使金融机构面临着实现经济效益和承担社会责任、满足客户要求与履行义务之间的复杂关系,使得金融机构在进行反洗钱时有一定的困难。为解决这种困难,切实可行的办法有二:

  其一,按照国内现行法律的要求和金融机构普遍的反洗钱水平,进行反洗钱工作。

  具体地讲,就是掌握我国刑法对洗钱罪的界定,对洗钱罪中涉及的行为高度重视、严加防范;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关于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外币现钞存取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提高境内居民因私兑换标准的通知》、《信用卡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反洗钱工作。有学者认为我国的反洗钱工作实际上已有一系列制度,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发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规定了识别客户身份的不同要求,就是我国的KYC制度。但将上述制度称为有反洗钱意味的工作制度似乎更为合适,因为这些制度制定之初并不是针对反洗钱而设立的,而且从内容上也与其他国家的反洗钱制度有差距,比如,《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客户身份识别方法是提供要求的各种证明文件,但结合其他银行的做法、了解交易背景、亲自拜访客户等都是识别客户身份的必要、有效方式;而根据各国的立法实践,交易报告制度往往对不同的业务有不同的规定,有些不同是报告的条件,有些是报告的程序等,与此相比,我国的交易报告制度还是不够完善的。

  其二,掌握国际上对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的要求和做法。

  1.加大自身洗钱力度

  这是更为有效的方法,为适应全球重视反洗钱的趋势及增强自身竞争力和商誉的需要,要加大自身反洗钱的力度,而其中成本较低而又较为有效的方式自然是按照国际上普遍的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的要求决定自己的制度。国际上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的要求,如《联合国禁止洗钱法律范本》(1995年4月)规定金融机构应当配合(援助)反洗钱的监管机构,具体义务包括:于业务结束后,在不短于五年的期间内保存交易记录;金融机构的官员或雇员对有理由相信洗钱活动正在、已经或将要进行时向监管当局报告交易人的身份、交易本身及其他情况;遵守监管当局的指示;接收监管当局的检查、询问等;遵守监管当局的指导准则和培训要求。这些规定对于我国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工作有相当的参考价值,如制定反洗钱政策时应包括的内容、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遵循的要求及应当履行的义务及其他由此衍生出的内容等。

  2.建立系统化的反洗钱工作机制

  一套有效的反洗钱机制应当包括:识别客户身份的制度、交易报告制度、可疑交易报告、记录的保存、反洗钱的内部控制机制、对员工的教育与培训制度。这里主要对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进行分析。首先,制度应对可疑交易的线索作出规定。目前,我国在这方面已有相应的规定。其次,制度应当对报告的机

  构加以明确。可疑交易的.报告应当包括:对本级行的反洗钱机构的报告,对上级行的反洗钱机构的报告、对监管当局的报告和对司法机关的报告,向哪一级机构报告应取决于可疑行为的性质和发现可疑行为的金融机构的地位。再次,制度应当对报告的处理规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与报告的机构相对应,处理报告的机构分别是本级行的反洗钱机构、上级行的反洗钱机构、监管当局和司法机关;处理的程序应当包括对报告分析的程度和对报告处理的程序,程序涉及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接收报告的人员,处理报告的时间限制,处理情况的书面记录或报告以及处理的标准和原则等。

  3.加强对员工的反洗钱培训

  强化员工的反洗钱培训对银行的反洗钱王作至关重要,比如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只有在银行内部各部门及其员工的落实行动中才能实现其价值,特别是在一些由银行员工根据授权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情形下,员工在KYC制度中格外重要。通过培训和管理,使金融机构的员工对洗钱行为有足够的警惕,并通过适当的报告制度加强KYC制度与反洗钱的其他环节的联系,如建立对客户信息变动的及时监控的程序以及银行员工对上级的报告程序、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间的报告程序间的连贯性和谐调性等。对于反洗钱培训,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培训内容应当全面并具可操作性。鉴于我行反洗钱工作的实际情况,应当加快建立反洗钱的程序手册,使员工更易于进行反洗钱操作,并使反洗钱操作规范化、高效化。而对于程序的设定,一是应当由各业务部门对自身的业务程序有准确清楚的描述,并明确本业务程序中可能包含的洗钱隐患环节;二是由业务部门分别和反洗钱机构对本部门的程序内容进行研究分析,确定本部门的程序手册;三是由反洗钱机构汇总各部门的程序,再与所有的业务部门商讨,确定统一的反洗钱程序手册。在制定程序手册时,应当尽可能的与反洗钱水平较高的金融机构交流。

  第二,培训应当全面。我行的培训应当针对不同员工的要求,制定层次不同的反洗钱培训计划,如对一线员工侧重于识别客户及交易、可疑交易的报告的培训;对所有员工进行的反洗钱基本内容、规章制度的定期或不定期培训;对反洗钱关键岗位员工进行的更加深入、全面的反洗钱培训等。同时,设置不同层次的反洗钱培训机构和人员。不同层次的反洗钱培训机构是与各行级别相适应的培训机构,培训人员应当包括主要进行内部组织联络的人员、主要负责培训内容的人员和其他人员等。

  4.加强反洗钱信息的交流

  信息在反洗钱工作中至关重要,反洗钱的信息交流应当包括:银行内部的信息交流,银行之间的信息交流,银行与其他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

  银行内部的信息交流机制,如花旗银行的反洗钱手册中曾提到银行内部的信息交流,主要是通过银行内部对客户信息的共享,减少不同分支机构、不同部门之间重新获取客户信息的成本,同时也使内部判断交易是否是可疑交易更加准确。可见,由于这类信息交流是银行信息网络所具有的功能,因此,建立这样的信息交流并非难事,但有些因素需要注意,如:一是要强调信息的性质和内容;二是根据实际,银行可以建立自己的反洗钱信息机构,该信息机构的形式可以是多层次的信息传输机构,也可以是单一的网络信息中心。

  至于银行之间的信息交流机制,其必要性在于反洗钱的国际合作的日益加强,这种国际合作使国内银行间要加强信息流以适应与其他国家合作的趋势,使不同国家的银行间需要通过信息交流实现反洗钱的国际合作。银行间信息的交流可以通过银行间自发设立的信息中心进行,也可以通过监管机构设立的信息中心进行,前者基于自愿,后者则具有强制色彩,采取何种形式应取决于一国的客观实际和金融机构的意愿。

  银行与其他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机制,与前两类信息交流机制有所不同,区别在于信息交流的目的有所不同,银行与其他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有一定的证据作用,如有些国家规定,银行如果对可疑交易作出了报告,以后该交易被认定为洗钱行为时,银行可以免责;报送的信息有所不同,如向司法机关报送的信息有时是由法律所规定的。向其他机构的信息报送,特别是向司法机构报送的信息,应当注意严格遵循现行法律的规定,如我国对银行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有关规定;报送信息的程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一般认为对可疑交易的信息披露不应受为客户保密义务的限制,但我国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因此,仍然要处理好信息披露与为客户保密之间的关系。最后,应当强调的是,无论是哪一类信息交流都必须充分注意对信息的保密工作,应当建立特定人员的有区别的信息获得和处理制度,以保证信息及时获取和信息的保密,即使是银行内部的信息交流也应如此。

  第2篇:征文:反洗钱法十周年

  近几年,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反洗钱工作任重道远,基层农村金融金融机构在我国反洗钱工作中的角色显得越发重要。由于我国反洗钱工作开展较晚,基层农村金融机构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完善。

  一、反洗钱组织不独立,未能有效发挥作用。

  根据《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大都成立了反洗钱领导组织,指定了负责反洗钱工作的部门。但在实际工作中,大部分基层农村金融机构的反洗钱领导组织、机构还局限在设立这一层面,除按要求在形式上成立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外,没有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都采取职能依附的形式挂靠于某一个部门,有的挂靠保卫,有的挂靠会计,有的挂靠内控合规部、营业部等,无法统一。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组织机构体系的缺陷,已经成为制约反洗钱工作深入高效开展的瓶颈。

  二、反洗钱的规定及管理措施没有落到实处。

  针对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文件,农村金融机构没有足够的重视,由于目前金融机构的工作重点主要放在吸收存款等业务发展方面,使得一线业务人员很难掌握足够多的信息作为判断和监督依据,加之没有制定反洗钱工作相关奖励办法,员工只考虑眼前利益,对资金来源、性质等不闻不问,使反洗钱各项制度不能真正落到实处。这样为犯罪分子的“黑钱”漂白留有可乘之机。

  三、反洗钱工作人员学习培训力度不够,素质低。

  基层农村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由于担心反洗钱工作与业务开展存在冲突,对于人民银行下发的各项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只是象征性地组织员工进行培训学习,培训的力度、深度不够,制定的一些内部反洗钱办法及操作规程也比较粗糙,其一线临柜人员对反洗钱知识了解甚少,对反洗钱的概念比较模糊,甚至不能说出大额支付交易、可疑支付交易类型中的任何一项,反洗钱工作无法开展。一些基层金融机构既没有能适应或者胜任反洗钱工作的专业人才,又无法形成一个良好的反洗钱人才培养和成长机制,造成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人员素质不高,反洗钱人才匮乏反洗钱工作始终处于被动状态。

  四、农村金融机构的发洗钱部门缺乏与人行发洗钱部门协调机制

  大部分基层对外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营业网点对存款人的资金由其自主支配,对可疑支付交易也不按规定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进行报告,报告也只是个形式而已,没有更深入的分析与调查。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形成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

  一是基层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各金融机构大多数员工还未能意识到洗钱已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角落,认为基层县市山高路远,经济落后,犯罪分子一般不会跑到“下面”来“洗钱”。部分金融机构还看不到洗钱对自身经营的危害,认为反洗钱这项工作不仅增加了工作流程、工作量和经营成本,担心严格执行制度会影响到自己与客户的关系,导致存款外流,结算业务减少,影响到经营效益。因此缺乏参加反洗钱工作的自觉性。还有人认为反洗钱是人民银行的事情,与己无关。

  二是领导重视程度不够。大部分基层农村金融机构没有将反洗钱工作做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去安排、去落实、去管理、去监督,形成部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的此项工作在贯彻落实和执行上处于“停滞状态”。

  三是制度的约束欠缺。反洗钱工作需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而各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不规范、不严肃的问题,表现在:一是制度建设不到位。一些内控制度建设流于形式,没有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符合自身特点和要求的反洗钱预防、监测、分析、报告体系,停留于发文件、谈学习的层面,办法制度出台多,实质性开展工作少,管理层面布置多,基层网点落实少,总体要求多,可操作性差。二是了解客户程序不到位。了解、掌握客户真实信息本应是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实际上,金融机构在执行制度上难以严格,对客户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不好过细地去核实,主要原因来自“三怕”:一怕失去客户,影响存款;二怕客户刁难、打击报复;三怕投入成本、影响效益。因此,金融机构对客户的了解,仅限于客户开立账户时应提供的资料,很难对客户的经营状况、关联企业、主要资金往来对象、营业范围等进行真实地了解,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无法准确判断客户资金的性质,导致“可疑交易”有关规定成为摆设。三是储蓄实名制执行不到位。部分基层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金融网点,在储源有限的情况下,为争取市场份额,存在对存款实名制执行不严,放松对个人存款有效身份证件的审查,放松大额现金支付等现象。有的为逃避人民银行的监督,甚至自行为客户编制身份证号码,造成客户身份无法确认,使反洗钱工作失去可靠的基础。四是现金管理不到位。我国是现金使用大国,特别是在地市级以下地域,现金的提取和使用在现实生活当中基本没有限制。不说居民个人、个体工商户,即便是具有一定规模、财务相对规范的中小企业,仍然普遍存在大量使用现金交易的现象。当前,虽然银行卡得到了广泛的推行,但因办理和使用银行卡环节较多,费用较高,结算工具和手段又比较落后,结算渠道不畅,致使城乡居民现金结算仍居高不下。

  三、做好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建议

  (一)开展培训,增强反洗钱意识,提高反洗钱人员工作能力。

  农村金融机构作为反洗钱的前言阵地,负有预防和控制反洗钱的重要职责。因此,各农村金融机构在健全组织机构和完善内控制度的基础上,要认真开展好反洗钱业务、操作程序和处理实际问题等知识方面的培训,使一线临柜人员熟知有关规定,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反洗钱工作队伍,确保熟练掌握有关反洗钱操作程序,提高反洗钱工作技能。用知识和管理武器捍卫反洗钱这块阵地防线不被攻破。

  (二)加强宣传,使反洗钱工作得到社会各界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形成反洗钱统一战线。

  要通过广泛的宣传活动,使广大社会公众、有关部门充分了解和支持反洗钱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预防、报告、查处、打击洗钱行为的合力。各级人民银行要积极引导、规范金融机构建立良好的金融环境、金融秩序,遵守严格、规范、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规范,树立金融机构的良好信誉,有效遏制洗钱犯罪行为。

  (三) 认真落实反洗钱的各项制度,建立考核机制。

  在制度执行上金融机构要做到奖罚分明,加大金融机构内部反洗钱工作检查力度,定期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风险与漏洞,对执行制度好的机构和个人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建立起有效的内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对违章操作、越权行事的,给予必要的警告或经济处罚,确保反洗钱制度执行的连续性、有效性,真正实现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管理和自我完善。

  (四) 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独立承担反洗钱职责。将具有较高素质和较强分析能力的人员充实到反洗钱岗位,直接对柜面人员提供的信息进行分析和识别,实时监督每一笔支付交易,切实构筑反洗钱的“第一道防线”。

  (五)提高工作质量,在充分利用科技手段的基础上,加强对可疑交易的人工甄别。在科学、合理地利用计算机技术的同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据实制定人工甄别标准,各金融机构对计算机自动筛选的可疑交易数据要认真进行人工分析、判断和审核,防止过多的“垃圾”数据上报,提高可疑交易报告的质量,增强反洗钱工作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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